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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51 1995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380号 失效

52 1995 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381号 失效

53 1995 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归还企业技术改造代款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389号 失效

54 1995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431号 失效

55 199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432号 失效

56 1995 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448号 失效

57 1995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487号 失效

58 1995 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鄂国税发[1995]506号 失效

59 1995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5]508号 失效

60 1995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鄂国税发[1995]528号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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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湖北白麻大理石

  • 产地:国产;品种:湖北白麻大理石;厚度(mm):15;规格(mm):800×800;说明:规格可定制;
  • m2
  • 中瑞耀诚
  • 13%
  • 杭州中瑞耀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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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锈石花岗岩

  • 300×300×25 荔枝面
  • 永鑫
  • 13%
  • 永鑫石材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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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麻花岗岩

  • 产地:国产;厚度(mm):80;品种:湖北白麻花岗岩;表面处理:抛光面;规格(mm):600×300
  • m2
  • 嘉峰石业
  • 13%
  • 嘉峰石业(合肥)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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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麻花岗岩

  • 产地:国产;厚度(mm):60;品种:湖北白麻花岗岩;表面处理:抛光面;规格(mm):600×300
  • m2
  • 嘉峰石业
  • 13%
  • 嘉峰石业(合肥)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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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麻花岗岩

  • 产地:国产;厚度(mm):20;品种:湖北白麻花岗岩;表面处理:抛光面;规格(mm):600×300
  • m2
  • 嘉峰石业
  • 13%
  • 嘉峰石业(合肥)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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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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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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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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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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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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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

  • 岩土工程勘察
  • 1000m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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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苗木价格

  • 见说明
  • 11
  • 1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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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工料机单价调整文件

  • 由于物价涨落事件
  • 1富盛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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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通知模块

  • 1.名称 :物业通知模块2.功能:向入住企业推送物业账单、物业动态等信息.
  • 1套
  • 1
  • 浪潮;中国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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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目录检索柜(目录柜)

  • 1、专业定制文物目录检索柜(目录柜)2、规格:W800×D400×H1800
  • 1个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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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对规制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某一系统、某一特定群体乃至企业分支机构间不特定相对人的税政和征管问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5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处室发文的文件目录》(附件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目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2.凡是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其效力以原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3.凡是以内设机构名义主办的文件一律作废。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5.《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2号),其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现公告修正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其他内容不变。

6.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168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200号)两份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现予修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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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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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录文献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格式:pdf

大小:148KB

页数: 1页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格式:pdf

大小:148KB

页数: 4页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简介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附: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

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产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也应该看到,工程设计行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设计、科研、生产相互脱节,设计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在科研成果转化中

的纽带作用,在引进技术国产化中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按照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的,尽快把工程设计单位的各项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1994年起条件具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企业。

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设计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经过十五年的改革,我国工程设计行业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力增强。绝大多数设计单位都利用自身技术、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有的已走上国际市场,既增强了单位的活力和应变能力,也增加了单位的收入。目前全行业绝大多数单位实现了自收自支,成为我国事业单位中少数不吃事业费的行业之一。

2.设计市场已初步形成。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下达外,绝大多数任务都是设计单位凭技术、质量、信誉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的。虽然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但改革已把设计单位推向市场,初步形成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机制。

3.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开始转变。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单位不断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组织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经营型的转变。

4.法规建设有所加强。为适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近年来初步制订了一些市场、质量、技术、财税、价格等管理法规,在加强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情况说明,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这一方向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分门别类,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不同条件,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把各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其中,对那些市场广阔,自身活力较大,创收能力较强的工程设计单位,从1994年起可改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工程设计企业的主要任务和模式。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根据我国投资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今后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咨询设计顾问公司模式。这类设计企业主要为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承担关系到提高综合国力和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和设计任务。

二是工程公司模式。这类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既可以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开车交钥匙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某项工作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进行单项承包。有条件的设计院,特别是大中型工业设计院都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模式转变。

三是工业集团模式。随着企业投资权的扩大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增加,部分设计院可以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四是专业设计所模式。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是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并能对该项专门技术的实施提供一条龙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改为企业后,可参照设计企业的模式,根据自身功能和条件,进行合理分流和转换。有的可向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发展,有的可与设计企业合并或参加工业集团,相应成立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实现大型机具属地化管理。

除以上模式外,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组建其它类型的设计企业。在设计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部门,还可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联合或成立集团公司,发挥综合优势,形成规模经营。但不论什么样的设计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工程设计单位改企业的配套政策。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国家应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

1.为使工程设计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适应企业经营后成本构成的变化和成本增加的需要,比较客观地反映技术商品的价值,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重新核定工程设计企业收费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由财政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适合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设计单位改企业后,要结合清产核资重新核定设计企业资金。改企业前,国家拨给设计单位无偿使用和设计单位自己积累的资金,全部划为设计企业国家资本金。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离休退休人员参加社会统筹,费用由原单位自己负担。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计设〔1986〕2590号文)的规定。

3.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仍以工程设计为主业,它是技术型、服务型企业,属第三产业。应根据设计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

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关键是建立起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及其运行方式。为实现这一重大变革,必须在转变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为此,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企分开,赋予设计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控制队伍总量平衡和合理布局;审定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企业资格标准和市场规则,管好市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和引导设计企业,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设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企业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计、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拍卖;与设计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承包合同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设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计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经营形式的协商选择权、国内外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设计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加快内部机制改革,实现转轨变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结合设计行业特点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把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设计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全面优质完成国家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放在首位,努力作出更多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设计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调整组织机构,实行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实行经理负责制,强化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明确党政分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特别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增加技术投入,提足折旧基金,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设计技术进步和企业资产增殖,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3.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放、平等、竞争的设计技术和成果市场。要清理阻碍设计市场发育的规章,制定《工程设计法》、设计文件(图纸)版权保护办法、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工程设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工程设计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要加强资格管理,制止无证设计。不具备设计企业条件的,不准进入市场,要打破部门、地区封锁,制止垄断和分割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展技术和质量的竞争。要大力发育设计技术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设计专有技术和设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加速设计技术和设计成果商品化的进程。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体制改革的领导。当前要集中力量,调查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须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机构编制部门核销事业编制,纳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统计范围,并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一工资、福利待遇。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设计单位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和设计企业的健康发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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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赴外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赴外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建设函〔2016〕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委不再为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赴外埠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出具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企业相关信息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诚信平台或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查询。

2016年1月28日

(联系人:刘 静;联系电话:022-28468102)

(此件主动公开)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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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对规制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某一系统、某一特定群体乃至企业分支机构间不特定相对人的税政和征管问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5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处室发文的文件目录》(附件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目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2.凡是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其效力以原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3.凡是以内设机构名义主办的文件一律作废。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5.《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2号),其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现公告修正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其他内容不变。

6.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168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200号)两份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现予修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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