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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源控管,有效地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审定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三)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

(四)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

(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

(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各区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

4.负责组织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信息,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税源数据信息。

5.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结合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市发展改革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4.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

5.向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及变更情况。

(五)市科技创新委:

1.对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核准严格把关。

2.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开展技术鉴定,受税务机关委托出具鉴定意见。

3.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不符合认定条件企业,根据权限按程序依法核查并处理,或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认定机构反映情况。

(六)市商务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登记情况。

3.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情况。

(七)市国土规划委: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纳(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纳(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我市已出让用地信息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宗地所在区域、宗地名称和位置、成交日期、出让金总额、出让金缴纳金额与日期等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类别)办理情况,其中,过渡期内提供由本单位归档管理的《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类别)的办理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集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相关信息。

4.对纳税人以不动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不动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不动产的转移手续。

5.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6.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等信息,包括全市新建商品房的项目名称、房产所在区域和地址、房产规划用途、可售套数、可售面积、未售套数、未售面积等情况。

2.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本单位管理的住房门牌地址信息,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

4.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或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5.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销售(网签)情况,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名称、项目名称、房产所在区域和地址、房产规划用途、交易面积、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等信息。

在过渡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由本单位管理的《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类别)办理情况。

6.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地址、租赁当事人等信息。

7.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8.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9.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10.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1.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

12.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九)市交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十)市卫生计生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一)市公安局:

1.在办理车辆相关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对没有依法出具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或者免税证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办理案件需要,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3.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手续等有关事项。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5.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7.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十二)市工商局:

1.与税务机关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四)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公开登记资料信息。

2.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3.向税务机关提供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许可审批信息。

(十五)市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十六)市体育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内运动员、机构在广州市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

(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家、艺术团体临时来华从事表演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等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权转让的情况。

(十八)市质监局:

通过汇总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回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原组织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校核结果,及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中原组织机构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九)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市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管民办学校信息。

(二十一)市城管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违法建设信息。

(二十二)市城市更新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城市更新已批改造项目信息。

(二十三)市残联:

1.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

2.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对通过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二十六)广州供电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和工商业户的用电信息。

(二十七)市自来水公司:

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和工商业户的用水信息。

(二十八)市法制办:

按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九)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再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包括但不仅限于本规定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应通过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传递。

涉税信息属一次性或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磁盘、光盘、纸质文件等形式交换。

第十四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成员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代征人应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第二十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的通报制度,及时反映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信息交换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建立落实综合治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综合治税管理规定,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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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

(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

(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

(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区、县级市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三)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

4.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鉴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四)市工商局:

1.与税务机关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市国土房管局: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的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4.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登记;

5.向税务机关提供集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相关信息;

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7.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

8.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改造征收与补偿公告的情况;

9.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10.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11.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六)市建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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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公安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手续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市发展改革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十五)市体育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家、艺术团体临时来华从事表演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等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权转让的情况。

(十七)市规划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十八)市质监局:

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九)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市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二十一)市交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二)市经贸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三)市物价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

(二十四)市城管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违章建筑信息。

(二十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六)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七)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

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及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包括但不仅限于本规定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三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的通报制度,及时反映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信息交换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建立落实综合治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综合治税管理规定,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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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通知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2〕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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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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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文献

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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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页

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提高测绘成果使用效率, 促进测 绘成果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广东 省测绘管理条例》、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提供、使用 和销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测绘成果的定义和分类)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 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 信息、 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 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责任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 局)是本市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授权或者指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 构作为本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成果产权人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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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广州 市政 府合 同管 理规定 (征 求意 见稿 )》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 机构在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 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 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 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实施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综合治税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把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提升财税治理能力来整体布局和规划设计,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推进计划等。《实施方案》)实现了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为进一步挖掘税收潜力,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财税收入稳定增长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保障。

一、运用大数据思维确立工作原则目标

《实施方案》既具有基本的制度性,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首次提出了以实施综合治税为突破口,引导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大数据的资源优势,促进各级政府整体数据分析能力提升,为有效处理复杂财税问题提供新手段,逐步实现基于大数据的科学决策。《实施方案》要求以“结合实际、稳步实施;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信息共享、及时公开;着眼全局、注重应用”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指导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结合方式,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促进涉税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构建“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信息支撑、齐抓共管”综合治税新格局,实现提升财税治理能力、信息管税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总体目标。

二、发挥大机制作用推动综合治税工作

一是建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经信、教育、公安等20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管理、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指导监督等工作。二是健全涉税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了运用大数据的信息采集、分析、利用等各环节信息管理机制,组建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队伍,形成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网络。三是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利用大数据深入开展涉税信息数据挖掘、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涉税信息评估分析模型,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开展税收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税收征管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四是规范涉税信息安全管理。按照“谁拥有、谁定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成员单位签订数据共享使用协议。根据数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和数据提供单位授权,严格分配数据使用权限,最大限度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五是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工作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程度等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三、利用大平台手段保障综合治税信息共享

