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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标自贸港建设要求,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度,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海南省住建厅联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对《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通过此次修订,对规范海南省乡村民宿的开办和经营行为,创建海南省优秀民宿品牌,促进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民宿的开办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登记制度,按只办“一件事”的原则方便群众办理。在乡村民宿开办流程上,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准入等进行整合,乡村民宿经营者只要作出一次有关承诺,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卫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关的材料,即给予登记备案,做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项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同时,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和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
二是明确了乡村民宿的定义和开办具体要求。明确了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对乡村民宿单栋的建筑规模也做了规定,按海南省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的要求和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乡村民宿的营业客房应在14间房、800平方米和高度在3层以内。同时对开办乡村民宿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保护住客隐私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民宿经营者建设合法经营的乡村民宿。
三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做好服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开办之前的规划、建设及备案管理。乡村民宿开办和经营服务阶段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管理、村庄规划、建筑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及处理等方面工作,由资规、旅文、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农业农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民宿运营全过程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村民宿在放开准入的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村民宿登记备案后30日内,市县住建部门将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验乡村民宿开办的有关承诺事项。在日常监管中,相关执法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乡村民宿经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海南省依托独特的自然风光、生态环境和人文底蕴,大力发展乡村民宿经济,2018 年2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提出了海南发展乡村民宿的总体要求和建设内容,社会各界反响热烈,进一步推动了乡村民宿的建设热潮。为确保乡村民宿的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4月29日省住建厅印发了《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2018-2030)》,从发展定位、空间布局、产品规划、政策扶持等方面全面制定发展规划。为规范乡村民宿的建设、开办和运营管理;2019年5月23日省住建厅牵头,联合省旅文厅、省财政厅、省农村农业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打造了一批独具海南特色的乡村民宿。当前海南省建成282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了7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 2100433B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民宿建设开办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监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建设、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凸显特色、生态环保、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乡村民宿应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体现地方、历史、民族或乡土特色的文化内涵。鼓励建设以乡土特色、非物质遗产、传统村落建筑为主题,特色明显的乡村民宿。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服务和经营,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和分享本地独特的生活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乡村民宿开办之前的规划、建设及备案管理等,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开办后,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乡村民宿建设开办和经营服务阶段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管理、村庄规划、建筑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及处理等方面工作,由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民宿运营全过程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管理及其他工作,指定管理部门和专职岗位人员,督促乡村民宿经营者依法建设,合法经营。做好乡村民宿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好乡村民宿及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村民关系,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2018-2030)》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综合统筹乡村民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产业用地保障和招商引资工作。
对纳入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丰富、特色明显的乡村或在风景名胜、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乡(镇)政府要重点优先安排开展村庄规划工作,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约用地、优化布局等办法,用活用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
开办民宿应以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严禁以开办民宿之名开发房地产。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各级政府指导的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或标准、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或等级评定、诚信评价、民宿开发资源推介、收集行业各类统计报表等工作,提供信息咨询、行业交流平台等服务。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八条 乡村民宿应具备必要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条件,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尽可能利用现有民房进行改建、扩建,如属新建乡村民宿,必须坚持逢建必报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
(二)利用宅基地改建、扩建开办民宿的其土地应符合《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2019年)》的要求,不得利用违章建筑开办乡村民宿。
(三)乡村民宿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
2.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不超过3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单幢建筑面积及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开办和管理。
(四)乡村民宿建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居住舒适安全,建筑设备配套,符合旅游民宿的基本要求。
2.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3.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传统建筑风格、环境景观相协调;
4.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达到当地的抗震和防风标准。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改建时不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保证建筑使用安全。
(五)乡村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
乡村民宿消防安全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消防标准的应进行消防改造。
(六)乡村民宿卫生、环境和设备要求:
乡村民宿的卫生、环境和设备应达到现行国标《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基本要求,且须满足以下强制性要求:
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2.生活用水应符合饮用水国家标准。
3.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和防火要求。
4.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一客一换。
5.拖鞋、杯具等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
6.卫生间每天清理不少于一次,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
7.应有有效的防虫、防蛇、防鼠等措施。
8.开办餐饮的厨房应有消毒设施,冷冻、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应分柜置放。所用燃气应符合安全规定。
9.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10.按当地乡镇政府要求实施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
11.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的要求,进行无害化防渗漏厕所的新建或改造。
12.污水应排入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无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七)乡村民宿治安管理要求:
1.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与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系统对接,采集、上传住客信息;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3.具有必要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条 乡村民宿的经营主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作经营者或者合法承租人。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的开办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流程为:
(一)民宿经营者登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选择“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 e 登记)”,自主申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提供乡村民宿服务”。
(二)民宿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乡村民宿申请备案”,填报《海南省乡村民宿开办备案登记表》(附件1),按《海南省乡村民宿备案登记材料清单》(附件2)上传有关材料,提交《海南乡村民宿开办承诺书》(附件3)。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民宿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回执(附件4)。备案登记手续办理的有关工作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
