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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坐落于哈尔滨江北世茂大道世纪花园小区,现在大连设有分公司。这个公司挺不错的,人员也专业,可以学到东西。
简介: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是以市政工程、公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为主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峰成立时间:2006-03-30注册资本:10000万工商注...
你好,大品牌了,质量很好。公司位于成都经济开发区内,拥有大规模的花园式生产基地,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普田橱柜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生产及检验标准,产品多次经国家、省、市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翻车机下部漏斗空气炮技术协议 甲方: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乙方: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空气炮技术协议 2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 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翻车机下部漏斗所需空气炮的有关设计、制造、设备供货、 安装、调试进行充分交流和协商,达成技术协议如下: 一、技术要求 1. 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和包装等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 它有关标准。保证所供设备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设计、制造,采 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项技术参数均达到设计值。 2. 接口及布置方式:喷口方向顺着原料斗仓壁向下,原料斗仓上现场开孔,将喷 管固定在仓壁上,空气炮直接与喷管法兰连接。 3. 空气炮是利用储存在贮气罐中的气体以突然爆发所产生的气流冲击力进行破拱 助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年 1月 24日颁布
黑龙江建工集团简介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简介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龙江建工”) 成立 于 1952年,前身是原国家建工部所属东北三公司。集团注册资本金 15亿元,资产规模近 120亿元,业务范围涉及房屋建筑、公路建设、 市政公用、机电安装、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 集团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 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国际工程承包资格以及市政公用、公路、机电 安装、钢结构工程等多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是具备项目前 期策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科技研发等综合配套能力的大型多元 化建筑企业集团。集团连续 3年入选黑龙江省 50 强企业,多次荣获 全国用户满意企业、 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企 业等荣誉称号,连续 5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新签合同额双超百亿, 连续 7年获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参控股企业
集团下辖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 黑龙江农垦建工集团办公楼质);黑龙江农垦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黑龙江农垦建筑设计院(工程设计甲级资质);黑龙江通亚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黑龙江农垦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叁级)等多家大型公司,同时拥有滑模公司、预应力公司、设备租赁公司、预制构件厂等专业公司。具有工程总承包,国际工程承包,对外经营权资格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现有员工5000多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800余名。拥有总资产近7亿元,年施工产值10亿元以上。集团在全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的60多个建筑市场承建了300多个省和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其中有以荣获国优鲁班奖的长春名门大厦,农垦总局办公楼为代表的高层建筑结构30多项,2X50万千瓦机组的内蒙古伊敏河电厂40余座;长春食品有限公司和小岭水泥厂、浩良河化肥厂等工业项目30多个;省内最大的建三江前进镇国家粮食储备库等农业项目40多个;农垦总局医院和农垦教育学院、农垦科学院等医疗卫生、文教科研项目30多个;中外合资的河北遵化电厂150米烟囱为代表的滑模特构建筑物50多个;福泉、泉厦、首都国际机场立交桥高速公路连接线、上海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立交桥等路桥项目40多个;内蒙古黄河灌渠、巴基斯坦贾米诺灌渠等水利项目50多个;天津景逸园、天津梅江南居住区、山海关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30多个。此外,还承担了二道河农场小城镇建设、农垦大厦、天津轻工大厦等单位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100多个。
公司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不断发展壮大,各类施工机械配套齐全,年施工能力在百万平方米,年产值近十亿元,已经成为黑龙江垦区龙头骨干施工企业之一。公司下设十一个土建分公司和五个专业安装公司。有国家一级建造师15人,国家二级建造师49人,高级工程师24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62人,初级技术人员237人,并不断有应届大学毕业生加入我们的团队。
公司已于2008年完成了ISO 9001:2008质量、GB/T 24001:2004环境、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的认证.并于2012年通过新标准GB50430的质量认证标准。并连年获得省、垦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先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单位;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两次获得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信得过单位;多次获得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龙江杯”;2006年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自2001年到2014年连年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省、市工程结构优质金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金、银牌奖;国家级优秀QC小组;国家级质量服务诚信示范单位。2100433B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