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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

《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是河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9日。

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有效性认定,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各市要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规定和省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十一五”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的通知》(冀环办发[2007]181号),尽快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确保每项减排措施都有相应的档案资料,污染减排措施档案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省环保局每季度对各市的污染减排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污染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材料明细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材料明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污水处理厂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验收报告等有效文件资料。

(四)支持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的有效数据。

1.若有自动在线监测。需提供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随机抽调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3.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

4.主要设施拍摄照片。

(五)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支持设计处理能力、批复文件、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的有效文件。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四)支持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的数据。

1.若有自动在线监测,提供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进出口浓度数据。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3.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

4.主要设施拍摄照片。

(五)对于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六)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七)提供纳入上年环境统计和非“三同时”项目的证明材料。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关闭企业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关闭前监测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

(四)提供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

(五)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六)提供关停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以及当年实际排放量,关闭前的监测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闭前生产能力及上年度实际产量证明。

四、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提供:燃煤电厂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量(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四)支持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1.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量和进出口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随机抽调的10天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2.入炉煤质化验单。(平均每月至少三份)

3.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4.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烟气量和进出口SO2浓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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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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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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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文献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07KB

页数: 31页

关于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 〔2007〕36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 设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考核之年,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监测体 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 监测体系建设目标。各地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 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将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组织实 施,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监测体系考核工作, 我部对《办法》中的考核

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1]23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诚信体系建设和优质工程评选等关键业务管理程序,并严格把关。尤其要将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纳入管理程序严格管理,为处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主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和沟通,积极配合,依法抓好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安全归档。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rar(建办[2011161号)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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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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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用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指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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