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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
(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五)严控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标准,对凡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修订。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控制标准。对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切实解决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问题
(六)加快批而未征土地征收。各地要及时足额筹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征收工作。对已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完成征收的,可在批准后两年内进行区位调整。
(七)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修改。
(八)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用地者交付土地,建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按期开工。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四、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
(九)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供地前要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对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进行必要的通水、通路、通电、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要提前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市、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由用地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开展,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开发和建设。
(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制度,积极推进网上交易,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制约土地粗放利用行为,激励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等土地市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合理利用存量划拨土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闲置划拨土地上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和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的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十二)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按照项目建设周期确定租赁年期,租赁时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租赁,也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减去租赁期。
五、推进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强度。逐步提高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亩均税收标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8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其余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34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8万元/亩。
(十四)引导工业用地内涵挖潜。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五)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要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进行出租或出售。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大于1.2,建筑密度大于40%的,要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六)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要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继续划拨使用的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十七)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体、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实现互联互通,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有序、连片成网、资源共享的格局,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十八)探索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新机制。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地税部门通报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的基本信息,地税部门要利用土地交易信息及时将土地税收征管到位;地税部门要每半年将纳税人非法占用土地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国土资源、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税收监督检查,通过企业缴税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税收。
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九)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市、县(市)政府要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强度等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住房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人防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严格监管,加强对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二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制度。省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的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其升级降级、区位调整、扩区的重要依据。继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奖励用地集约高效的县(市)。对土地浪费严重、供地率低和闲置土地比例高的市、县(市),省政府将实行约谈、问责,扣减相应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2100433B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建省以来,我省消防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止娴钡哥r,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基阵聋政珍幸浑到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人开展消防宣传教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消防队伍建设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整体控制作用。各类建设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调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不得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确保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未经依法批准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计划指标的市、县,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对于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三)坚决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用地控制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上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增用地规模合并计算和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申请新用地时,要提出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以防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四)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凡上一年度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二、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评价。各地要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调查成果,认真组织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依法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解决项目用地。要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
(七)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2008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积极盘活利用。
(九)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新进入开发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开发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入区企业,可以适当优惠的价格鼓励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
三、深化改革,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试点。
(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市、县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地价调控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各地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投资强度的调节系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用地可提高供地价格。市、县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也可以相应实行差别征收办法。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严格出让监管,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前一年和当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九)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进行信息交换,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其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违规提供贷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真正将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经验、好办法,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4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