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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通知简介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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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意见具体内容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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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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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通知简介文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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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 有权 ,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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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 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 土地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 (规划 ) 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 应按照控制 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 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2.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为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3.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尚需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林木种苗市场。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9.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抽查结果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0.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如实报告或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13.加强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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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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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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