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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2年1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今年7月1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在全国城镇全面实施,对城镇供水水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城镇供水面临新的挑战。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切实保证城镇供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供水现状普查。各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辖区县(市)供水情况现状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辖区县(市)供水企业,深入了解现状供水设施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行业管理情况;对各县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厂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要求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全面了解各县(市)供水水质达标情况;同时,要根据普查结果,认真分析、查找辖区县(市)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本辖区供水下一步工作对策措施,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

二、加快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等四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要根据供水普查和水质检测情况,针对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对现有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和邯郸等七个设区市及其所辖的县(市),要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加快新的供水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供水管网布局,加快新建区域供水管网建设,大力提高管网的覆盖范围;有计划地对老旧及漏失严重的现有供水管网进行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和管网水污染风险。加快水质检测能力建设,11个设区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要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全部93项指标要求,县级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常规42项指标要求,县城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至少达到对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等11项指标检测要求。

三、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管理。各供水企业要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培养、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推行供水行业关键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供水行业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素质。建立水质自检制度,强化出厂水日常检测工作,依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检验频率和项目,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每月向所在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加快建立供水企业应急预警机制,结合省厅新修订的《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冀建城[2012]36号),针对供水系统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尽快对本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技术储备和保障体系,做好预案应急的培训和演练,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四、强化供水行业监管。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科、室)、专门人员,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城市供水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认真落实水质督察制度,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积极向财政争取专项资金,对所辖县城供水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督导各县做好城市供水安全工作;各县(区、县级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本县(区、市)的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严格的巡视和检查,促进供水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严把建设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工作,督促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洗消毒管理,保证供水水质,避免水质污染事件和流行性疾病的发生。

请各市按此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工作。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特别是今年对各县城的水质督察情况,于11月底前以机密件的形式报省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李景会 何萍

2012年10月16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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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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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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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6KB

页数: 2页

<正>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农村水利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显著贡献。但同时,应该注意到,农村水利纠纷也不断增多,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突出表现在库区、塘坝占用耕地纠纷、水渠建设沿途占地纠纷、水费收取纠纷、水库承包经营与防汛抗旱的矛盾引发的纠纷、水电站开发建设引发的纠

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有关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推进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建设,加强全省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切实发挥《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指导作用

为保障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指导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我厅今年1月份印发了《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为切实发挥《技术指南》的指导作用,我厅将聘请有关专家于2015年6月-7月赴各地开展实地指导,解译《技术指南》中的相关条文,解答各地在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根据实际对各地提出水源配置、供水系统调控、配套工程布局等方面的建议。

请各设区市、直管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6月10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城建处,专家实地指导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正式启用河北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信息系统

今年6月1日,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信息系统将正式启用,请各级供水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系统报送工作。全省所有在建和运营水厂均应纳入“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各供水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要求,及时、规范、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在建项目要每月报送建设进度;运营项目要每日上报水源水9项、出厂水9项和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上报供水量和水质监测动态信息;所有项目每年年初要报送上一年的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供水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把关、核实,确保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各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上报数据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我厅将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定期核对数据真实性,不定期印发供水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对于上报数据不及时或数据不真实的县(市),我厅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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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用工作,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做好信息收集统计工作的法规意识,全面、客观反映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一)信息统计上报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并在四川省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企业须按照通知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上报勘察设计成果,各企业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内容   1、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企业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和汇总数据,并打印书面报表。书面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或邮寄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2、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通过建设部门户网站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报送时间:应于每个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三)信息统计上报要求:请参照川建勘设科发[2016] 2号文件执行。   (四)信息统计报表网络平台上报方式:   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点击左侧“办事大厅”,在“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中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登录入口”,按照系统登陆说明进入系统填报。   二、勘察设计成果信息报送   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勘察设计成果,登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左侧“勘察设计综合管理平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登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办事大厅”进入“省外入川企业登记验证系统业绩登记”上传勘察设计成果。   三、强化勘察设计信息统计工作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学习新修订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组织做好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上报和催报工作。并在办理资质申请、省外入川企业验证登记等业务时,将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和勘察设计成果信息报送情况作为企业诚信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业绩确认的依据之一。对于拒绝提供统计报表、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报表或不及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信息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核查,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邮编:610041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联系人:周翔 028-85596830 肖琳028-85521103   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联系人:赵小敏 028-62920032   附件:2013年至2014年均未报年报企业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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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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