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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责任和管理。(湘政发〔200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简介

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开工前的各个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的过程。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扎实、超前地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利于争取国家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有利于广泛吸引各方投资,有利于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重大建设项目的进程,发挥投资结构调整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必要环节。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遵守建设程序,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抢抓发展机遇、扩大投资需求、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全局出发,把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水平。

二、严格遵循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原则

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确保投资效益。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符合地区和行业规划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加强协调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开展,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主体作用,增强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以遵守程序为前提,提高工作效率。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经过严格的评估论证。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三、切实履行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职责

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负责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和申报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

市州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落实资金等建设条件,做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主管厅局负责提出行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上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并主动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指导帮助重大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机构,落实建设条件;及时收集发布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省计划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在省计委成立“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由其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下达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督促检查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动态。

四、规范简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

认真筛选重大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十五”计划纲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筛选一批事关全局又有本地特色的骨干项目,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时对储备库进行滚动修改。

科学论证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行业要求可由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

简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非国有经济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建设规划,不需新征土地,不改变所占用地批准用途的,一般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只需报计划或经贸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完全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首审批。列入省“十五”计划纲要并已初步确定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除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可直接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国家主权外债限额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由计划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综合性甲级咨询机构的评审,概预算由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努力创造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重大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加大前期费投入。每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省计委在既有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一部分前期费;各市州政府每年也要安排必要的项目的前期费。对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州安排了前期工作费的,省从预算内建设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计划部门安排好前期费计划的同时,商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想方设法从自有资金、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筹集前期经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评估论证和报批。

建立实施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奖罚制度。根据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末开展评选兑现奖惩。

提供优质服务。对落实了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划布局、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等各方面及时办理或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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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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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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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文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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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现就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认识。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和保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若干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若干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若干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04KB

页数: 3页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决定精神,加快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全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简介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2001-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0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责任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开工前的各个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的过程。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扎实、超前地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利于争取国家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有利于广泛吸引各方投资,有利于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重大建设项目的进程,发挥投资结构调整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必要环节。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遵守建设程序,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抢抓发展机遇、扩大投资需求、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全局出发,把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水平。

二、严格遵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原则

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确保投资效益。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符合地区和行业规划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加强协调配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主体作用,增强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以遵守程序为前提,提高工作效率。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经过严格的评估论证。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三、切实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职责

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负责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和申报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

市州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落实资金等建设条件,做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主管厅局负责提出行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上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并主动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指导帮助重大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机构,落实建设条件;及时收集发布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省计划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在省计委成立“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由其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下达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督促检查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动态。

四、规范简化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认真筛选重大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十五”计划纲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筛选一批事关全局又有本地特色的骨干项目,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时对储备库进行滚动修改。

科学论证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行业要求可由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

简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非国有经济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建设规划,不需新征土地,不改变所占用地批准用途的,一般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只需报计划或经贸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完全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首审批。列入省“十五”计划纲要并已初步确定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除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可直接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国家主权外债限额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由计划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综合性甲级咨询机构的评审,概预算由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努力创造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重大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加大前期费投入。每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建设项目前期费,省计委在既有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一部分前期费;各市州政府每年也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费。对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州安排了前期工作费的,省从预算内建设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计划部门安排好前期费计划的同时,商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想方设法从自有资金、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筹集前期经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评估论证和报批。

建立实施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奖罚制度。根据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末开展评选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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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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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3〕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盘活利用批而未用土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等部门对1999年以来已批土地(含林地,下同)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分门别类进行处置,盘活利用。

(一)盘活用地指标。因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征的,可向原用地审批机关申请撤销用地批复文件或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地块,原用地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可调剂由所在县(市、区)使用,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增减挂钩指标可以抵扣或结转使用,森林资源补偿费可申请退库,未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用地。因项目变动或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应及时收储或调整给新项目使用。改变原用地审批时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由原上报用地审批的地方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后属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按规定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三)加强批后监管。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及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除省重点及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新的用地审批。对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区),追加其下一年度储备用地指标500亩。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要求,对构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和融资行为

(一)严控土地储备规模。各地要努力缩小征地范围,对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储备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县(市、区)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土地储备机构应符合资质要求,并纳入国家公布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方可开展土地储备业务。

(二)规范土地融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初审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发放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土地储备机构可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一)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户。征地报批前,要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涉及宅基地征迁的,要将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期政策等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提前告知。村委会应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告知征地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委托他人参加,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村委会负责告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

(二)土地调查结果要如实确认。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须如实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三)征地听证要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级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级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

四、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一)公布征地补偿具体标准。未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规定出台并公布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县(市、区),须在2014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公布的,要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加快交地的奖励办法,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

(二)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坚持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预先落实征地资金,确保征地资金到位。落实征地补偿费直接发放办法,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发放标准,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村集体留成部分的分配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探索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安置方式

(一)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规定发包给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二)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可实行留物业(地)安置。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采取留物业(地)安置方式的,当地政府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留物业(地)面积或比例、开发要求和收益分配等。鼓励留地安置货币化,留地安置货币化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或购买物业。

(三)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鼓励入股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各地可根据建设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用房,用于被征迁农民的安置。

六、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和发放标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并督促当地政府整改。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发放工作。被征地农民交地后,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次月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审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或被挤占、截留、挪用的、未及时发放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七、及时化解征迁矛盾纠纷

(一)加大征迁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及时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应畅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信访、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征地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调解及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作用,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大调解”机制,把征迁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涉及征迁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涉及征迁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依法应诉。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作出的判决,各地要依法严格执行。

(三)强化信访排查和积案化解力度。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信访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征迁信访排查。省级职能部门要加大信访督办力度,跟踪督办落实信访处理意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强化重点信访事项的督导和化解,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案结事了。省级以下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信访排查,加大征迁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

(四)建立征地行政争议约谈制度。对短期内出现大量涉及征地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群众合理诉求久拖不决等情形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八、加强征地交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政府要加强用地报批的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共同审核制度,加快办理立项、工可、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征地获批后,各地要及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并从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骨干,吸收村干部、协管员及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的村民,组成强有力的征地交地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行为。进一步健全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强化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环节的监管。健全土地市场网络监管平台,积极推广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指定供地,不得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违规设置前置条件、量身定做。土地最终成交的方式、面积、位置、用途、价格及成交方等交易结果须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媒体上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三)构建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3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县级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征地项目规划选址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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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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