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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五)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对政府投资为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于年初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分别明确各自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年度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责任目标任务书要求,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于年末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应当将当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省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实时报送相关信息。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将业绩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退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一)两年内没有实质性开工或者连续三年目标进度达不到80%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的;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退出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和公布当年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第七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列入当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投资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三)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
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载明下列事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主动申报的,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
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的申报、确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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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达哲
2017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跨区域、跨行业的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解决。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问题。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环境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消防、文物、人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预留部分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并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地。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政府出资的,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并拨付资金。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秩序。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确认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未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或者联席会议制度的;
(四)延迟拨付应当拨付的资金,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五)违反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负担的;
(六)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
(七)未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发事件不及时的;
(八)未及时督查纠正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一)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三)未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政府投资为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五)未制定和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篡改、拒报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省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分类】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
投产项目是指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按合理工期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已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环境保护、审计、人防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总体要求】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原则上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下列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其他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初选汇总报省发改委;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但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备案。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三)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年度投资计划;
(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
第八条【项目确定】省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
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战略、重大部署的项目,省政府可直接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对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年中按程序报批后可增补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违反有关规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后退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法人责任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一条【招投标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将招标结果等有关情况报省重点办。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离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概算控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如需调整需按省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应报送省重点办。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省发改委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牵头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省直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调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省发改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重点难点问题,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通过召开联系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等予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项目督查】省发改委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督查可采取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储备项目前期协调】省发改委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发改委。
第二十三条【信息调度与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省直责任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每月按期向省发改委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要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对重大、紧急问题要实时报送。
省发改委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定期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收费政策】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应减免的一律减免,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二十五条【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留部分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
省林业部门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
第二十六条【资金保障】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项目单位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重点建设项目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系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配套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审批绿色通道】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人防、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目标考核】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省发改委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由省政府予以通报,并计入省委、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估。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奖励。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省政府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法人。
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惩处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廉政建设等问题,省人民政府或省发改委可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督查、约谈、通报批评。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被通报批评的,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个人责任】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
(四)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保障部门责任】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责任】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三十四条【参建单位业绩记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业绩记录由省发改委负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相关单位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参建单位业绩记录为优档次的,从业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并可享受相关行业同等信誉加分奖励。实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邀请其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业绩记录为差档次的,从业绩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五条【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政令〔2003〕第16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 00一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136 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 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 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 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6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
湖南省省道网规划(修编)(2016-2030) 。
2017年,《湖南省省道网规划》正式印发,规划总里程超2万公里 。
2017年,《湖南省省道网规划(修编)(2016-2030年)》正式印发,修编后的湖南省普通省道网由5条省会放射线、56条纵线、49条横线和78条联络线组成,规划总里程约2.34万公里。此次修编是在全省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国家公路网和高速公路网的布局框架下,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重新审视普通省道的功能定位、规模结构和路网形态,更好地引领全省省道网建设与发展为原则。修编工作于2015年起,修编文本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和市州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