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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4〕7号)规定,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相关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2100433B
水电及控制部分:4万左右。
清单计价
没有任何区别,地勘局是以前的叫法。地勘类一般有各省地调局、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冶金系统省分局、核工业系统、油田的勘探部门等。一般主体都是勘探居多,包括地质学、资源勘查、物化探、水文地质等
粤价函〔2010〕31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函〔 2010 〕319 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药品差别定价的范围和条件,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 现就有关 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受理品种范围确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发改价格〔2010 〕 429 号)中所有药品,《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 2006 〕94 号) 中省增列的药品,民族药。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暂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专利药品。 特指取得药物化合物 (包括中药的某些有效成份化合物)、 中药复方、中药有效 部位或提取物、 生物药用基因、 蛋白质、多肽或抗体及生物制品的专利药品。 专 利药品应同时具有标注新药类型的药品注册批件, 仅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 品,包括通过合成
17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渝建价发[ 2010]4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 [2010]6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 市物价局文件 渝价[ 2010]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渝价 [2006]49号)执 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 [2006] 49 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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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促使用户削峰填谷,实现电力资源有效配置,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其低谷用电执行“双蓄”电价。
二、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纳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能表。对已具备条件尚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2014年底前必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不具备条件的用户,要抓紧做好分时电能表安装工作,并尽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能表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
三、供电企业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电价附加费,以及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发电企业机组启动、调试阶段的购电价格按照大工业平段电度电价标准执行,今后不再计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供电企业因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增(减)收金额,本着损益平衡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并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四、省级电网企业要做好对各地供电企业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督导工作,组织做好对电力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附件: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部队(含武警)、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城乡路灯和农业生产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暂未推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四、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五、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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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一)省内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生活垃圾(含农林废弃物,下同)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按国家规定的垃圾发电项目统一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省级电网企业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补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制度
(一)发电企业要建立按日统计、月末汇总垃圾进厂磅单数量和供货发票、银行转账单据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情况报当地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的统计核查工作,对发电企业所报情况要认真审核和确认,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发电企业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预计垃圾处理量及月度、季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预估报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可研报告和上年度垃圾处理量完成情况,参照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多年平均垃圾处理量,于12月31日前初步核定其下年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并将各发电项目月度、季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预估报表一并通知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日常结算。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电网企业下达核定的各发电项目上年折算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清算。
四、相关要求
(一)2012年1-3月份仍按原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政策执行。2012年4-12月按规定的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执行,其中,直燃发电项目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掺烧发电项目暂按照上网电量的50%结算,另50%上网电量按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2013年起按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清算。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的统计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各发、供电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表: |
|||
河北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名单 |
|||
企业名称 |
容量(千千瓦) |
炉型 |
核准时间 |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2*12 |
循环流化床 |
2006年12月14日 |
河北建投灵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改建项目 |
2*12 |
直燃炉排炉 |
2008年5月4日 |
唐山洁城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1*25 1*12 |
循环流化床 |
2010年12月8日 |
河北建投沧海环能发电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2*7.5 |
直燃炉排炉 |
2008年11月18日 |
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 |
2*6 |
循环流化床 |
2006年10月10日 |
河北建投灵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12 |
直燃炉排炉 |
2008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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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及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反映在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规定,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范围包括: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
中等专科学校用电价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含武警)营房(工商业、服务业除外)用电,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冀政〔2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
三、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