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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保障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部于2012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明显改观。实践证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为使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运行简单、易行、高效,部已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开发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设计了项目跟踪、信息公示、开竣工提醒和闲置土地处置等巡查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有关文书。该系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运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准确把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突出工作重点,严密业务流程,及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信息现场公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形成《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四)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五)开竣工申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现场核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闲置土地查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八)建立诚信档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在省域内存在闲置土地的,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借鉴部试点单位的做法,在遵循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框架下探索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三、明确职责,切实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动态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链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内设机构要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主要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察和结果反馈。专岗工作人员要在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分局,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取得巡查结果和上传巡查数据。
基层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是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实地核查人员负责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并按时反馈给专岗工作人员。
各地要切实落实动态巡查的各项要求。对于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约定。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通过当地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同时计入相应级别的诚信档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二)加强督促指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对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将合同履约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用地诚信档案等内容抄送银行、银监、证监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部将适时通报各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或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地方政府。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最近有什么变化?
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分配。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益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由双方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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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
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 土地利用联动共管
通过一年试点工作的开展,浙江省海宁市批后监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操作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节约集约创建成果进一步巩固。实行部门联动,落实共同责任土地批后监管涉及面广、环节众多,光靠国土部门单兵作战,困难重重。因此,海宁市十分注重监管责任落实分解,借力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强化了"四个联动"。土地出让金"联催"。加强与市检察院的联系协作,对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催缴5个工作
除了做好供热监管,宁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久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弃供、停供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因弃供、停供造成大面积停热。供热单位在供热期间要保证连续供热,不得因各种理由退出供热市场。
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做好燃煤储备、供热设施检修、注水试压等各项准备工作,燃煤储备要达到整个采暖期计划用量的50%以上,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对老旧小区、老旧建筑要重点检查,完善供热设施,落实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要实行供热公示制和承诺制,设立24小时报修和投诉、服务热线,及时、主动、高效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温暖的冬天。
通知还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用热问题,多方筹集资金,合理提高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供热补贴标准,并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用户手中;进一步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机制,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故;做好极端严寒天气应对工作。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各地要在本采暖季全部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和办法,并对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具备条件但不积极主动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项目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首次针对全省建设用地综合管理研发的信息系统。其主要目的是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借助河南省各级政府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建立全省建设用地从报批、征收、供应、利用到后期监管等全业务流程的网络化管理。整个系统由建设用地网上申报审查、批后核查备案信息管理、供应管理、动态核查监管和决策信息分析五大子系统组成,实现对建设用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并以此探索适合河南省情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思路与模式。
一、主要创新成果
(1)首次搭建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实际业务特点的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国土资源政务、业务信息一体化集成式应用。
(2)首次建立了基于多源大数据量的全省建设用地网上申报子系统,实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与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项目的网上远程申报。
(3)建立了建设用地业务数据逻辑规则,对提交的每笔数据进行自验证,确保数据库内的数据不出现逻辑错误。开发了坐标质量检查服务,检测宗地的位置坐标确保空间数据质量。
(4)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平台,实现报省政府批准与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项目信息的网上统一发布和数据共享。通过厅门户网站实时动态发布河南省土地市场全部信息(包含计划、公告、公示、合同、开发利用、闲置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监督创造了条件。
(5)建立了适合省级层面管理应用的图文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土地征收备案和土地供应备案数据库,并实时更新。
(6)研制了一系列覆盖全省、贯穿三级的网络化建设用地信息实时采集与监测模块,实现数据一家生产、多家使用、动态更新、相互关联印证的机制。
(7)首次制定了全套建设用地网上监管制度,联系国土资源部,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多业务部门互动的整体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了“制度 科技”的河南省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框架。
二、成果应用情况
本项目应用范围涉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18个省辖市、10个直管县和148个县级国土资源局,近1500个用户,全省70余台服务器提供应用支撑。通过搭建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监管平台,开发建设用地网上申报审查子系统、批后核查备案信息管理子系统、供应管理子系统、动态核查监管子系统和决策信息分析子系统,实现从建设用地12个业务类型的组卷、申报、审查,到批后征用、核查备案、供应利用等土地行政业务的网上全程动态一体化管理。
项目受到部、省、厅等领导充分肯定,并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亮点之一。
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具有显著的行业特色和技术创新特点。
三、项目社会效益
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全程动态监管系统,保障了经济发展,创新了管理方式,拓展了监管手段,节约了行政成本,提升了部门形象,培养了业务人才,有效地促进了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100433B
除了做好供热监管,宁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久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弃供、停供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因弃供、停供造成大面积停热。供热单位在供热期间要保证连续供热,不得因各种理由退出供热市场。
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做好燃煤储备、供热设施检修、注水试压等各项准备工作,燃煤储备要达到整个采暖期计划用量的50%以上,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对老旧小区、老旧建筑要重点检查,完善供热设施,落实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要实行供热公示制和承诺制,设立24小时报修和投诉、服务热线,及时、主动、高效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温暖的冬天。
通知还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用热问题,多方筹集资金,合理提高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供热补贴标准,并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用户手中;进一步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机制,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故;做好极端严寒天气应对工作。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各地要在本采暖季全部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和办法,并对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具备条件但不积极主动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