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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印发信息

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印发信息

高邑县人民政府印发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通知

高政发〔2016〕26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印发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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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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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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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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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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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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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模块

  • 预案管理:支持脱逃、冲监、劫持、斗殴、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配置管理;预案演练:支持按计划和即时预案演练,实现预案处置流程提醒等功能;应急处置:支持监所发生重大警情时,可启用相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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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

  • 应急预案管理通过预案定义、启动、调整、总结等功能,实现将某种类型、等级事故,所需要处理人员、应急小组、处理方法和流程步骤,以预案的形式提前编好,真实事故发生时,直接调用的预先编写好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高效、有序的控制事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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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演练管理

  • 通过演练计划管理、演练详情记录等模块;实现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需要经过一次或者多次的应急演练事件来验证,详细记录演练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处置结果,通过对预案多次执行,多次评审,多次修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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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厨房应急预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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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预案全文

高邑县供水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我县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县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供水的水质在使用中不应当给人体带来短期的或长期的健康危害,即供水在自然属性上的安全性;二是指供水系统对遭受突发性事故威胁(包括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人为蓄意破坏等)具有良好的预防、保护、应急和恢复功能,即供水在社会意义上的安全性。由于自然灾害、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内源性水质污染事故、水厂运行事故引起的供水水质危害可统称为事故型供水水质危机,有恐怖袭击或人为蓄意破坏引起的事故型水危机可统称为破坏性水质危机。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邑县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高邑县新建地表水厂一座,设计日供水能力3.5万m³,输配水管网16.6公里,主要供向县城和西部陶瓷工业区,平均供水压力0.4MPA。水源为南水北调主干渠水。

四、编制依据和原则

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编制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二是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四是协调一致。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供水突发事件及供水风险分析

供水突发事件分析:

1.主要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我县供水水源为地表水(南水北调水)如果遭受生物、化学、毒理、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将会影响我县正常供水;

2.管网事故。主要输供水干管事故,其影响范围为我县主城区、西部陶瓷工业区;水管爆管事故主要发生在城区,是管道压力大、接头、管道老化或第三方施工引起;

3.气候干旱、洪灾。持续干旱造成供水水源枯竭、洪灾引起取水建筑物受损、泵房淹没、水质浊度增加、设备损坏、水源污染等;

4.供水企业自身原因。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管网断裂或氯气钢瓶发生爆炸、严重泄漏;调度中心(中控室)各种设备损坏,导致水厂不能正常供水;

5.其他。地震、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等。

供水风险分析:地下管网纵横交错,地形复杂,与供水管网相邻的其他管线较多(如天然气、排污水、供电、通信、照明等),一旦发生供水管道跑水,给抢修造成修复不便;供水管道占压(如临建小房、设施、商铺以及除供水以外的其他管线);区域供水管网及设施老化,极易发生突发爆管漏水事故。

六、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县的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

1.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连年干旱,地表水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供水设施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地震、洪灾等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2.工程事故引起的突发事件。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取水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直至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3.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突发性事件。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正常供水。

七、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在7.6万人以上或占县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县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3)省、市人民政府、省、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I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在5.7万-7.6万人或占县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县总供水范围的40%-50%;

(3)省、市人民政府、省、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II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I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在3.8万-5.7万人或占县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县总供水范围的30%-40%;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V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在1.9万-3.8万人或占县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县总供水范围的20%-30%;

八、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根据我县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自然灾害类供水事件应急措施

。通过挖潜增强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井水源井,或新凿水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对自然灾害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根据县内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县内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调整县内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企业用水等;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县内应急供水。

2.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对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县内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用水车辆送水;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3.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启动县内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县内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增加自备井水源供水量,适时启用封存的自备井水源井,由当地水环境检测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资质部门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根据县内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针对局部区域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关闭水闸、水阀,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九、应急指挥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靠某一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必须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救援指挥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组成。

成立高邑县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总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与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跨市、县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负责印制应急供水明白纸,发放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发放至辖区内各单位、各居民。

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政府县长彭敬捷

副总指挥:政府分管副县长宋英华

办公室主任:水务局党组书记李新杰

成员单位:宣传部、水务局、应急办、卫计局、住建局、

城管局、总工会、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监察局、气象局、科技局、物价局、高邑县供电公司、高邑镇、富村镇、万城镇、大营镇、中韩乡、街道办等。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负责做好供水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舆论引导客观、真实;及时组织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报道应急供水措施、施工进展等内容,为应急供水工作提供良好社会环境;适时关注新闻动态,加强与其他单位沟通,积极宣传我县采取的应急措施,征得理解支持,营造好的外部舆论环境;负责接待好其他新闻单位;视断水具体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水务局:牵头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检测、接受供水性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检测,修复损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加强供水调度,优先保障居民、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基本生活用水,关停洗浴行业,限制工商企业等方面用水。

