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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9〕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促进整治工作开展。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工程、整洁工程、规泊工程、安静工程、打违工程(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镇(街道)、居(村)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所涉及的参与配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不动员、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长效机制的;
(三)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责任制或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没有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对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专项考评或综合考评得分排名最后的;或者在专项评比中不达标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对曝光、投诉问题整改不力的;
(八)对省市的通报、督办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指定媒体上向市民说明情况;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除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问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决定、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应当问责情形的,市监察部门启动问责调查核实工作。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市监察部门提出确定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监察部门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五)决定:根据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六)反馈: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问责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监察部门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监察部门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条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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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县(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排查城市环境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整治办于3月中旬分三组对13个县(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了暗访。
暗访组现场察看了环境薄弱地段问题消除情况、市容秩序管控情况以及整治成果巩固情况。其中,环境薄弱地段主要查看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市河道、建设工地、农贸市场等项目整治管理情况;市容秩序主要查看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区、车站码头、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占道经营、车辆停放、户外广告等管控情况;整治成果巩固情况从前三年整治项目中抽取部分城中村、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城市河道等项目进行查看。
暗访发现,经过前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城市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市容秩序逐步规范,长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对照全面消除薄弱地段环境脏乱差问题的总体目标,部分城市仍有一定差距。问题主要集中在老旧小区、城中村、农贸市场和车辆停放等方面。下一步,省整治办将反馈暗访意见,并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督促省辖市加强所辖县(市)的督查指导,推动暗访问题得到有效整改。9月11日,恩施市出台《“六城”同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钉钉子”的精神把纪律挺在前面,以问责追究的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该《办法》明确规定“六启动、六实施”,即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不力、整改落实不力等6种情形实施问责;对举报查实、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6种方式发现的问题启动问责。同时,明确问责追究两个层面的不同方式,对单位实施问责,采用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4种方式;对个人问责,采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10种方式。
《办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六城”同创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用、提拔;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同时,实行连带问责、“一案双查”,年度内同一单位出现3次及以上问责情形的,除对当事人问责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未批先用”属“15%问责”范畴
“国土部的高压态势始终没有改变过,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既处理事也处理人,因此各地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1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某官员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一方面是国土部的高调、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则是不断暴露的违法用地情况增加。国土部继此前公布1457 宗闲置土地名单后,8月19日又将这一名单扩大至2815宗,同时通报7宗违法违规案件,新增两宗挂牌督办案件。
一位参与此次土地督察的国土部某督察局官员表示,某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纵容和“躲猫猫”心态让国土部颇为无奈。为了逃责,地方政府时常有意利用政策漏洞、土地管理技术手段等进行统计数据漏报和瞒报,甚至故意曲解数据;此外就是利用一些技术含量低的“视觉作假”企图蒙混过关。比如利用卫星监测的周期性拉绿网、泼绿漆、临时铺浮土种草等。
漏报和瞒报通常发生在两种违规用地上,即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和农村土地违法用地。以京沪高铁为例,先占地后办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属于土地“未批先用”,应该统计在“15%问责”范畴内,但有些地方政府则故意不统计。
处理事,更要处理人
对于“15%”这一问责红线,也并非绝对。上述济南局受访人士表示,比如某县违法用地100亩,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为500亩,则违法比例已经超15%的警戒线。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县积极整改、复耕,该处分的处分,国土部会从轻处理,甚至有可能免责。如果该县违法违规用地只有50亩,从比例上来说,只有10%的违规率,但如果态度强硬,拒不整改,相关单位就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进行问责。“总之,问责的细则和量化标准会根据情节、违规数量和比例等进行灵活调整,系统、具体的问责机制还在最后研讨中。”
据了解,2009年被约谈的城市均被扣掉1000亩用地指标 。上述济南局官员告诉导报记者,“今年或许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城市更加严厉,扣掉2000亩也不是没有可能。”
他表示,问责风暴要真正产生威慑 力,不仅要依靠各级政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土地违法处理到位,更要做到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到位。如果地方政府处理人不到位,国家可能动用其他手段,甚至有可能由国土部门、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组成处理机构,根据“15号令”严格定性后下去“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