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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词是中国所独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基本信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简介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考试大论坛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同,表现在:1、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圭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出让后,受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通过出售、赔与或交换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受转让人在转让人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土地二级市场。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从国家土地所有权分离而成为一项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之后使用权人再依法将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的行为。前者是土地所有者行使土所有权的结果,后者则是土地使用者对圭地使用权进行法律地的处分的结果。 3。土地合用权出让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仅反映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者的关系,而且反映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出租也不同,表现在: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行为,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处分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成立独立的财产权利,出让一方永远只能是土地所有人即国家。3.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是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为一种独立的他物权,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结果是出租人将其权利租人使用一定年限,出租人仍保有土地使用权,而承租方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不随土地使用出租而转移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设权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偿行为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附随着特殊义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和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且是城镇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一般是具有商业性利益的土地(在国外视为“私益”),即具有房地产交易性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一种政府行为、行政行为,是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指国家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合同。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很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拍卖、招标和双方协议的方式订立,而且各有侧重。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一般程序为:

(1)申请阶段

(2)协商阶段

(3)签约阶段

(4)履行阶段

2、招标出让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和定标的竞争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招标出让是指在规下期限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以书面投标方式,向出让方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方选择价符合底价最优者与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其他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指国家许可受让人在获得的国有土地上使用土地期限,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出让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约定的受让人得以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的续展。

五、我国土地使用出让的收回制度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合同的方式确定给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后,由于法定事由发生,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致使用者不再享有土地使用的行为。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土地使用者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而开发利用土地,被国家强制收回。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三)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为实施城市规定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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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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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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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文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 5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5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para" label-module="para">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para" label-module="para">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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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内涵

(一)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仅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等其他费用。

(二)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城镇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城镇外建设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未达到三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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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性质为有偿和有期限,即以支付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内其权能近似于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基本的缔约方式是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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