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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图书目录

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图书目录

前言 刘秀成

序言 陆海平

建筑的绿色革命

杰奥福瑞·布罗顿

从东方哲学观谈21世纪之永续健康建筑——台湾之实例验证

江哲铭

加强“文化投资”:可持续发展之道

龙炳颐 容晓君

发展绿色生态建筑,促进建筑可持续发展

徐强 江燕 王孝英

生态建筑

刘秀成

华南地区亚热带潮湿气候的建筑节能设计

陈汉云 刘少瑜

日本的持续可能性发展建筑的设计指针及最尖端的建筑事例

伊香贺俊治

生态建筑中室内环境设计规范和控制措施

袁静 徐强

21世纪迈入有益健康的建筑环境——绿色建筑在香港的发展

刘少瑜陈汉云

建筑署——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设计

冯永基

香港科学园——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设计

林心清 李国强 孙明德

可持续发展社区的规划和设计

伍灼宜

楼宇改造在可持续发展策略中的角色

何巨业

香港预制混凝土构件在建筑中的应用

朱沛坤 黄伟兴

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简介

安宇 韩继红 刘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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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优秀护士评比表

  • 2.4m*0.8m(长*高)/PVC/亚克力/烤汽车漆/图文丝印
  • 13%
  • 南宁润成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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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沙盘模型

  • 材质:高密度防火板、亚克力、ABS板、真石漆等颜色:仿真色(定制)比例:1:100-1:5000制作主要工艺:三维雕刻技术、机械精密雕刻技术、手工制作技术、静电植绒技术物理特点:还原建筑外观风格
  • 定制
  • 13%
  • 重庆秒点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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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岩棉毡

  • 3000-5000×600×900mm 厚度:40-75mm 密度:60-100kg/m3
  • 樱花
  • 13%
  • 上海麦芮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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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铁

  • 苗高30cm,冠幅20cm/直径20cm,深度20cm
  • 13%
  • 广州市花都蓝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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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石材MCM天山

  • 600×300
  • Phomi
  • 13%
  • 中山市绿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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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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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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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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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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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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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详见本预算表随后附件的图书目录
  • 153m44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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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白)

  • (1)位置:4F共享交流区(2)规格:21×11×24(3)材质:复合材质(4)含所有配套配件(5)满足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1件
  • 2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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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目录检索柜(目录柜)

  • 1、专业定制文物目录检索柜(目录柜)2、规格:W800×D400×H1800
  • 1个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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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符合要求的图书目录给采购人挑选或由采购人提供书目,最终书目、复本率的确定由采购人同意方能供货.(2)提供全新的、未使用的图书,不脏、不旧.(3)图书封面印刷:封面(包手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
  • 13200册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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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模型

  • 1:110定制建筑模型3500×3500建筑用模型专用ABS跟进口亚克力制作,建筑与路网发光,环境淡雅写实制作.
  • 1套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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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内容简介

《沪港绿色建筑研究与设计案例》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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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文摘

插图:

讲求人本健康之永续建筑

若以建筑的功能性来看,健康舒环境的营造,对人而言才是最重要的,人体六感六识即是一个百年不关机的感应器(图17),环境有些微的异动都会反映在人体的感知上,不健康的环境对人体可能产生立即或潜在的影响,所以永续建筑应建构存一个以人为本的健康建筑上,才是真正永续。观察国际间所谈之生态建筑、绿建筑、健康建筑,其实皆包含在永续建筑的范畴内,而以健康建筑为最根本要素。

生物内在特性之健康成长

从生物学角度以及细胞生理成长角度来微观之,无变动与刺激的环境,人体生理调适对应机能会逐渐减弱,甚至会造成无法顺应变动之状念,这与顺应自然足相互契合的,因为环境是变动的,而环境变动对于人体生理影响,从免疫机能角度出发即为解答。就生物内在特性之健康成长需求上,年周期变动降低,但每日必须有刺激之变化量值振荡起伏,而反映至人体生理上,长期之顺应特征之变动量值合于生理顺应,但短期之变动却可刺激人体生理之健康对应。从生理健康角度来看长短周期变动量值,此即为亚热带区域永续建筑与健康生活的起点(图18)。

另外从健康危害避免角度而言,室内环境除生理顺应与变动刺激外,另外的重要课题即为室内生活环境足否具有短期健康危害之因子,造成身体机能无法对应而导致健康危害之状态,此部分于国际上研究成果颇为丰硕,而相对应之建筑设计与室内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特性之探讨也较完整,可将其分类为下列四方面:

1.耐久性无机建筑构件应用;

2.建筑物理环境对应(声、光、热、气流、水);

3.建筑化学环境对应(一般性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致癌有机物);

4.低有害微生物滋长之室内装修。

此四项亦即为健康居住与生活环境之必须满足的基本要项,最后再从美观角度着手,达成兼顺健康、舒适、美观,且必须兼顺水续之能源、资源应用以及生态环境确保之要项。

此种从外在地理条件与气候特征出发考量之健康建筑对应,回馈至生理反应与人体健康必备之条什,而后再从建筑室内健康环境所需之材料要项、物理环境控制要项、化学污染控制要项以及生物污染控制要项出发,达成兼顾气候变动与健康对应之健康生活,最后州步号量永续发展之要项,同步满足省能省资源、外在生态环境确保以及美观调适等要素,如此方能真正称为水续的健康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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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图书目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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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序言

