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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修订公告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修订公告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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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条例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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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移民安置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用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在该大中型水库工程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以农业生产安置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受益县(市、区)或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以农业生产安置农村移民的,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

第十七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区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以农业生产统一安置的农村移民居住地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城镇移民房屋搬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移民联户自建;

(二)经移民本人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三)依照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实行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第二十条 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新址选择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施项目,按照原规模和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水库淹没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调动、部队转业退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刑满释放等依法迁入的人口外,不得迁入其他人口。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四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机关组织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库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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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修订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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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后期扶持

第三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用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库区中的移民贫困地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等支农资金,统筹库区内资源开发收益等财政性收入,加大对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生产项目开发、生产扶持和库区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 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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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资金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迁建补偿费,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库底清理费,以及规划设计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和实施管理费等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对大中型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区基金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三十五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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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其他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限蓄水。因防洪、抢险等特殊需要由人民政府决定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项目法人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库消落区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在不影响大中型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安排给当地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因大中型水库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因大中型水库建设和运行形成的山体滑坡、河堤塌岸和泥沙淤积等,项目法人应当作出规划,及时进行治理。

第四十条 库区的排渍费、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从大中型水库发电、大中型水库其他收益中解决。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实施以前自然条件艰苦、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本条例实施以前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村移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工副业等办法,改善移民的基本生产条件,增加移民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筹集社会资金和移民投工投劳等办法,改善本条例实施以前基础设施特别落后的农村移民安置地村、组的道路、饮水、供电、灌溉、防洪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对本条例实施以前以农业生产安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移民,通过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办法仍不能脱贫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步组织异地重新安置。

第四十五条 解决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的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大中型水库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和财政补贴中解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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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第五十二条 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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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附则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移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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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修订审议

分组审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修正草案)

5月28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修正草案)》。蔡力峰副主任、孙在田秘书长、胡正扬委员、邹学明委员等先后发言。

蔡力峰副主任说,移民工作条例在原有基础之上,做了一些修改,很不错。应该说是改之有据,改之有理,改之据实。建议进一步完善后尽快予以通过。第13条第二款,农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这一条照顾了一部分贫困农户,体现了人文关怀。

孙在田秘书长说,赞成修订说明。移民工作确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移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工作有很多的困难,需要我们去关注、去解决,同时也是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工程。所以,赞同对条例进行修正。农业委提出的修正方案,总体来讲还是比较好的,表示原则赞同。

胡正扬委员说,我省是一个移民大省,移民工作已经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的大事,移民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一是生存条件差,大部分移民都在老少边穷地区;二是创业条件差,由于是老少边穷地区,受教育程度低,基础设施落后,发展受到了制约;三是发展环境不好,招商引资难,引进项目难,移民要发展,要前进,要奔小康,遇到了很多困难。国家对于移民十分关注。2006年,修订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调整了移民后扶政策,由过去的十年调整为二十年。这个条例正是适应目前变化的情况来进行修正的。从这个条例实施五年多的情况看,基本上是成功的,在全国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1、它是全国第一部关于移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规范的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

2、条例规范的五条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以人为本。

3、修正案草案注重从我省实际出发,如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结合本省实际,借鉴外省作法。

4、条例强调了移民安置的规划意识,强调业主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正是针对目前某些地方“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而规范的。

这个稿子征求了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的意见,结合省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注意了与上位法相衔接。如果没有争议,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如果意见尚不一致,也可以提请下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邹学明委员说,赞成修改这个条例。建议:

第41条应增加一款“对水库运行造成地下公共设施损害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无法治理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为以前水库大多修建在山区,现在已逐步修建到城市区段,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将会受到损害;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因规划设计漏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有所规定,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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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修订公告文献

浅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浅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浅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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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政策精神,结合浙江省台州市长潭水库实例,阐述对当前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理解,并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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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2MB

页数: 17页

附 件 1 : 2011-2015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第一章 水库及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本章简要描述水利水电 (水库)工程移民方面的背景,主要包括水利水电 (水库) 工程建设、淹没、移民搬迁安置、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及后期扶持情况。 第一节 水利水电(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简述本辖区 2006 年 6月 30 日前,大中型水利水电 (水库)工程数量和概况, 主要包括:水库名称、所在河流、建设地点 (坝址所在地 )、建设起止时间、水库主要 功能 (如:防洪、发电、灌溉⋯ )、总库容、防洪库容、最大坝高、水库面积、正常蓄 水位、设计防洪水位、校核防洪水位、装机容量、年发电量、灌溉面积、防洪保护面 积、年供水量、工程总投资。 对 2006 年 7月 1日以后建成水库、纳入后扶范围的移民概况进行详细描述。 (主 要涉及安康、汉中、榆林)。 2、工程建成以来发挥的效益。从防洪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逐级上报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和监督县级移民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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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最终实现同步小康为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帮扶对象500人,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和《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后扶〔2013〕46号)及湘政发〔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我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避险解困帮扶对象为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

