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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全文

一、重要意义

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

(一)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三)科学规范建设。自备电厂要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四)做好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并网自备电厂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电量计量等设备,切实做好并网安全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四、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

(一)加强运行管理。并网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设备维护,做好人员培训,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参与辅助服务。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摊,获得收益。

五、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

(一)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

(二)合理缴纳备用费。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备用费标准分省统一制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的系统备用费计入电网企业收入,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时统筹平衡。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

六、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消减

(一)加强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此类项目不占用当地火电建设规模,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鼓励对外供热供电。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所属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并向周边地区供热。

(三)推动燃煤消减。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在风、光、水等资源富集地区,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

七、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

(一)推进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当地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于国家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燃煤机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改造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高能效水平。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

(三)淘汰落后机组。对机组类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由地方政府明确时间表,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自备电厂应实施升级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地方政府逐步淘汰关停。淘汰关停后的机组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主动提前淘汰自备机组的企业,淘汰机组容量和电量可按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八、确定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一)确定市场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可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

2.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3.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

4.进入各级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5.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有序参与市场交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三)平等参与购电。拥有自备电厂但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九、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自备电厂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价格、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

(三)开展专项监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自备电厂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形成监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将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等违规建设项目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的监管,一经发现,交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规范运行改造。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环保等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燃煤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限批其所属企业新建项目。

(六)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省(区、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欠缴、拒缴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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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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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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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通过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1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低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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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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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艾斯米尔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新疆艾斯米尔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 2 目 录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3 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 10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

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规范名称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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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强化市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分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护房屋置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管的领导。成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和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消防支队、环卫作业集团等部门和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验监管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

审验监管办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是代表市政府对具有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责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二、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审验监管办对建设项目具有审批、验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有关对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仍有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机构依法行使。 三、 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规划定位放线单发放之前,各审批单位需将各类开发建设手续及有关资料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四、 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环卫作业集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单位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单项验收。   五、 单项验收合格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验监管办报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准许使用文件申验材料。   六、 审验监管办应当在收齐、审验过相关文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项目现场核实并出具有关验收结论。   七、 现场核实合格的或者通过的,由审验监管办在报送申验材料中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现场核实不合格的,审验监管办应当责令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从新组织验收,有关部门逾期不从新组织验收的,审验监管办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催办。

  未申请核实或未通过审验监管办核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准用手续,建设项目和相关配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监管不利而导致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纪律,对有关责任部门或机构负责人予以查处。   八、 成员单位之间在竣工验收中发生分歧和争执,先由审验监管办协调解决,未能协调解决的,由领导小组责成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协调意见或建议,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九、 审验监管办必须定期将现场核实结果呈报领导小组并拟成公告,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定期在市政府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以接受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咨询。

  十、 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环卫作业集团等部门,应内设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专门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报送至审验监管办,以保证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对口沟通运作顺畅。

  十一、 原佳木斯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公室更名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

  十二、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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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放管服”改革,核心是“放”、关键在“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李克强总理指出:“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越来越便捷,如果监管跟不上,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严峻考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如何确定监管的事项和任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结合权责清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纳入江苏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也要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监管措施。统筹制定全省监管计划任务,促进公正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如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

本轮机构改革中,我省部分市、县(市、区)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对于“有证无照”“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等情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查处。省政府适时修订《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

四、在公平公正监管方面如何规范

坚持以公平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增强“柔性执法”效果,依法慎用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如何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信用评估。推动市场主体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六、在监管方式上有哪些创新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是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监管,网格化管理要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各部门研究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三是推进“互联网 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管投诉举报系统,汇聚各地各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和信访数据。推广移动端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回传“互联网 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预警、管控、惩戒、处置的协同监管平台。

七、重点领域如何监管

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对我省近期远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重点领域的监管措施。《实施意见》明确在食品、疫苗、药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大数据 网格化 铁脚板”机制作用,制定网格员安全生产巡查责任清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建成覆盖全省的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全过程追溯体系;依托“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打通与相关部门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的信息通道,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精准检查、及时处置。

八、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何实施监管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新型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支持片区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行业自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等方面先行先试。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口岸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一体化政务服务综合办事平台。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九、如何保障文件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计划任务,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实问责免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县(市、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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