在利用大数据、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开发建设安全、畅通、高效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设置了信息采集、信息推送、提炼加工、交叉稽核、分析处理等涉税信息处理功能,实现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与全区政务云计算、数据资源等大数据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将有30多个单位之间、各级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工作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目前,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正在完善优化中,预计2016年10月份投入使用,系统上线运行将保障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工作顺利进行,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不断延伸涉税信息利用链条,为政府决策和财税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并不断发挥更大作用。

 

附:《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宁政办发〔2016〕1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挖掘我区税收潜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和监管能力,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大力营造依法治税、客观公正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结合实际、稳步实施。统筹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健全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统一,鼓励各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机关征税主体地位,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实现全区各级政府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由机关单一征管转变为多部门联动协作、共同推进协税护税。

(三)信息共享、及时公开。坚持财政牵头与部门共享相协调,加强与其他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衔接,强化涉税信息增值利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综合治税信息,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四)着眼全局、注重应用。以实施综合治税为突破口,引导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大数据的资源优势,促进各级政府整体数据分析能力提升,为有效处理复杂财税问题提供新手段,逐步实现基于大数据的科学决策。

三、总体目标

以自治区政务云平台为依托,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各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涉税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区统一构建起以“财政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信息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在税源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提炼加工、分析处理等环节,提升税收信息化征管水平,加强对财税收入运行的监控。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自治区和市、县(区)三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主要负责任副组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区域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没有列入领导小组成员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需要提供涉税信息的,应按照要求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兼任,副主任由财政、国税、地税业务分管担任。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交流情况,研究制定工作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二)开发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建设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架设安全、方便、畅通、高效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广泛采集各类涉税信息,不断完善涉税信息处理功能,确保各成员单位之间、各级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顺畅高效。各地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在本区域的应用、维护工作。

(三)完善涉税信息管理体系。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信息处理流程,制定并逐步完善各环节信息管理机制。各部门根据信息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采集。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业务领域内的制度和工作规定,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按要求向本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市、县(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涉税信息筛选、整理和审核;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收集汇总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并及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市、县(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级机关负责疑点信息的查证落实,由市、县(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查证结果和应用效果。

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员队伍。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按照涉税信息内容、范围和时限要求,明确综合治税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覆盖自治区、市、县(区)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加强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和规范管理,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四)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数据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展涉税信息数据挖掘、统计分析等,建立涉税信息评估分析模型,做好财税收入预测、税收政策研究和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指导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围绕重要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深入查找税收征管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措施。针对疑点信息涉及的重点领域,加大税收专项检查力度,确保税源管控地有效性,切实防范税收征管风险。逐步将涉税信息运用于税额核定、纳税评估、稽查、涉税案件查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财政资金安排等领域,不断延伸涉税信息利用链条。

(五)规范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谁拥有、谁定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与成员单位签订数据共享使用协议。根据数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和数据提供单位授权,严格分配数据使用权限,最大限度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在涉税、使用、保管和销毁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不应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部门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登记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程度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五、宁夏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计划

宁夏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具体建设步骤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2016年7月至8月,进行大数据综合治税前期准备工作,确认数据的格式标准、采集方式、内容及范围,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完成立项审批、采购工作。

2016年8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完成大数据综合治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和相关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完成项目采购工作,确定项目的中标单位,保障项目地有序实施。

(二)系统建设阶段。2016年9月,在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完成综合数据分析模块建设,同时确定需提供数据的单位数据报送方式和报送周期等内容。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是保障大数据综合治税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关键,要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三)系统运行阶段。2016年10月起,在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涉税数据基础上,实现税收分析比对及疑点信息推送。同时继续深入推进数据采集工作,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不断延伸涉税信息利用链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是财税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是确保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必然要求,对政府提升财税治理能力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在工作中要注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综合治税方式方法,不断开创综合治税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在本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要把综合治税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各级机关要加大涉税信息的综合利用和疑点信息的查证落实力度,完善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其他成员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推送本单位涉税信息。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机制,按年度对各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自治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引导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涉税信息依法开放共享,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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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税局实施大数据综合治税

为将“贵州税务信用云”打造成为税收治理驱动力及政府治理的“幕僚高参”,日前,贵州省地税局与贵阳市政府签署了大数据综合治税战略合作协议,并先行先试实施大数据综合治税。

据介绍,自2010年起,省地税局启动了综合治税工作,通过多年努力,不断拓展提升综合治税内容,以数据为生产资料,激活数据生命,促进大数据形成,使大数据综合治税成为税收治理的顶层数据格局,实现了数据采集、数据范围、数据应用的“数据链条式”跨越发展。

同时,还建起了“贵州税务信用云”,此举一方面加强了数据分析和增值利用,使政府能准确掌握经济运行状况和企业、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精准的产业政策、资金扶持政策,成为经济决策参考助手;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能在大数据框架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执法协同,随着“信用换信贷”等服务的推出,给市场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提升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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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文件发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市长 张广宁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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