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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缔“地条钢”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取缔及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组在唐督导检查电炉企业的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坚决彻底全面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同时,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对清理过程中停产的,符合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要求的合规电炉企业,有序做好复产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坚决彻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对经排查已认定为“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对其予以拆除,做到断水、断电,拆除清理生产设备、动力装置和产品。
(二)坚决彻底拆除铸造企业连铸机。对采用感应炉(中频炉、工频炉)熔化,并配有连铸机的铸造企业,必须全部拆除连铸机设备。
(三)坚决彻底拆除轧钢企业感应炉及连铸机。对配有感应炉(中频炉、工频炉)、连铸机的独立轧钢企业,必须全部拆除感应炉(中频炉、工频炉)和连铸机设备。
(四)严格整治规范电炉炼钢企业。对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报告》(冀政呈〔2016〕20号,以下简称冀政呈〔2016〕20号)名单内的电炉企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国家级专业机构对电炉炼钢企业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地条钢”的,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坚决彻底取缔到位。
(五)严格甄别已提出异议的电炉企业。对于已提出异议的带有连铸机设备电炉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依法委托国家级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地条钢”的,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坚决彻底取缔到位。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认定(2月24日—2月28日)。由国家级专业机构对冀政呈〔2016〕20号文件名单内的电炉企业和已提出异议的电炉企业逐一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组织拆除(3月1日—3月10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一是对经排查已认定的“地条钢”企业拆除取缔工作进行“回头看”,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拆除到位;二是对国家级专业机构认定为“地条钢”企业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拆除;三是对铸造企业配有的连铸机和独立轧钢企业配有的感应电炉和连铸机,要全部组织拆除到位。确保做到不存死角,不剩盲区,不留隐患。
(三)组织验收(3月11日—3月17日)。一是取缔验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拆除取缔“地条钢”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将拆除取缔企业名单、清除设备规格和数量、现场影像资料,经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复产验收。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要求,对已完成整治的合规电炉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交企业复产验收申请,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复产验收标准,对申请复产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督导检查(3月18日—3月24日)。由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分组对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地条钢”企业是否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全部拆除取缔到位,铸造企业配有的连铸机和独立轧钢企业配有的感应电炉和连铸机是否全部拆除到位,以及合格企业复产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对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等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并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成立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组,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同时,要积极化解矛盾,确保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部门分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拆除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规范引导。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认真制定合规电炉企业复产验收标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表市政府委托国家级专业机构对属于冀政呈〔2016〕20号文件名单内的4家电炉企业性质进行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工艺装备验收标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环保验收标准;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等复产验收标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安全生产验收标准。
(四)确保公正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本着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验收合格复产的企业名单,以及“地条钢”拆除取缔、电炉企业规范整治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实不力、行动迟缓、失职渎职、瞒报漏报和非“地条钢”电炉企业不符合复产标准而复产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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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正>财预〔2016〕123号2016年9月23日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监督检查发现,地方预决算公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的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明传电报 发往 见报头 签批 刘相永 等级: 特急 东安监明电 [2011]1 号 抄送: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危化品从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第三次集中行动电视会 议精神,切实抓好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市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做好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特殊 性、重要性的认识 夏季气温高,雷雨天气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的易发期。做好夏季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稳定全年的 安全生产形势至关重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 思想,认真吸取有关事故教训,针对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当前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危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无锡市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6〕52号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28号)和市政府关于市钢铁行业去产能和“地条钢”整治工作紧急会议要求,现决定即日起在我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严厉打击建设工地使用“地条钢”的行为,市住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质监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和过问,检查指导“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和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特别是钢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违法违规使用地条钢行为。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从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严把建筑材料检测关入手,杜绝“地条钢”进入施工场地。全面检查进入建设工地现场钢材的生产厂家、铭牌、质量保证书、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批次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内容,对所有在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不同厂家和规格钢材进行“逐一过堂”,必要时实施抽样检测复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地条钢”建筑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严肃追究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企业责任人员责任,从严予以处罚,同时充分利用各级建设网站、监管平台等予以通报、曝光。
三、完善机制,加强联动。
各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对工地进场钢材进行抽样复检,是否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钢筋原材料进场验货把关制度。一旦发现存在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和工商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
四、及时总结,提升效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对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提炼,提升监管效能。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梳理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报送,保证工作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请各地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东亮 联系电话:81822716
电子邮箱:282206437@qq.com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 12 月 9 日
文件全文
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为营造奥运期间的安全氛围,我省部分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奥运期间由于不同原因而暂时停产、停销。目前,奥运赛程过半,这些企业逐渐开始恢复生产经营。为确保全省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现就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相关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46号)和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军工爆字[2008]第137号)要求,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顺利恢复生产经营。
二、要切实加强“残奥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随着奥运会临近尾声,残奥会即将召开,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毫不懈怠。做到思想认识不松劲,工作态度不泄劲、措施制度更严谨,把各项安保措施坚决落到实处,保证残奥会期间全省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
三、要切实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管理。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复产后,要均衡组织生产,严禁突击生产;严禁“超员、超量、超时、超产”;严禁恶劣天气下进行民爆物品的生产和运输;加强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落实企业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民爆器材丢失、被盗案件。
四、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县(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本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目标分解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确保安全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残奥会期间,省国防科工办将在奥运会期间包市驻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对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2100433B
潢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我县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