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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推进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建设,加强全省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切实发挥《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指导作用
为保障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指导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我厅今年1月份印发了《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为切实发挥《技术指南》的指导作用,我厅将聘请有关专家于2015年6月-7月赴各地开展实地指导,解译《技术指南》中的相关条文,解答各地在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根据实际对各地提出水源配置、供水系统调控、配套工程布局等方面的建议。
请各设区市、直管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6月10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城建处,专家实地指导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正式启用河北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信息系统
今年6月1日,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信息系统将正式启用,请各级供水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系统报送工作。全省所有在建和运营水厂均应纳入“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各供水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要求,及时、规范、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在建项目要每月报送建设进度;运营项目要每日上报水源水9项、出厂水9项和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上报供水量和水质监测动态信息;所有项目每年年初要报送上一年的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供水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把关、核实,确保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各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上报数据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我厅将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定期核对数据真实性,不定期印发供水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对于上报数据不及时或数据不真实的县(市),我厅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
十米水头以及管道的水头损失,最后就是要看当地供水单位提供的压力是多少了,试验压力为管道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即6公斤)。扩展资料基本参数1、一般自来水水压是0.7公斤左右,1...
1.系统原理: 恒压供水的基本控制策略是: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与变频调速装置构成控制系统,进行优化控制泵组的调速运行,并自动调整泵组的运行台数,完成供水压力的闭环控制,即根据实际设定水压...
“水务工程”是为了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管理工程的基础上,融合而成的一个新专业,但不是上述专业的简单累加,而是着重体现出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这一新的...
关于开展我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
1 培训机构信息 : 联系人 :陈海霞 ; 联系电话 :0517-83662603 13912080022 地址 :淮安市北京北路 112号建设大厦 503室 培训专业 : 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机电工程 淮建管 [2011]34 号 关于开展我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工作的有关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建工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建 市〔2010〕192号)和省住建厅《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 理办法》(苏建规字 [2010]8 号),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二 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1〕422号), 决定近期开始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 为加强我市 注册建造师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 完成二级建造 师的延续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
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1]
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1]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753号
【生效日期】2007-11-2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办城函[2007]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监督检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及《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涉及到的部分地级城市等共100个城市的公共供水情况。被检城市名单详见《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城市供水水厂、配水管网的水质情况和公共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要求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1.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水和出厂水,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和表2的除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以外的指标(详见附表2)。其中哈尔滨制水三厂、上海杨树浦水厂、南京城北水厂、重庆大溪沟水厂、长沙第八水厂、长春第三水厂、无锡中桥水厂、广州石门水厂、蚌埠三水厂等9个水厂的出厂水还要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3的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每个水厂出厂水采集1个样品,每个城市管网水应在2个不同取样点各采集1个水样进行水质检测。详见《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2.检查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防范各种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特别是要检查针对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制定的相关应急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调动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监测站的技术力量,采取交叉检测的方式,对相关城市的供水水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经费由我部统一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根据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配合本地区水样的采集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工作,协调有关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水质检测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负责水样的采集、运输、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并对被检城市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进度总体要求
各相关监测站于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水样采集和相关检查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水质检测并提出相关报告。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此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相关监测站要认真做好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和试剂安排准备及样品的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各被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各检查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任何礼品和财物。
(三)各地要切实保证此次监督检查的经费专项用于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相关监测站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落实联系人,确定监督检查现场工作具体时间,并于12月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和现场工作时间传真报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以便我部协调有关工作。
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市政设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决定开展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设施完好情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和维修养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2009年城市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市政设施完好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汛工作准备情况。6月中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设区市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本次检查内容,督促市政设施管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加强汛前检查,及时疏通城市排水管道,全面检修城市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对易受雨水浸泡、洪水侵袭的道路、桥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要加强监测和防范。
(三)各市主管部门检查完毕后,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书面报告要包括本次检查内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