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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0-20
【生效日期】1993-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1983年10月2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本省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运输部门以接收、征用和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
1.生产设施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的车站站场、站前广场、货场、铁路线路的用地和基层单位的生产用地,以及铁路线路两侧的排水、绿化和养护用地。
2.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的机关和科研、设计、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办公设施用地。
3.留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留用土地。
4.生活福利设施和其他设施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经设施和住宅的用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铁路运输部门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铁路运输部门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对本部门的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铁路运输部门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在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本部门的用地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
(三)负责本部门铁路用地的地籍调查和使用权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本部门铁路用的地利用工作。
(五)统一办理本部门建设用地的申报手续,参与铁路建设单位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铁路用地的借用、租用和内部转让的审批、收费工作及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铁路运输部门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律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按宗地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铁路运输部门的建设用地,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管理。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铁路建设单位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报工作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接管建设项目的铁路运输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征用、划拨土地的全部资料移交接管部门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条进行铁路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当予以支持;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服从铁路建设的需要,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应当予以重点保护,铁路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对铁路运输部门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部门的留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暂不使用的留用地可以临时借给或者租给铁路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应当无偿使用,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实行有偿使用,依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铁路运输部门的留用地的,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铁路建设需要收回时,使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退还。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四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部门设置的土地监察队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制止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在铁路用地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转让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铁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铁路用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铁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铁路用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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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 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 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 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调整的规划管理, 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 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 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简称“用地 性质”),是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土地用途。 用地性质的类别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等国家相关标准划分。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 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 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收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运输生产用地,是指为铁路运输生产所需而征收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用地、站场用地、为运输安全而留用的土地等。
(2)辅助生产用地,是指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所需而征收的土地,例如铁路行车公寓等所征收的土地。这些建筑设施都是为运输生产活动服务的,所以属于辅助生产用地。
(3)生活设施用地,是指铁路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福利而征收的住房、商业网点等土地。
(4)其他用地,包括铁路建设临时用地等。
