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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1、签订购房合同时是要交印花税,但不是购销金额,是合同金额,但是订立双方缴纳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2、是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印花税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交纳两到三次...
对于这类合同,从印花税的角度而言,首先,需判断合同种类是否属于应税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应税凭证的界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
1、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乘万分之五,2、其他营业账簿每本五元,去税务局购买印花税然后贴在帐本上用笔划销。
建筑合同的印花税
第 1 页 共 11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建筑合同的印花税 篇一: 22 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 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 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 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 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 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 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 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 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 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国 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 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 借款人所签订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及其策略研究
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以PPP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和政府重大项目投资,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率,是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题中之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债权投资已经非常普遍,以股东身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也是巨大的市场机遇.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可以采取多种策略,其中与产业公司形成联合体的方式更有利于应对风险、提高效率.随着PPP项目的逐步规范与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应在完善项目筛选机制、全面提升综合能力、加强与产业公司合作、加大PPP人才培养以及创新资金管理机制等方面持续改进,不断创新融资服务.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财政部:近三年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9月22日在信托网上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悉,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以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分配格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通知》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