具体分四类:一类是居住在明显的滑坡体上的;二类是居住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三类是宅基地地面塌陷、沉降,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四类是居住在库区,因库水浸泡,易发生库岸崩塌,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

(二)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人均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具体分三类:一类是经村组移民大会评议为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二类是居住在离中心村比较远的偏僻地区,交通、饮水、就医、子女入学等极其困难的;三类是居住地土地资源匮乏,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可开发资源极其有限,不搬迁无法解决温饱、最终脱贫致富的。

(三)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但下列人员不能列为避险解困帮扶对象:①本细则出台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出或房屋搬迁至避险区域外或在避险区域外有产权房长期居住的;②签订避险解困帮扶搬迁安置协议时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③原核定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赘至避险区域外的;④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⑤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⑥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政策补助的;⑦本细则出台前,变更户籍挂靠户口的;⑧居住在避险区域内非永久性住房、避险区域外有住房的。

第五条避险解困安置方式。

(一)县城安置。对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集)镇安置。即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安置。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工兼商的移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镇内进行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本村安置。即在本村、组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安全地带建房安置。

进县城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方式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六条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发放到户,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核拨。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搬迁到乡(集)镇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1.5万元;本村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万元。避险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人数不超过5人,不足部分由帮扶对象自筹解决。

(三)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新房主体基本完成,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2.对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揭购房的凭他项权利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3.对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实行乡镇负责制,由乡镇组织实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安置的对象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三)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第八条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3.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村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九条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避险搬迁安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明确搬迁原因、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搬迁去向明确到小地名。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组长签名、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移民户主会议须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户主或其代表到会,必须有会议现场相片、与会代表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

(四)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复核: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乡镇、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签订协议:各避险解困的移民户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与相关乡镇、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并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交协议原件一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根据实施进度发放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房补助费。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市移民部门、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理建档。

第十条安置点选择、占地处理及建设。

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所选安置点须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应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安置点占地由所属乡镇统筹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安置点用地按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安置户承担安置点占地处理资金,同时实行占补平衡,即安置点占用耕地、林地的,各安置户原宅基地必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还耕还林。安置点占地不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安置点建设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建房方式。选择统一建设的,由相关乡镇召开安置点全体移民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户型、面积、结构等事项,并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跨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农业资源的,原有农业资源全部调剂给未搬迁的移民。

第十二条避险解困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五条避险解困帮扶安置项目工程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相关部门在项目上应给予重点倾斜。适当减免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过程中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六条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或城镇开发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水库移民,由于已在相关部门享受了补偿政策,不再纳入避险解困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移民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监察、移民、交通、水利、国土、扶贫、民政、住建、环保、公安、信访、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落实避险解困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奖罚制度。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于2015年12月底以前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房建设、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原宅基地还耕还林的集中安置移民户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房或新房建设、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原宅基地还耕还林的其他方式安置的移民户每户奖励5000元。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实施搬迁安置、经所属乡镇督促仍未实施的视为主动放弃;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购房或新房建成后,原房屋未完全拆除、原宅基地未实施还耕还林的,由所属乡镇负责督促落实,必要时由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建房补助费余额转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各乡镇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帮扶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坚持程序公开,各乡镇、村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监察、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帮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序推进,确保稳定。县移民局、信访局、维稳办以及相关乡镇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答复工作,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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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群众合法权益,管好、用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各项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政府对全县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后扶项目计划的移民村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以水库移民村和移民安置村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跨行政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移民局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移民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按要求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移民局核准,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核准,报市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审核。

第九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移民局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前,应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十二条县移民局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确定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市移民局审查,最后报省移民局审核。

县移民局负责将省、市移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移民局审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县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移民局备案 。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等级、行业规范、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单位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移民局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制度。县移民局将后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后扶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到竣工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并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支出的原始票据和决算情况报县移民局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预决算报告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等,项目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财政局实行“县级报帐”,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报帐手续审查合格后,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实施或建设单位。

(一)实行承包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承包合同约定,分批进行拨款。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质量保证金按承包合同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的项目,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预付30%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完工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

(三)直接扶持到移民户的项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九条县移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扶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县移民局要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不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后扶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缓拨或停拨后扶项目计划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后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规定,未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后扶项目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其责任。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项目资金的,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在移民网站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村项目年度计划在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张榜公布,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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