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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2015年2月5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5〕20号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5部分10条。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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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2015年2月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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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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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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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10]10 号 关于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 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和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排 放,推动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进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现 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氮氧化物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 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火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氮 氧化物减排及控制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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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内容解读

实施电能替代,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 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全面推进电能替代提供了政策依据。

推进电能替代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量散烧煤、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每年散烧煤消费约7-8亿吨,主要用于采暖小锅炉、工业小锅炉(窑炉)、农村生产生活等领域,约占煤炭消费总量20%,远高于欧盟、美国不到5%的水平。大量散烧煤未经洁净处理就直接用于燃烧,致使大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此外,汽车、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靠港船舶使用燃油也是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源头。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电能替代的电量主要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部分超低排放煤电机组,无论是可再生能源对煤炭的替代,还是超低排放煤电机组集中燃煤对分散燃煤的替代,都将对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重要贡献。

稳步推进电能替代,还有利于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让人们享受更加舒适、便捷、智能的电能服务;有利于部分工业行业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此外,电能替代将进一步扩大电力消费,缓解我国部分地区当前面临的电力消纳与系统调峰困难,特别是个别地区的严重“窝电”问题。

抓住重点,有的放矢推进电能替代

《意见》提出四个电能替代重点领域。一是北方居民采暖领域,主要针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城区、郊区、农村等还大量使用散烧煤进行采暖的,使用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暖器、电热膜等多种电采暖设施替代分散燃煤设施。从电采暖的发展方向可以看出,电采暖在整个供暖体系中属于补充供暖方式,未来北方地区居民采暖主要还是依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特别是背压式热电联产,这是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印发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中提出,未来将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因此,发展电采暖,并不是要取代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这一点需要各地在供热规划中予以重视。二是生产制造领域,生产制造领域的电能替代需要结合产业特点进行,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与产业升级需要,在工农业生产中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灌溉等。三是交通运输领域,主要针对各类车辆、靠港船舶、机场桥载设备等,使用电能替代燃油。四是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主要是满足电力系统运行本身的需要,如储能设备可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

“十三五”期间,将全面推进上述四个领域的电能替代,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约1.3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1.9%,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约1.5%,促进电能消费比重达到约27%。预计可新增电量消费约4500亿千瓦时,减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约30、210、70万吨。

把握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电能替代

《意见》明确,推进电能替代应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市场运作、有序推进”四项基本工作原则。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中,将逐步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推进电能替代必须与电力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特别是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此外,还需要与能源发展、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划或专项工作相结合,以规划为引领,明确发展定位与实施路径,同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深入、持续、有效地推进电能替代,必须科学分析地区能源结构、产业特点、环保要求、财政支持能力等,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设备研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定不能盲目推进,避免因“煤(油)改电”不可持续而造成“电返煤(油)”。

政策支持,扎实有效推进电能替代

电能替代是一种清洁化的能源消费方式,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给社会公众带来普遍收益和社会效益,但其成本较高,难以完全通过一般的投资回报方式进行回收,必须有政策支持才能实施。为此,《意见》提出若干电能替代支持政策,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在配电网建设改造方面,一是将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二是国家“十三五”的配电网改造资金中将拿出一部分用于电能替代配套电网改造,配电网企业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在设备投资方面,一是鼓励各地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电能替代。二是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融资问题。在项目运行方面,一是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降低低谷用电成本。今后,还将结合电改进程,推动建立发输供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这些措施对利用低谷电进行蓄能供热的项目具有实质意义。二是鼓励电能替代企业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通过直接交易,电能替代项目可以按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进行购电。三是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将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明确职责,共同协力推进电能替代