应急办:协助县政府提出突发事件对应方案,协调全县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组织开展供水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调集城管、消防、园林、水务等单位送水车辆,向全县居民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卫计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县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送水车辆清洁消毒和水质监督工作。

住建局:组织起草《高邑县县城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县城供水应急工作,发布应急供水期间的县城供水信息,限制建筑工地用水,发现县城供水设施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城管局:启动应急预案后,限制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方面用水。

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参与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停水后的紧急供水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工信局:保障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督导落实限制工业企业用水工作;协调各电信运营商信息发送工作。

商务局:负责矿泉水、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负责落实限制商业企业、洗浴行业限制用水工作。

民政局: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交通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供水事故抢险费用,并监督使用。

人社局:依法做好供水事故因工伤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环保局:负责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安监局:参与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监察局:负责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

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舆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科技局:负责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物价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电网发生故障影响供水安全时,指导供水企业实施用电安全的应急处理。

各乡镇、街道办: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务局,作为日常办公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对各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向县政府和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市政、建设、规划、安监、卫生、水务、环保等部门专业人员及高等院校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事件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十、预案运行机制编制思路

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在应急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死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及时指导和组织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检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3)做好现场清洁,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地调查。

2.事故救援系统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当事故或灾害不可避免的时候,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是唯一可以抵制事故或灾害蔓延危害后果的有力措施,因此,如果事故或灾害发生前建立完善的应急系统,制定周密救援计划,而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的系统恢复和善后处理,可以拯救生命、保护财产、保护环境。

事故救援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结构;

(2)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培训和演习;

(4)应急救援行动;

(5)现场清除和净化;

(6)事故活动恢复和善后处理

十一、预案运行机制

1.监测

水环境检测以县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局为主。县环保局负责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的排放监督检查;县水务局负责南水北调地表水厂的出厂水水质状况的跟踪监测,严格控制出厂水指标;县卫计局负责居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

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整合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县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报,提出初步建议等。

在日常管理中,指挥部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

2.预警

水源地来水预警:根据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通过县供水监测系统提供的实时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供水预警:包括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与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分级相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启动高级别的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较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县级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II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供水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

发生III级供水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指挥部通过会商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发生IV级突发事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乡镇的应急救援工作。可参照I、II、III级响应程序、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急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县供水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先期处置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I级、II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指挥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及时到位。指挥部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IV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职责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2)突发事件报告;

(3)信息共享和处理;

(4)通信;

(5)指挥与协调;

(6)紧急处置;

(7)应急人员保护;

(8)新闻报道。

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应急结束程序:

经事故现场办公室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1)I级、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提出,经县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进行结束条件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2)I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下发应急结束指令;

(3)IV级应急响应由各乡镇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经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县政府、县应急办,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应及时会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制定措施进行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对于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高邑县供水突发事件事后调查与评估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县水务局,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件调查组承担。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县水务局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严重、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应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总结和分析经验、教训与不足,提出安全建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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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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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 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 合当前中枢城区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 (一)市政府成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市城管、水利、财政、公安、 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 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供水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一调度、保障重点、计划供应、 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三)应急期供水优先顺序 1、居民生活和党政机关用水; 2、学校、医院用水; 3、重点工程用水; 4、宾馆酒店用水; 5、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6、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沧州市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 沧州市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

沧州市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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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沧州市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与污水 处理工作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证沧州市市民和企业的正常 用水,提高沧州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率,及时处臵水库、水厂和 输水、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特制定《沧州市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办公厅 《加 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 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基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水库、水厂和输水、供水管网、 污水处理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市的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一)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连年干旱,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供水设施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二)工程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4)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三)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

(2)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正常供水。

1.5.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2.1I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Ⅰ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1.5.2.2Ⅱ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Ⅱ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1.5.2.3Ⅲ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1.5.2.4Ⅳ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1.6水源保障方案

1.6.1南水北调水源

南水北调引江水是我市城市供水主要水源。按照国家确定的2020年引江水规划分水量,我市引江水用量要达到7.3亿立方米。

目前,城市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现状是老城区有3座江水厂,日用水量40万立方米,总设计供水能力60万立方米/日。

