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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示范地区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全面评估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编制评估报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和集中连片推广方案,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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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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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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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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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切实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确保示范效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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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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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家组织,加强本地区专业队伍建设,并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单位承担技术支撑服务,强化专业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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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组织筛选示范项目,优先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农村卫生院、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列为示范;优先安排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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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示范地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强化对申报过程中示范项目所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的评估,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示范项目确需变更时,应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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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地方财力,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补助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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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

鼓励示范地区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性推广政策,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所用技术类型,可分别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细化资金补助标准,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放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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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示范效果挂钩。对节能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可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补贴或加大奖励力度。对未完成预期目标的,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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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专项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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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加强示范项目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示范项目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边设计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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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主要应从国家和省制定的推荐目录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管力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节能材料质量、设备性能、检测点预留、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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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要求,委托省级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并组织示范项目验收,其中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检的示范项目面积比例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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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同步建设示范项目在线监测平台,实现项目节能运行情况实时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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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整合资源,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项目运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手册,确保示范项目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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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运行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价格调控、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政策。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项目,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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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书面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并将本地区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各示范地区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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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示范地区应严格按照申报时的承诺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工作进度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示范任务。对完成推广任务情况好的示范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后将予以表彰并授予示范称号;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创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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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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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文献

深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深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深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格式:pdf

大小:1.5MB

页数: 2页

深圳市2006年被列为建设部再生能源(太阳能)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城市以来,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成国内首座兆瓦级太阳能并网发电项目;先后建设54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政府建设项目带头采用可再生能源,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全市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面积超过800万平方米;2009年成为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计划2012年前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712万平方米。

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格式:pdf

大小:1.5MB

页数: 3页

通过多年努力,2009年重庆成功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为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迎来重大机遇。在2010年重庆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下阶段,重庆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研究,完善技术标准,开展工程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育壮大配套产业,为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技术、产业三大支撑体系作出有益的探索,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发展低碳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山东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

自2006年国家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山东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对此,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各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要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至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通知》强调,要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二是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示范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示范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安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能效水平。四是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区、省级推广市(县、镇)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首先,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次,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示范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分批复核拨付补助资金,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的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山东省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示范任务、不能做出正当说明的取消示范资格,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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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

自2006年国家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山东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对此,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各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要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至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通知》强调,要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二是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示范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示范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安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能效水平。四是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区、省级推广市(县、镇)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首先,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次,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示范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分批复核拨付补助资金,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的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山东省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示范任务、不能做出正当说明的取消示范资格,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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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5项

笔者从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评估会上获悉,自2012年梧州市获批成为国家第四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以来,截至目前,该市共完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5项,实现年节能量4896万千瓦时,达到了低碳、节能示范效益,让市民享受到更多的蓝天绿水。

据了解,在获评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后,梧州市有7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通过专项评审,其中的26项通过了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列入了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截至今年七月,已经完工的项目有15个,折合应用面积为200.97万平方米,实现年节能量4896.47万千瓦时,折合标煤1.63万吨,减排二氧化碳4.03万吨,减排二氧化硫326.69万吨。此外,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还有11项将在今年9月完工。届时,梧州市节能减排的实用效益将不断显现。

下一步,梧州将进一步推进现有的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大力推动红岭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尽快形成,继续探索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与运营模式,为梧州市走出一条建设节能、低碳、生态的城市道路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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