电能替代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落实。为保障电能替代工作落实,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分地区、分领域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配合做好电力市场建设、直接交易、辅助服务机制等工作,支持电能替代发展。地方政府要摸清潜力,找准定位,做好组织,协调困难,按照《意见》要求,制定适合本省(区、市)的电能替代方案,并推动实施。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及时做好电能替代项目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与电网接入等工作。电能替代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推进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建设。电能替代设备生产企业要加强研发,不断降低设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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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16〕12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效益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统筹规划,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要结合地质结构、自然条件、区域经济水平、技术状况、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路径,有计划、分阶段推进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的应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科学合理布局。   (三)完善体系,整体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四)示范引领,推动发展。以培育试点城市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为引领,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2017年,成都、乐山、广安、西昌四个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基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成都、乐山、广安三市的产业化基地要形成15万立方米部品构件的年生产能力,可提供项目装配率30%、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并在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装配率30%以上。西昌市建立钢结构产业化生产基地,到2020年,扶持2家钢结构建筑龙头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房屋、桥梁、水利、铁路等建设中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   到2025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产业体系。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桥梁、水利、铁路建设装配率达到9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各地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企业的培育。一是调整产业布局。支持原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品种类,扩大生产能力,实施技术设备引进和创新,实现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二是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建筑产业化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企业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三是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发展一批利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四是发挥设计企业技术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五是发挥部品生产企业支撑作用。壮大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大型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六是发挥施工企业推动作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   (二)完善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单位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结合四川省现行标准体系和抗震设防、绿色节能等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评价认定等地方标准,修订计价定额、用工定额。建立部品构件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协调系统,研发相配套的计算软件,实现建筑部品的标准化和通用化,尽快形成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强化科技创新。相关科研机构、设计企业等要加强建筑产业科技创新。一是研究符合抗震设防、绿色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二是开发设计标准化、部品模数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配套软件。三是注重生产和施工技术研发、创新及施工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应用。四是加强绿色建材推广示范应用。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四川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发展导则》,制定相关技术政策。积极引导建筑行业合理地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告。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历史建筑保护维护加固工程,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和工业园区工业厂房(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7度以下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推荐使用轻型钢结构,地震灾区农房建设大力推广使用轻型钢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节能产品与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积极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包括基于建筑信息模型 (BIM)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物流运输管理技术、构件吊装技术和安全可靠的部品构件连接技术。   (五)推进信息化技术。深入推进建筑产业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应用,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认证等制度,强化成品住房质量验收,完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房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七)促进装备技术及建筑材料研发。相关科研机构、企业要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配套装备和建筑材料研发,并及时转化为成果。重点研发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备及智能化信息控制系统、装配施工成套技术与装备、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技术与设施、施工质量检验技术与装备、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车辆、起重等装备和机具;重点加强对轻集料混凝土、再生混凝土等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科研院校要抓好现代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改进相关专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建筑业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着重在产品开发设计、装配施工领域加大培养力度,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示范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   (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整合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支持建筑产业化发展;科技部门每年从科技攻关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造价、施工工法、建筑技术研究。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的给予一定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大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对预制墙体部分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利用现代化方式生产的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构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   (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种适合建筑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   (五)容积率奖励。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具体奖励事项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施工进度衡量。   (六)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投标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招投标政策。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我省具有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和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非政府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八)基金支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等专项基(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九)评优评奖优惠政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享受绿色建筑政策补助,并在项目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成立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加强意见宣传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行业培训,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意义,让公众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同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博览展示、专项新闻发布等,使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交通运输保障。部品构件运输公司要加强对建筑部品构件运输的规范管理。对部品构件运输超载超限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部门对部品构件运输应予以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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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相关部署,现就推进电能替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

电能替代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的能源消费方式,如电采暖、地能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等。当前,我国电煤比重与电气化水平偏低,大量的散烧煤与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是提高电煤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同时,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促进能源消费革命,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根据不同电能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创新电能替代技术路线,加快电能替代关键设备研发,促进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显著提升,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电能替代,引导电能替代健康发展。科学制定电力发展规划,主要通过可再生能源和现有火电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量需求。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技术、业态和运营等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区生态环境达标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用能需求特性等,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电能替代示范试点项目,带动推广实施电能替代。

(三)总体目标

完善电能替代配套政策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营监管机制,形成节能环保、便捷高效、技术可行、广泛应用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2016—2020年,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约1.3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1.9%,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约1.5%,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27%。

三、重点任务

电能替代方式多样,涉及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等众多领域,以分布式应用为主。应综合考虑地区潜力空间、节能环保效益、财政支持能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因素,根据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居民采暖领域

在存在采暖刚性需求的北方地区和有采暖需求的长江沿线地区,重点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

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

在农村地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逐步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大力推广以电代煤。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供暖。

(二)生产制造领域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重点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区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

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行业,在有条件地区推广电窑炉。

在采矿、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在浙江、福建、安徽、湖南、海南等地区,推广电制茶、电烤烟、电烤槟榔等。

在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等农业大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推广农业节水灌溉等工作,加快推进机井通电。

(三)交通运输领域

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应用。

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

支持空港陆电等新兴项目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

(四)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

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较大的电网,推广应用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更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社会用能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统筹制定规划。各地方政府应将电能替代纳入当地能源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区用电用热需求,结合热电联产、区域高效环保锅炉房、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能源供应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替代发展,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

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电能替代潜力分析,明确电能替代实施方向和路径,制定电能替代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做好分区域、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

(二)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鼓励试点示范。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鼓励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实施一批“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创新引领,借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在电能替代项目集中地区,创建一批示范区(乡、镇、村)或示范园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及时跟踪、评估,确保达到示范效果。

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多种传媒方式,大力普及电能替代常识,宣传电能替代清洁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为电能替代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

(三)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严格节能环保措施。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港口船舶燃油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分散燃煤、燃油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能替代的散烧煤、燃油切实压减。

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选择权,降低用电成本。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应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优化电能替代价格机制。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等方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鼓励地方研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

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电能替代技术研发予以支持。

积极探索融资渠道。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5]1899号)要求,配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对于新增电能替代项目,相应配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同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地方政府应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给予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加强科技研发与产业培育

加快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加大电加热元件、储热材料、绝热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投入,促进设备升级换代,进一步提高产品能效,形成产业化能力。鼓励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体制机制,结合《中国制造2025》推进实施,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跨领域组建创新中心,加快与智能电网技术、新一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发展高端电力设备与增值服务,提升电能替代设备的智能化生产和应用水平。

完善技术标准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电能替代建设和运行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成果转化。制定和完善电能替代产品准入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加强质量监管,增强企业质量意识和履约能力,健全售后保障。

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业结构。探索建立商业化赢利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安全、高效、智能化的电能替代产品和服务。结合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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