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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总体部署,现就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逐步推进预拌砂浆在全省建筑工程中使用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要认真落实“禁现”政策规定,预拌砂浆使用应按照主城区向外辐射的原则逐步推开,2015年底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全覆盖。各市应明确预拌砂浆使用管理部门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二、建立预拌砂浆工程使用信用档案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预拌砂浆使用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首次用于建筑工程的,生产企业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使用单位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名录》中选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落实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责任
各有关机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形成合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作为质量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日常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严禁工地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收集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定期更新指导价格;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招标人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砂浆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及未按标准规范施工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有关原材料复检报告及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资料存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四、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宣传平台,提高社会对预拌砂浆的认知程度。对按规定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日2100433B
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对策 :1、加强图纸会审,确保设计质量 设计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我们应该想方设法提高设计质量,图纸会审是确保设计质量的关键环节。在对建筑工...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1.1建立监理方完整的质量监控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等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
我项目砌体为砂加气,墙厚200。大约有2500m3砌体。定额里的砂浆含量已换算。定额里的预拌砂浆只有230t,现场实际使用500t,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个问题很复杂,作为造价人员,不能对材料进行监管...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探讨
随着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程管理事业也在不断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等,是一项科学而复杂的管理学科。本文主要论述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的意义,归纳了对施工准备、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施工管理时,各项工作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措施,通过整体的总结和分析,达到带动企业发展的目的.实现预期效益的目的。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探讨
目前,我国建筑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建筑规模与建筑质量都有所提高,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面对如此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品牌水平,对于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抑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展开探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于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林水利
水利部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许可证专用章。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每季度末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同时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许可内容、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应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点企业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其他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
五、为确保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质量,省发证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市县发证企业由市县监测站负责监测。
省环保局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市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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