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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8〕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类型)公开交易中成本的审计(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拍挂出让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机制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拟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成本均应由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每年公开招标一批社会中介机构专项从事此项工作。主城区出让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由市土地交易机构委托,主城区外出让的土地供应成本审计(评估)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土地交易机构委托。审计(评估)费用计入土地成本。国土管理部门建立每年评估招标入围机构动态考核淘汰机制,将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质量纳入考核体系,对审计(评估)质量差的中介机构进行淘汰。
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主要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确定。已进行整治的,整治成本按照已发生的实际整治费用审计确定。
(二)存量建设用地
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客观真实的拆迁安置费审计确定。已进行整治的,整治成本按照已发生的实际整治费用审计确定。
属国有空地的,土地成本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
除上述外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成本由评估机构评估原用途、原取得方式、交易时点市场条件下的价格确定。
(三)费用分摊
拟供应宗地需分摊周边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土地出让起始价的确定
审计(评估)机构在进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时,应根据拟招拍挂宗地供应时的土地面积、用途、建设规模和已发生的费用等,同时评估该宗地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拟招拍挂宗地出让起始价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确定。
四、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程序
(一)受理
供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提出供地申请。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函》确定的净建设用地范围和拆迁范围确定土地成本的审计(评估)范围。其中属企业或个人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须招拍挂出让的,应先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实施补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二)审计(评估)
土地交易机构委托有审计(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具体宗地的审计(评估)机构采用随机抽样方式确定。
(三)审核确认
对拟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集体研究会审,会审认为属客观真实的成本审计(评估)报告,可认其成本数额并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市场交易价格、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确定起始价。会审认为有疑虑的成本审计(评估)报告,送交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鉴定。特别重大(要)的宗地出让起始价,还应报市政府审核同意。
五、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及土地成本拨付
土地出让价款由出让地块竞得单位向财政部门全额缴纳,缴入财政金库。土地成本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土地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拨付。先期借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和整治的市政府重大招商项目中的征地费和整治费、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和宗地由原权属单位竞得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先期投入部分和原权属部分的土地成本,按实事求是、有利于发展的原则计算处理。
六、责任追究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及拨付过程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计(评估)机构在土地成本审计(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土地招拍挂出让成本审计(评估)工作,并由行业协会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县(市 )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 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 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市政 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地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总 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范围以出让 宗地图为准。 第四条 该宗地权属清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县 (市 )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 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 法管辖权、 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 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市政 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地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总 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范围以出让 宗地图为准。 第四条 该宗地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我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对中介拍卖公司参与土地拍卖实行会员单位制度。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公司,经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可成为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每年选定一次,只有会员单位才有资格参加余干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拍卖工作:
1、在江西省注册成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省外的拍卖公司需在本省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2、拍卖公司必须遵纪守法,必须有成功拍卖经验,无不良记录;
3、拍卖公司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本办法管理条件。
1、由余干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县政府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在余干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主要规划条件等信息;
2、已报名的拍卖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拟拍卖成交的报价标书;
3、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会审领导小组确定竞标地块报价入围幅度;
4、凡报价在入围幅度内的,确定为本地块拍卖的入围拍卖公司。
1、在入围拍卖公司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最终中标拍卖公司;
2、地块的摇号工作由余干县土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余干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3、同一期拍卖有多宗土地的,一家入围拍卖公司最多只能拍卖一宗土地;如果在本年度内摇中2次拍卖重大项目(参照市场估价在2000万元以上)土地的拍卖公司,不得参加当年其它重大项目土地的拍卖;未完成上一期土地拍卖成交的拍卖公司,不得参加下一期土地的拍卖;
4、在推出每一宗重大项目的土地拍卖时,有资格参加摇号的拍卖公司必须制定拟拍卖的实施方案,由会审领导小组对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定3家以上拍卖公司参加摇号;
5、中标拍卖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缴纳单宗土地拍卖风险保证金10万元。
中标拍卖公司应在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管理下,自觉遵守拍卖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与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密切合作,认真做好拍卖活动营销策划,精心组织好拍卖工作。
1、按照委托方与拍卖方的约定,出让地块成交价未达到中标拍卖公司承诺报价或流拍的,由委托方没收拍卖公司违约金3~10万元(拍卖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没收3万元,1001万元至3000万元的没收5万元,3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没收8万元,5001万元以上的没收10万元);
2、在土地拍卖活动中发生围标、串价,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系拍卖公司负有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拍卖无效,由有关部门对拍卖公司及竞买人进行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取消该拍卖公司的会员资格,并没收土地拍卖风险保证金。
土地交易成功后,买受人需依据《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拍卖公司支付土地拍卖佣金。
根据拍卖成交价,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收取佣金:
(1)单宗土地成交价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按5%收取;
(2)成交价在10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按3%收取;
(3)成交价在301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按2%收取;
(4)成交价在200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1%收取;
(5)成交价在5001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单宗土地拍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对超出保留底价的部分按差额分段累计法对拍卖公司进行奖励:
(1)超出保留底价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奖励;
(2)超出保留底价10%至20%(含20%)之间的部分按3%奖励;
(3)超出保留底价20%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4%奖励;
(4)超出保留底价30%至40%(含40%)之间的部分按5%奖励;
(5)超出保留底价40%至50%(含50%)之间的部分按6%奖励;
(6)超出保留底价50%及以上的部分按7%奖励;
单宗土地奖励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2〕11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用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第八条“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修改为“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