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电气百科

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

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

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各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办):

现将《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减排,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申报范围。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

(三)拥有自有场所,有一定规模的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

(四)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

(五)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的供货企业目录中选择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商;

(六)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基础教育学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其他院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校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20万元。

(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敬老养老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拟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节能)、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信(节能)、财政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报送上级经信(节能)、财政部门。

(二)申报材料。申请补贴的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需报送以下项目材料:集热系统应用单位简介,经济技术分析报告(包括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图,计量网络图,材料和设备明细及价格明细、投资回收期测算等),拟建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安装位置、集热面积、集热真空管的长度、直径、数量、排列方式、真空管闷晒辐照量参数),供货商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两年以内的集热管或集热器热性能检测报告,《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拟申请补贴资金表》(见附件1)等。

申报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还需分别填报《学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敬老养老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三)申报时间。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申请省财政补贴的太阳能集热项目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申报的太阳能集热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联合备案,并下达项目建设清单。

第十条 供货企业。为确保太阳能集热系统产品质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委托省质监部门制定入围企业资质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品标准,委托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组织专家严格按照标准审查企业相关资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入围企业名单。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敬老养老机构须选择入围太阳能企业,对太阳能集热系统进行设计和安装。项目申报后,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企业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经信(节能)、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集热系统竣工前后同角度全景对比照片、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节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集热系统竣工项目实际日供水能力、供货商资格及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及运行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等,并出具验收报告,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评价。省财政厅根据核查验收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削减所在地下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规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财建〔2013〕63号文件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无线水表系统软件

  • WXRJ
  • 宁波
  • 13%
  •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有线水表系统软件

  • JCPT
  • 宁波
  • 13%
  •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系统

  • ../凯迪兴业(凯迪媒系统) 媒系统(含12T服务器DELL)
  • 13%
  • 北京凯迪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系统

  • ../凯迪兴业(凯迪媒系统) 媒系统(含12T服务器DELL)含硬件,含编目;
  • 13%
  • 北京凯迪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太阳能系统控制器

  • 控制器具备形象的LCD显示屏,简洁的按键操作,系统电压48V,智能型PWM充电方式,具有自动温度补偿功能, 并可可调节的充放电控制参数.额定工作电流30A
  • 13%
  • 广州英飞风力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24口高密度型块接式配线架

  • OR-862004862 Cat6,T568A,(6口模板)
  • 湛江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24口高密度型块接式配线架

  • OR-851004862 Cat5e,T568A,(6口模板)
  • 湛江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48口高密度型块接式配线架

  • OR-851004865 Cat5e,T568A,(6口模板)
  • 湛江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48口高密度型块接式配线架

  • OR-862004865 Cat6,T568A,(6口模板)
  • 湛江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微电网系统

  • 广东2022年1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查看价格

太阳能装置

  • 太阳能装置
  • 230台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22
查看价格

太阳能装置

  • 1.型号、规格:53组太阳能集热板,集热板采用2.0×1.0m平板式太阳能集热板, 晴天产生热水量不低于75-120kg/平方米2.其他:基础、304不锈钢支架、设备附件、调试等一切工作3.装置及基础防雷接地,太阳能专用配套电控柜
  • 106m²
  • 1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5-22
查看价格

太阳能装置

  • 1.型号、规格:2000mm×1000mm×80mm2.附件名称、规格、数量:太阳能集热器总集面积64m2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7-26
查看价格

太阳能装置

  • 1.名称:平板式太阳能铜铝复合平板式太阳能2.型号、规格:2000X1000X80
  • 1套
  • 3
  • 按规格型号的品牌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0-12
查看价格

太阳能装置

  • 1.型号、规格:横太阳能集热器Ф58×18002.安装方式:含与集热器连接道、阀门、控制、支架、基础及防雷接地及相关配件等3.其他:满足图纸及技术要求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8-07-13
查看价格

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文献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2页

太阳能热水工程的一般形式和优缺点 1.分体式强制循环型: 真空管集热器通过管道与储水箱相连, 根据太阳能真空管的水温与水箱的水 温之差,用循环泵使太阳能真空管的水与水箱的水进行强制热交换。 即太阳能真 空管的水温高于水箱水温5度-10度时, 循环泵工作,将水箱的水抽到太阳能 真空管集热器底部, 集热器上部的热水从而顶入水箱; 当太阳能真空管的热水与 水箱水温平衡时, 循环泵停止工作, 这样不断提高水箱的水温。 这种方式热效率 高,水箱提温快,但需要增加循环泵的费用。 有的用户采用定温出水式, 即当太阳能集热器的水温高于设定值1时, 向集 热器供自来水,将集热器的热水顶入水箱, 当太阳能集热器的水温低于设定值2 时,停止供水。这种办法好处是成本低, 但要随季节不同调整设定值, 不太方便。 2、联体式自然循环型: 真空管集热器直接与水箱相连,太阳能真空管的水温升高时热水进水箱上 部,温度较低的

太阳能集热系统展示 太阳能集热系统展示

太阳能集热系统展示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20页

太阳能集热系统展示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在我省范围内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要求负责实施标准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项、准备、编制、送审、报批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六条  标准拟编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必须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经省标准定额站研究批准后纳入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计划。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以下简称"省标准造价网")下载。   第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的目的和意义,目前省内外技术应用情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主要起草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和主编单位的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拟参编单位名单,编制进度计划,编制经费计划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受理后2-4周内,由省标准定额站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   第九条  标准立项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一般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技术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2、该项技术的推广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能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3、该项技术应用在我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4、该项技术应用须经过一个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经研究拟确定立项的标准,须在"省标准造价网"上进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满后,若无反馈意见或异常情况,由省标准定额站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并下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参编单位和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组成员应包括与标准内容的应用、科研、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其成员并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数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成为主管部门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19号);2017年12月,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9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这些文件的陆续推出,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政策基础。我省是传统的建筑业大省,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1.5万余家,人员300多万,但我省至今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浙江等省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政策性文件,我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4.《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管理。文件共分为七部分,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该文件2012年12月12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