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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积极组织建筑业企业编写申报省级、国家级工法,实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建设,2005-2009年间共审定省级工程建设工法186项,有12项工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为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列入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计划214项,有90项示范工程已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验收;列入国家新技术示范工程计划6项,有3项示范工程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专家验收。通过开展工法申报、推广和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准入条件中对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和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制定印发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积极编写、推广应用工程建设工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申报、评审省级工法一次,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

二、原建设部于200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展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申报省级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对列入省级示范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其承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通过专家验收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证书》。

三、为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定的省级工法和通过验收的省级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视同科技成果,对单位颁发《河北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证书》,并可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进步奖,获奖工法和示范工程将发给企业建设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

四、各建筑业企业应制定工法管理办法,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注意技术跟踪,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并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近期委托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工法的编写、申报、推广等工作进行研讨,以促进工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工法编写、申报、推广和新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事关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准入原则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国家及省级工法、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要加大工法、建筑业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在工程施工中推广应用。执行中有关工法及示范工程申报事宜,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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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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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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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简介文献

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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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产品调整,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产品逐步进行更新换代,企业焕发了勃勃生机。

加快推进施工企业科技进步的探讨 加快推进施工企业科技进步的探讨

加快推进施工企业科技进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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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在经营规模和市场的占有份额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企业所拥有的领先技术能力上,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企业巩固扩大市场的决定因素,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目前,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科技进步工作的机制和体制还不完善,特别是科技进步的体系建设不健全,科技投入偏低;二是科

重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市城乡建委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采用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替代现场现浇作业方式建造建筑产品,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是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三化”的深度融合,提升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立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场主导。整合市场资源,理顺产业关系,增大市场供应,激发市场需求,引导行业各方踊跃参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循序渐进。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难易程度、建筑类型、成本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逐步提高预制装配水平。

――示范引领。在保障性住房、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推进商品建筑开展工程试点,逐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建设监管体系。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建成4―5个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5―6家部品构件龙头骨干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广泛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编制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建设技术规程;编制构件及节点连接系列标准设计。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编制并推广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建立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

(二)开展工程试点。

率先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道桥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鼓励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技术体系,鼓励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建筑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等工程应用,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产业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预制构件生产和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在工程试点中总结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

(三)强化产业配套。

积极培育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转型,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部品构件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产业集团。以轻质隔墙板、外墙板、预制楼梯、阳台、整体厨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盾构片等部品为重点,提高我市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能力。整合产业链条,鼓励开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装饰、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产业化联盟,实现建筑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政策,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集群。

(四)加强技术创新。

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科研投入,培育2―3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机构,扶持企业建立3―4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工艺等技术研究,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成套体系。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参与评奖评优。

(五)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加快推进商品房成品住宅建设,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成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按照简洁适用、节能环保、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使装修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编制适用户型装修标准图集。优先推广符合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标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材料及部品,确保装修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二次污染。

(六)加快绿色市政建设。

强化绿色市政建设理念,在现有市政工程提档升级的过程中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市民生活、现有交通及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施工中废水、废气、废料、噪音的排放及社会总体成本,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市政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1.财政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类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税收优惠。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技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部品部件化制造的技改项目。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预制构件和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园区优惠政策;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4.投标加分。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对保障性住房和预制装配率达到15%的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交通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二)创新项目监管制度。

1.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包括结构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部位详细构造,构件制作详图应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进一步加强全市文明工地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节能减排和环保控制要求。

2.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理。混凝土构件在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以免除结构构件性能进场检测。强化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对结构性部品开展技术认定。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舆论宣传。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工人队伍。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居民购买产业化成品住宅,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2015年起,在每年建设用地出让中,落实一定比例用地,并落实一定比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紧紧把握“三化”融合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机遇,把建筑产业现代化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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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4〕2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155号)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要求安排好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时间。对涉及近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业绩核查,应严格按照我厅的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核查结果,避免发生延误企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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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决定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本省和进冀建筑业企业)的自身实力和守法守约信用状况制定量化评价标准,实施动态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一项综合工作。其目的在于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引导、鼓励企业诚实经营和争优创先,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制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全省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组织指导全省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三、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四大类。其中,企业综合实力主要对企业资信业绩、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社会贡献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其余三大类主要对企业在市场交易和工程建设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行为进行评价。

(二)信用综合评价依据和标准。信用综合评价按照《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目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适时修订。

四、评价结果使用

(一)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

(二)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10%—20%。

(三)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参考信用综合评价总分排序确定中标人。

(四)按承包序列,并依据信用综合评价排名,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五)作为纳入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协会评先的重要依据。

上述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评价程序

(一)首次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并向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申请表》(系统启用后从“河北建设网”上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与信用综合评价相关的各类认定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4、近两年业绩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完税证明;

6、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和更新时,应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

(二)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用信息上传。省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上传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三)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监督评价记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记录,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业务系统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日常监督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有关处室和站办负责另行制定细则,在相关业务系统启用前,该项得分为《目录》中的基准分。

(四)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自动计算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按分数高低和专业序列排名。

(五)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监管、资质管理等系统实现共享,并向社会发布或者供企业查询。

六、申诉处理

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持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评价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评价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价结果经核查存在错误的,原评价部门应当立即更正,并恢复名誉。

七、责任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在三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价得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信用评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歪曲、篡改有关信用评价数据的;

2、应当实施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而隐瞒的;

3、插手或者干预信用综合评价的;

4、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试点先行的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请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机构,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综合评价顺利实施。机构名单请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厅市场处备案。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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