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正成为全球所关注的中心话题。自1 99 8年以来,香港的公共和私有产业均一直对可持续发展及相关政策予以极大的关注。2002年,香港建筑师学会(HKIA)、香港工程师学会(HKIE)、香港园林建筑师学会(HKILA)和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联合组建了香港环保建筑专业议会(PGBc)。PGBC是一所旨在通过专业参与来改善建设环境的非营利性研究和学术机构。在中国,作为中国大陆最为繁华和发达城市之一的上海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上海也已经开始通过兴建生态建筑办公楼示范楼和组建上海绿色建筑促进会等措施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我们已经开始通过PGBc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合作,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专业服务发展援助计划发起的“第一届沪港论坛暨可持续建设展览会”,来共同实现两座城市所面临的类似目标。

此次活动由技术交流会和展示会两部分组成。在技术交流会上,来自香港的12位专家[分别由3位职业建筑师、工程师、园林(景观)工程师和测绘专家组成】展示技能和传授经验。此外,5位主题演讲人(分别来自日本、英国、台湾、香港和上海当地的政策机构)针对国际发展趋势发表其各自的看法。本书汇编了上述专家针对各自专业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进展所撰写的主要论文。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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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上海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图书目录文献

常用建筑图书目录1 常用建筑图书目录1

常用建筑图书目录1

格式:pdf

大小:224KB

页数: 3页

序号 编号 书 名 单 价 备注 1 规范、规程 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8.0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实施导则 108.0 3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条文说明大全 (缩印本 )( 精) 150.0 4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 (修订版 )( 精) 80.0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65 6 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 (修订版 )( 精)/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汇编 114.0 7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9.0 8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15.0 9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12.0

电厂图书目录 电厂图书目录

电厂图书目录

格式:pdf

大小:224KB

页数: 40页

柜号 序号 G1 1 G1 2 G1 3 G2 4 G2 5 G2 6 G2 7 G2 8 G2 9 G1 10 G2 11 G2 12 G2 13 G2 14 G1 15 G1 16 G1 17 G2 18 G2 19 G2 20 G1 21 G3 22 G3 23 G3 24 G3 25 G3 26 G3 27 G1 28 G1 29 G3 30 G3 31 G2 32 G2 33 G2 34 G2 35 G2 36 G2 37 G2 38 下右 39 下右 40 下右 41 下右 42 下右 43 下右 44 下右 45 下右 46 下右 47 下右 48 下右 49 下右 50 下右 51 下右 52 下右 53 下左 54 下左 55 下左 56 下左 57 下左 58 下左 59 下左 60 下左 61 下左 62 下左 63 下左 64 下左 65 下左 66 下左 67 下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内容

(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1840年至1949年期间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

(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者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者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 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六条 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名单前,应当提请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评议。

专家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共同聘请。

第七条 对优秀近代建筑应当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地局确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由市文管委、市规划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四类:

(一)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三)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四)在保持原有建筑整体性和风格特点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外部作局部适当的变动,允许对建筑内部作适当的变动。

属于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适用,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地局根据保护级别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适用,由市文管委会同市规划局根据保护级别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但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前款第(四)项的保护要求。

第九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按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现状使用性质的,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文管委审批,其中公有房屋须事先报市房地局审批;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房地局审批。涉及城市规划的,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应当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优秀近代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与原建筑设计性质不一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可作出调整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决定。

第十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二)在非生产用房中擅自安装动力设备;

(三)有碍优秀近代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须对优秀近代建筑定期进行修缮,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具体修缮标准,由市房地局制定;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具体修缮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文管委制定。

第十二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须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优秀近代建筑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优秀近代建筑不得擅自修缮、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修缮(包括不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须报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审批。

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允许变动的改建、扩建及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经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工程或者擅自对其他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工程。有特殊需要的,属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须报市规划局审批;属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文管委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文管委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须报市规划局审批;属文物保护单位,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管委同意。

第十六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在尺度、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与优秀近代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原有的环境风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经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七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得损害优秀近代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须对优秀近代建筑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迁移或者拆除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测绘、摄影,保存资料。迁移、拆除及测绘、摄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相对集中地区,可划定优秀近代建筑风貌保护区。

在优秀近代建筑风貌保护区范围内,应当保护体现城市传统和地方特色的环境风貌,保持原有街区的基本格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材料、色彩等,须与区内的环境风貌特色相协调。对损害环境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规划改建或者拆除。

优秀近代建筑风貌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规划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凡属私人所有的优秀近代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须向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房屋买卖、转让、出租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建的优秀近代建筑出卖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市文管委和市房地局须按各自的分工建立记录档案,在建筑物上设置优秀近代建筑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经费,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经费确属困难的,可向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申请补助。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每年应当提出有关方案,上报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批准,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市房地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房屋原使用性质,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市房地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修缮工程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市房地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变动承重结构的大修,严重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由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由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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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所属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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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近代建筑风格简介

内容介绍

全书图文并茂,史料丰富,有大量珍贵的历史照片。书中还有上海近代建筑师和近代建筑附表以及上海近代建筑分布图。本书对于建筑师、规划师、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广大建筑爱好者具有广泛的参考价值,本书的出版对于优秀近代建筑的研究与保护,以及上海的城市建设具有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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