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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简介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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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要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功能齐全,总局合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各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选用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优秀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好中选优,确保设计质量。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简化建设程序。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与进场复检,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建立现场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严禁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一)严密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预控。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实时监控,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要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认真执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要加强协助质量监督部门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严查各项检测资料,对工程检测出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予以清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要对检测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服务和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住房工地都要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要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保障性住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力度,坚决查处,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四)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专项统计制度,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类别、数量及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统计情况及时上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见附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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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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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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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简介文献

合建[2012]2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合建[2012]2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合建[2012]2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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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 2012? 25 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建管)局、房产局,各开发区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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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建发〔 2011〕57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 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安监发〔201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六)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七)强化质量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或未整改到位、质量和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及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实施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招标及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费用,并组织实施到位。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坚持地质选线、选址,实施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落实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风险监控和预报预警。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方案,强化质量自检自控。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责任,并对企业信用扣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监理责任。驻地监理机构和人员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验收,确保监理指令闭合。

(十二)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工地试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四、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完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定期对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并公布相关目录。

(十四)曝光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和安全督查发现的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压缩工期、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严格质量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完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行政问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督办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五、强化措施,增强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度保障。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着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评估预警,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技术,质量和安全控制与信息化监管技术,工程耐久性设计、评价与保障技术,隐蔽工程检测检验技术与装备等研究,加强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公示执法内容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质量和安全文化建设。坚持生命至上、质量为本的理念,宣传典型成功经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内化于心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意识,构建外化于行的“全员保质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11月1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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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简介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榴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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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11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0]2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四)“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规定,你区已超过报备案期限。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政办〔2010〕22号

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

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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