如遇突发事件,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1)如遇到南水北调水源枯竭或不可预测突发性江水断流的情况,我市上报省政府申请启动《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将6个大型水库(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的库水作为调蓄水源,将库水引入南水北调主干渠,调配到我市以满足城市供水需求。

(2)如遇到南水北调水量不足,无法满足我市城市供水需求的情况,我市地表水厂将扩大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用量,同时启用部分地下水应急水源供水,确保城市供水不受影响。

1.6.2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

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是我市城市供水次要水源和备用水源。

岗南水库总库容17.04亿立方米(调洪库容9.17亿立方米,兴利库容7.8亿立方米,死库容3.41亿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库容以下,可利用调洪库容、兴利库容和部分死库容库水。

黄壁庄水库总库容12.1亿立方米(调洪库容7.366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4.64亿立方米,死库容0.6968亿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库容以上,可利用调洪库容和部分兴利库容水。

我市原地表水厂经扩建、改造后,已达到库水和南水北调引江水相互切换的应急处置能力。

(1)如库水发生突发事件,不能使用。地表水厂启用南水北调江水生产,使用厂内应急连通管和石津灌渠输送江水,并确保在30小时内完成水源切换。

(2)如库水来水量不足。地表水厂启用南水北调江水不足缺口,确保地表水厂产能充足。

综合各项因素,在库水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能确保我市城市供水正常供水量的70%。

1.6.3地下水应急水源

我市地下水是城市供水保障的应急水源。地下水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应急备用水源,我市现有水源井供水量7万吨,不能满足城市应急用水需求,需采取以下措施满足需求:

一是通过自然补水、生态补水等方式,对滹沱河地下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逐步恢复滹沱河水源地的供水能力,最终达到现有水源井供水量升至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目的;二是政府立项建设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工程,结合石家庄市规划条件,在滹沱河南岸以南、石黄高速以北、京珠高速以东、岗上镇小丰村以西范围内建设应急地下水供水水源,产水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三是收储、改造石炼化和石热电的自备井作为后备水源,接入市政管网并保持热备状态,在应急时统一调度使用。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老城区地下水应急供水热备能力将达到50万立方米/日。

综合各项因素,在库水、江水断流或极端灾害的情况下,地下水应急水源工程能确保我市城市生活供水正常供水量的50%。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成立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城市供水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共同组成,在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石家庄市城市供水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石家庄市政府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地震)局、市发改(物价)委、市园林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2.2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总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与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跨市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舆论引导客观、真实;及时组织市级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报道应急供水措施、施工进展等内容,为应急供水工作提供良好社会环境;适时关注新闻动态,加强与其它新闻单位沟通,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应急措施,征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负责接待好其它新闻单位;视断水具体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水务局:组织起草(修订)《石家庄市城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性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加强供水调度,优先保障居民、学校、医院、部队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基本生活供水,关停洗浴行业,限制工商企业、建筑工地、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方面用水。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市政府提出突发事件对策方案,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助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协调城管、消防、园林、水务等单位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对送水车辆清洗消毒和水质监督的指导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协助指挥部进行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负责派出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根据需要对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进行协调;负责督导落实限制工业企业用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商务局:负责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桶(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限制商业企业、洗浴行业限制用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受害人员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捐赠物资。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城市供水事故抢险费用,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不包括供水水质),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市科技(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市发改(物价)委: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行为。

市园林局:负责派出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供水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

2.3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为处理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常设组织和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向指挥部和市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市政、建设、规划、安监、卫生、水利、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及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城市供水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事件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水环境检测以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卫计委为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自来水厂的出厂水水质状况的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自来水出厂指标;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

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整合市环保部门、市水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在日常管理中,指挥部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

3.2预警

3.2.1预警系统组成

(1)水源地来水预警:根据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通过市供水监测系统提供的实时监测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2)供水预警:包括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及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3.2.2预警级别

指挥部根据供水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较重)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3.2.4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6发布、调整、解除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严重、严重供水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指令,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重、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或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供水事件,市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程序

4.2.1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在指挥部的配合下,直接组建现场办公室,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配合。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由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领导处置工作,指挥部配合。

4.2.2Ⅲ级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通报后,及时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件性质,率领指挥部各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由其任组长的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组织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处理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市级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Ⅱ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发生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指挥部通过会商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由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可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4先期处置

我市市区人口密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各事发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尽早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尽量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有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直接报省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及时到位。指挥部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5响应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情况,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预案》、《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5.1自然灾害类供水事件应急措施

(1)通过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2)对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厂清水池贮存水、局域管网水补压井、自备井和社会库存桶(瓶)装水)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5)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6)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7)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8)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4.5.2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对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4)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4.5.3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并向下游通报情况。