对铁路建设用地的上述划分,其意义在于:对于不同的用地,国家有不同的用地政策。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其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生产基础条件和基本要素功能
铁路用地是运输设施的组成部分。铁路用地承载着铁路线路、桥梁、车站、站场、运输生产及组织指挥设施等所有固定设备设施,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得以附着的基础;铁路线路两侧用地是稳固铁路路基、敷设铁路通信信号管线、绿化美化沿线环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铁路用地作为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作业场地、线路修理作业及取弃土场地等,是运输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要素。
2.经营活动中的特殊资产功能
作为以划拨为主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用地,虽然在铁路固定资产账面上价值未得到独立和充分显现,资产收益也隐含在运输收入之中,但其资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当人们将铁路用地投入运输生产以外的经营活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转让、置换、租赁、作价入股都须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显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并围绕该资产明确投资回报关系。
3.铁路改革的重要资本功能
无论铁路运输企业改制还是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均涉及铁路用地的处置问题。运输企业改制(包括投融资体制改革)中,铁路用地必须计入企业资产。土地一般资产量巨大,其价值显化后,对企业资产构成、股比设置、投资融资、企业发展等将具有决定性影响。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铁路用地处置应按国家规定,在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后,将其计入企业资产,用于支付改制成本;亦可以作价人股、出租出借等方式投入改制企业经营。因此,铁路用地已成为铁路改革的重要资本。
4.军事用途和抢险救灾功能
国家为了国防建设需要,不仅将一些铁路设施作为军事设施来对待,而且还需要在铁路用地内修建一些专门的设施作为军事用途;为了抢险救灾需要,国家把铁路作为紧急情况下长距离运输人员和物资优先选择的方式。因此,在铁路用地中,有些是专门的重点交通设施守护用地;有些是军用专线、军用站台以及军转站、军供站等军事设施用地。同时铁路还要在适当地段、重要地点设置战备物资储备场地、抢险物资储备场地等。这些设施所使用的铁路用地,具备着军事用途和抢险救灾功能。
5.绿化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我国幅员广阔,铁路线路绵延分布在各种地貌之间,不但穿山跨河,更多的则横亘于平原、高原之上,其中不少地段还要通过风沙雨雪等灾害多发地区。为了保护铁路设施,为了美化线路环境,铁路沿线绿化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铁路沿线以绿化为手段的防护与环境美化,铁路沿线防风、防沙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铁路沿线防洪防浪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都需要铁路用地提供基础条件。铁路线路两侧留用一定宽度的土地,其作用就包括铁路绿化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6.空间隔离方式的运输安全防护功能
铁路的运输安全,必须有一定的空间距离来保证。铁路用地是提供这一空间距离,实现安全防护、保证运输畅通的重要条件。随着铁路运输方式的改变和行车速度的提高,铁路线路两侧用地作为空间隔离的安全控制手段作用越发突出。
7.完善铁路路网,改善铁路设施,提高客、货服务质量基础条件功能
铁路用地,特别是线路两侧留用地和铁路建设规划预留地,以及可供调剂利用的土地,具有铁路规划发展的储备功能。一些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及完善车站、站场设施和旅客货主服务设施的工程,要以铁路用地为依托实现;在部分地区实施城市规划或铁路更新改造时,以铁路用地为条件,通过置换、转让等方式,不但能够满足双方用地要求,并可筹集资金,实现铁路设备设施改善。因此,铁路用地具有完善铁路路网,改善铁路设施,提高客、货服务质量的基础条件功能。
8.促进国土开发,带动经济发展功能
铁路具有促进国土开发,带动经济发展,联系城乡纽带的作用。同样,由于铁路建设和发展,铁路用地也普遍升值迅速,形成强烈的影响力,具有促进周边地区土地迅速升值,推动土地开发经营,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
具体而言,铁路用地具有如下特点。
1.自然特点
铁路用地基本沿铁路线路、车站等设施在全国呈串珠样线状开放式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分布不均衡,且频繁跨越地方行政区划,多临界。铁路用地随着四通八达的铁路,以“带状”布局为主,跨省、连市、穿乡,纵横交错,占用地域极广,既有农村,又有城市,不受省、市、县界的限制,这是任何厂矿或市(县)占用土地所不具有的特点。
2.经济特点
一是来源的低价或无偿性。铁路用地的无偿和低价性应当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铁路是国民经济的交通大动脉。近年来,铁路持续运力紧张已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力发展铁路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政策。而要发展铁路,铁路土地是最基本的投入。截至目前,国家对铁路一直实行的是公益性主导下的铁路用地划拨政策。铁路用地大多属于划拨用地,铁路主要承担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等费用,支出相对较低。二是属于铁路企业的无形资产。铁路企业对铁路用地只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在资产类别上,铁路用地应当归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其价值,通常在铁路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得以显化。
3.法律特点
铁路用地是依法取得了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论是建国时国家征收的原铁路用地,还是建国后国家留用土地,以及国家征收、划拨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以留用、划拨等方式提供给铁路企业,乃是将土地使用权授予铁路企业。其法律凭证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给铁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4.铁路用地属于专项用地
一是从来源看,铁路用地是国家根据铁路的性质和功能,以行政划拨为主要方式提供给铁路使用的专项用地。它作为运输设施的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素。二是从利用类型来看,铁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具有建设用地的特性,如非养育性和空间性。所谓非养育性,指的是建设用地所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载功能和非产出功能。某些对于农业生产而言,生产能力很差的农业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也可能成为很好的建设用地。这就意味着,当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发生矛盾时,首先要考虑把养育功能较高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保护的原因所在。所谓空间性,是指为了获得更多的承载空间和工程落脚点,建设用地不仅可以平面利用,而且可以多层化、高层化或者向地下发展。
5.始终以安全为第一目标
铁路运输安全是铁路管理的永恒主题。铁路用地管理必须围绕和适应这个主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铁路土地资产管理同样必须首先满足这一要求。铁路用地是铁路企业的资产组成部分,如何发挥这部分资产的效能,是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所考虑的基本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