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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6年09月27日。 

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相关要求,决定开展《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范围

省内凡持有《供热经营许可证》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0日的供热企业,均可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延续有效期5年。

二、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8日—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资料

供热企业提出延续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二)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五)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用户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按延续指令生成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供热经营企业持申报材料,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辅楼1楼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窗口进行受理;

(三)审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有效期延续5年,核发新证;

(四)办结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县供热管理部门务必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安排部署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

(二)因有效期到期企业数量较多,请各地按照以下时间安排进行申报:

10月8日—10月14日:承德、衡水、定州、辛集

10月17日—10月21日:沧州

10月24日—10月27日:唐山

10月28日—11月4日:秦皇岛、张家口

11月7日—11月11日:邯郸、保定

11月14日—11月18日:廊坊

11月21日—11月25日:邢台

11月28日—12月9日:石家庄

未能按以上时间段受理的企业,于12月12日之后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延续证书,时间截至到12月31日。

(三)2017年1月1日后,未提出延续有效期的供热企业,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供热经营活动。已到期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须交回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统一组织销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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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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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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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做好昆明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昆明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昆明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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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5KB

页数: 10页

1 关于做好昆明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 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属建筑施工企业 :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的通知》(云建质 ﹝2011﹞ 197号)文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昆明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范围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原云南省建设厅 )颁发的、 2011 年 7月 1日到期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本次延期不 再受理。 二、延期审查条件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企业须重新审查 : 1.2008 年 7月 1日至 2011年 3月 31日期间发生过建筑 安全死亡事故的; 2

报检员教材关于有效期总结 报检员教材关于有效期总结

报检员教材关于有效期总结

格式:pdf

大小:95KB

页数: 7页

报检(年份,有效期,时间,时限)总结以及重要题目 报检分类总结(年份,有效期,时间,时限) 报检注意的期限 1、特殊物品入境前 10 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期为 1 年,有效期前 1 个月到原局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 池产品备案书》。 3、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 3 个月 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 10-15 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种子苗木检疫 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5、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 7 日报检。

6、栽培介质从工厂出口运至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 4 个月

7、涂料的备案申请在涂料进口至少 2 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

8、《进口涂料备案》

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我省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今冬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正常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城市供热工作平稳运行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市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今冬供热安全稳定。

(一)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吸取去年冷冬的经验教训,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要按照天气变化情况,做好提前供热准备,做到按天气供暖,确保供热质量。对供热用煤储备、设备运行状态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完善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做好与煤炭、铁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燃料统筹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冬季用煤充足。

(二)建立供热应急处置及预警机制。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供热事故要有预见性,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必要时政府要采取接管措施,防止发生弃供、停供和大面积停热事故,影响居民正常采暖。

二、加强领导,提高供热管理及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供热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各类设备、仪表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管网是否有堵塞现象,确保供热系统高效运转。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技能。大力开展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耗能的供热设备,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河北省供热行业服务标准》,确保用户采暖温度、质量符合要求。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和服务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要及时督促予以改正,对恶意停止供热或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置。

三、认真抓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一)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9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天津市召开了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各设区市政府主管领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供热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供热计量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全面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

(二)确保改造项目运行稳定。各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及试水工作,确保改造项目在今年采暖期间运行稳定。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采暖期间改造项目的系统调试、维护、技术交底等运行管理工作,为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三)做好今冬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新竣工建筑和改造后的既有建筑,满足热计量收费条件的,今年采暖期要全部按照各市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22个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县城要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今冬采暖季要全部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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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许可证专用章。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每季度末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同时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许可内容、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应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点企业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其他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

五、为确保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质量,省发证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市县发证企业由市县监测站负责监测。

省环保局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市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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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冬供暖季供热特种设备安全和供热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简介

一、加强全市供热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供热服务保障和节能减排工作

(一)加强冬季供热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冬季供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充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冬季供热用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切实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操作证;设备依法检验合格;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演练记录)的工作要求,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供热特种设备不能运行,对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坚决停止使用。确保冬季供热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冬季供暖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安全保障。

2.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供热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不带隐患运行。进一步强化与环保、市政市容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作配合,及时掌握改造工作进度,提早介入,开辟绿色通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服务保障。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为冬季供热安全稳定有序运行提供保障。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冬季供热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严把检验质量关,按时完成检验工作,为冬季供热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4.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供热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对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事故和异常情况应做到快速妥善处置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上报。

(二)加强今冬供热运行服务保障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要加紧做好今冬供热运行准备工作,按时完成系统注水及冷态运行调试工作,加强故障问题排除,确保11月1日前具备启动供热的条件,同时加强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及时对社会、社区公布及开通本区县、本企业今冬供热服务监督电话,切实确保在本采暖期内做到:

1.按时供热,无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行为;

2.安全供热,做到各级供热应急抢险力量在岗备勤,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保证正常天气条件下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4.用户报修处理及供热质量投诉回访率达到100%;

5.各供热单位应按要求开展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加强冬季供热锅炉节能减排工作

1.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节能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节能法规规范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质监发﹝2015﹞51号)的要求,开展锅炉能效测试,2015年底前完成“万家企业”在用工业锅炉(10吨/时及以上燃煤)能效测试工作,应用节能新技术,提高供热锅炉节能运行水平。

2.各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供热单位要落实锅炉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确保更新锅炉能效指标和燃烧器符合安全节能技术规范要求。

二、做好信息报送

请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将此文件传达到本辖区所属供热单位,督促供热单位落实供热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并于2015年11月1日前将供热特种设备检查汇总表(附件)及工作信息报送市局特设处。

市市政市容委将会同市质监局,对区县供热特种设备安全和供热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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