(3)增加备用源供水量,适时启用封存的备用水源井或者新凿水井,由当地水环境监测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资质部门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5)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6)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7)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9)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4.6事件报告

4.6.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向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或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或得到信息后,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指令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件。

4.6.2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2小时内完成事件快报,报送指挥部。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6.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有无人员伤亡、先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4.6.4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人民政府负责,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重特大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5.响应终止

5.1结束条件

5.1.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5.1.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5.1.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5.1.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己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1.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1.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5.2结束程序

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5.2.1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提出,经省城市供水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进行结束条件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2.2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下发应急结束指令。

5.2.3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经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3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应及时会同市、区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制定措施进行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对于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石家庄市供水突发事件事后I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Ⅱ级以下(含Ⅱ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件调查组承担。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严重、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应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总结和分析经验、教训与不足,提出安全建议。

6.保障措施

6.1人力物力保障

主要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水务集团抢险队、供水企业人员组成的抢险队伍是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的主要专业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急救中心等作为抢险队伍的补充,在需要时服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驻石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负有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的义务。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物资财力保障

市、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供水企业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资金,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水务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邻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医疗卫生保障

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措施,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减少应急事件对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石家庄市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收治伤员;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等工作。

6.4交通管理保障

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畅通。

市公安局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能够将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6.5治安维护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6信息与通信保障

由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牵头,河北电信石家庄分公司、河北移动石家庄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石家庄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确保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与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6.7科学技术保障

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市水务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和培训

市水务局及供水企业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性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市水务局、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向水务系统及相关单位职工提供水源和供水应急培训和知识讲座。市供水安全涉及的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将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7.2预案演练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供水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供水应急相关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

1.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在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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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中枢城区供水应急预案应急方案

预防和应急准备

(一)水利、城管、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2、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3、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4、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

2、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

3、编制全市供水应急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供水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4、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5、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6、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1、建立内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并制定科学有效的供水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2、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3、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网,减少水的漏失量;

4、供水企业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5、供水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6、加强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

7、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

三、报告及信息发布

(一) 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1、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应对事故采取的抢救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5、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供水事故,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和宣布进入预警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市政府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事项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指挥督促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对应应急措施。

(四)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的情况,及时向驻地军警等有关部门通报。

(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应急事件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四、应急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市供水应急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三个级别,并分别用橙色、黄色和红色标识,一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一)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个别重点保障 区严重缺水。

(二)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三)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大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四)进入预警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短缺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节水和蓄水、减轻供水短缺危害的常识;

2、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占用场地,紧急调集园林、消防等部门运输工具实行配送给水,实施救灾、救助等工作;

4、启用应急水源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5、确保通讯、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其他应对措施。

(五)进入预警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主动到岗,相互配合、协作,采取有关的对应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六)因干旱因素造成的供水短缺预警,具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三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1)实行分片区、定时段供水。

城北片区

单日:供胜利北路至养护段以东;

双日:供胜利北路至粮食局以西。

城南片区

单日:供国酒大道沿线;

双日:供黄树桩至街心花园沿线,殡仪馆至建行、人民银行以上。

(2)按供水优先顺序供水,暂停浴室、洗车场等高耗水行业的供水,暂停建筑施工场地供水。

(3)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通知居民户作好蓄水准备。

(4)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预警信息。

2、二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1)采取一级预警的各项措施;

(2)建设加压站抽取石板塘、文村桥和白岩沟水源;

(3)、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预警信息。

3、一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1)上报省政府,通报当地驻军等单位,给予应急支持;

(2)控制葡萄井、大水井、龙井等几处地下水,控制各单位自备水源,统一调剂供水,同时组织公安、街道社区维护取水秩序。

(3)调用市内洒水车、消防车、酒罐车从周边可取水的地方运水进入中枢城区,向重要供水保障区实行配送给水,并在街心花园、广场、三个转盘、市政中心等处设立取水点,向市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4)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预警信息。

(七)预警的解除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严重供水短缺事件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防疫部门及供水公司负责水源和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及

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三)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四)城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负责供水的统一调配,负责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

(五)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电及电信设施;

(六)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对特大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

(七)市新闻媒体等部门负责供水应急的宣传。在收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后,及时通过本市电视、电台、报刊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供水应急信息。

六、法律责任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本供水应急工作职责的,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供水应急期间不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度的单位或个人,可当场给予处罚。

(四)在供水应急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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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发布日期

高政办函〔2020〕11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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