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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
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
负责人,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
低劣、进度缓慢等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以及项目行
业主管或联系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重点
办负责。
(二)建立目标管理问责制。年初由市政府对被考核单位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任务书》。《目
标责任任务书》的目标设置,重点体现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
领导小组拟制,报市政府确定。对无正当理由,完成项目年度目标管理差或较差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制的日常工作,实行调度会制度和专题协调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
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以《重点工程简讯》形式通报。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
集中解决重点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给予解决
。市政府可委托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项内容,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负
责人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市重点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各项目业主应给予配合支持。
三、目标管理及考核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管理及考核对象,分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
联系部门两大类,按不同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一)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两类考核:
1、以国家或者省为主组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本市的外资、民营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重点考核其项目
进度完成情况和服从协调管理及报表等书面材料报送情况。
2、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1)执行中共赣州市委办《关于印发赣州市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
办字[2005]118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2)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年度投资、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控
管理、技术进步、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执行
情况;
(3)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二)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考核内容:
1、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考核,重点是: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积极搞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好征地拆迁安置中
当地群众的来信来访,确保不出现群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3)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没有推诿扯皮和刁难施工单位的现象,并在本地范围内优先保证重
点建设项目的用水、用电及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职工生活物资供应,搞好地材物资和工程专用材料(如
炸药)等的价格管理;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2、对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核,重点是:
(1)把承担的项目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协调服务及时到位;
(2)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抓
好廉政建设;
(3)所联系项目全面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三)对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内容
主要是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考核。重点是: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法人;
(2)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前期工作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及核准文件的编制报批;
(3)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考核方式、标准与奖惩
1、考核实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考核,按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书》要求进行。各项目业主在年底或项
目竣工后将目标问责制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自我总结,于年终考核前将材料报送市重
点办,作为考核的基础材料。
3、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和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均采用等级评定方式,分为优秀、合
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对项目业主的考核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评等级,由市重点办联合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考评
与年终考核,并结合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评意见,经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
5、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任务的项目业主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由市
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由市财政出资进行奖励。
6、对评为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
批评或视情况实施问责。
7、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可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列入单位或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问责
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分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两类。
(一)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
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
、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
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
设的;
4、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5、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6、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8、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9、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0、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
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2、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
,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
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4、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经济损失、
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三)问责方式:
1、告诫
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由市政府委托的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
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
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责令被问责部门
(单位)或其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
予通报批评。
4、公开道歉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
被问责事项,可视情况由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
道歉。
5、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将有关项目业主
单位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并取消该项目业主单位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6、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门(
单位)负责人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7、劝其引咎辞职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
门(单位)负责人作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可以对单位或者对个人。其中,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
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
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调查结论后
,报由市政府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
五、相关说明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
人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负责办理目标管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的,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督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由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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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恩施市出台《“六城”同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钉钉子”的精神把纪律挺在前面,以问责追究的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该《办法》明确规定“六启动、六实施”,即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不力、整改落实不力等6种情形实施问责;对举报查实、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6种方式发现的问题启动问责。同时,明确问责追究两个层面的不同方式,对单位实施问责,采用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4种方式;对个人问责,采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10种方式。
《办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六城”同创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用、提拔;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同时,实行连带问责、“一案双查”,年度内同一单位出现3次及以上问责情形的,除对当事人问责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文件全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9〕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促进整治工作开展。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工程、整洁工程、规泊工程、安静工程、打违工程(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镇(街道)、居(村)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所涉及的参与配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不动员、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长效机制的;
(三)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责任制或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没有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对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专项考评或综合考评得分排名最后的;或者在专项评比中不达标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对曝光、投诉问题整改不力的;
(八)对省市的通报、督办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指定媒体上向市民说明情况;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除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问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决定、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应当问责情形的,市监察部门启动问责调查核实工作。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市监察部门提出确定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监察部门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五)决定:根据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六)反馈: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问责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监察部门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监察部门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条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批先用”属“15%问责”范畴
“国土部的高压态势始终没有改变过,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既处理事也处理人,因此各地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1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某官员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一方面是国土部的高调、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则是不断暴露的违法用地情况增加。国土部继此前公布1457 宗闲置土地名单后,8月19日又将这一名单扩大至2815宗,同时通报7宗违法违规案件,新增两宗挂牌督办案件。
一位参与此次土地督察的国土部某督察局官员表示,某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纵容和“躲猫猫”心态让国土部颇为无奈。为了逃责,地方政府时常有意利用政策漏洞、土地管理技术手段等进行统计数据漏报和瞒报,甚至故意曲解数据;此外就是利用一些技术含量低的“视觉作假”企图蒙混过关。比如利用卫星监测的周期性拉绿网、泼绿漆、临时铺浮土种草等。
漏报和瞒报通常发生在两种违规用地上,即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和农村土地违法用地。以京沪高铁为例,先占地后办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属于土地“未批先用”,应该统计在“15%问责”范畴内,但有些地方政府则故意不统计。
处理事,更要处理人
对于“15%”这一问责红线,也并非绝对。上述济南局受访人士表示,比如某县违法用地100亩,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为500亩,则违法比例已经超15%的警戒线。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县积极整改、复耕,该处分的处分,国土部会从轻处理,甚至有可能免责。如果该县违法违规用地只有50亩,从比例上来说,只有10%的违规率,但如果态度强硬,拒不整改,相关单位就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进行问责。“总之,问责的细则和量化标准会根据情节、违规数量和比例等进行灵活调整,系统、具体的问责机制还在最后研讨中。”
据了解,2009年被约谈的城市均被扣掉1000亩用地指标 。上述济南局官员告诉导报记者,“今年或许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城市更加严厉,扣掉2000亩也不是没有可能。”
他表示,问责风暴要真正产生威慑 力,不仅要依靠各级政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土地违法处理到位,更要做到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到位。如果地方政府处理人不到位,国家可能动用其他手段,甚至有可能由国土部门、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组成处理机构,根据“15号令”严格定性后下去“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