(三)民宿经营者凭备案登记回执,到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民宿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停止、终止经营乡村民宿或备案后没有开业的,应在60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办理乡村民宿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乡村民宿的服务与管理应符合《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要求。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房间价格、消费者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各种标识齐全。乡村民宿服务规范:
(一)服务人员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二)民宿管家应热爱生活,亲自迎送住客,提供自然、温馨的接待服务;
(三)不得纠缠客人或强行向客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宜提供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销售等服务;宜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人性化服务。
第十四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乡村民宿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其证照和备案登记信息。如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乡村民宿应当按照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乡村民宿接待住宿应当进行“四实”(实名、实时、实数、实情)登记。
第十七条 乡村民宿发现入住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二)境外身份证件的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四)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乡村民宿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监控设备安装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为目的安装在公共区域,客房等私人区域内禁止安装监控,注重保护入住者隐私。
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入住者住宿信息和乡村民宿视频监控资料。
除行政执法、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第十九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还应确定安全应急负责人和联系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住客消费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的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民宿登记备案后30日内,市县住建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验乡村民宿开办有关承诺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村民宿有关监管部门要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乡村民宿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乡村民宿经营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民宿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将乡村民宿备案登记信息推送到旅文、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以及其他举报途径,及时处理社会公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管理,积极筹建农村消防站或消防点,并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全省统一设计制作“海南省乡村民宿标识”,已办理乡村民宿登记备案依法经营的民宿,可在当地住建局领取“海南省乡村民宿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标示;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乡村民宿登记备案的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共享农庄、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涉农资金,保障组织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及其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支持乡村民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省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通过省级考核认定的“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民宿,以及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奖的乡村民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废止。
海南省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市(县)乡村民宿【2021】 号
乡村民宿登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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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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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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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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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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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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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地址 |
(按所在市、县、镇、乡、村、组顺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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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
民宅、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闲置资源 |
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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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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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砖混、框架、砖瓦等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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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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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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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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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面积 |
有餐饮服务的填写 |
供餐人数 |
有餐饮服务的填写 |
民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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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址或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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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部门:
年 月 日
海南省乡村民宿备案登记
材料清单
1.地理位置(经纬度、房屋四至和卫星影像位置图,通过手机软件查询和截图);
2.房屋照片和设计图纸(各栋房屋前、后、左、右4张立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及主要房型和卫生间平面图,提供PDF工程设计文件和照片。没有委托设计的可只提供以上房屋照片);
3.餐厅及厨房平面图(有餐饮服务的提供,PDF工程设计文件和照片。没有委托设计的可只提供餐厅和厨房照片);
4.消防主要设备清单及现场照片(扫描件及照片);
5.安全监控主要设施清单及现场照片(扫描件及照片);
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房屋证明,租赁或联营的另提供相应协议)(扫描件或照片);
7.房屋结构安全资料(委托设计或委托加固改造设计的,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单位的验收意见;没有委托设计的提供第三方房屋安全等级鉴定资料)(扫描件或照片);
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尚需提供该系统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扫描件或照片);
9.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扫描件或照片)。
注:通过政务服务网上传的扫描件文件格式为PDF,照片格式为JPG。同时提交一套纸质文件到备案登记办理窗口。
海南省乡村民宿开办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民宿名称) 乡村民宿经营企业 (企业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乡村民宿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所有要求,同时符合所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建筑周边环境安全,没有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和公共安全隐患。不涉及违法用地,不列入违章建筑,经营房屋合法。
二、乡村民宿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达到当地的防风、抗震标准。
三、乡村民宿的卫生、环境和设备等达到现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的基本要求。
四、自觉履行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要求,安装治安管理系统对所有住客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生态环境、噪音、污水、废气、垃圾处理的管理要求,确保达到各项标准要求。
六、符合国家和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民宿环境卫生、整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自觉承担民宿经营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八、经营餐饮时,自觉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要求进行经营。
本人在此所做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此次备案提供的材料和做出的承诺如有虚假,或存在违背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接受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注:提交三份纸质原件到备案登记办理窗口
海南省乡村民宿备案登记回执
备案号: 市(县)乡村民宿【2021】 号
:
你企业报送的乡村民宿备案材料收悉,符合形式要求,我局予以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税率 市区所在地=3.30,县城镇所在地=3.24,非市区、县城或镇所在地=3.12 利润率可浮动,具体标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各类工程利润标准 单位:% 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 人工大型土...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
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 2009〕3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建住房〔 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 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
旧民居改造的乡村民宿建筑设计探析
当前乡村旅游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城市人需要缓解工作压力,亲近自然,感受田园风情。乡村当中存在大量的空心村,导致之前的民居表现出败落的景象。所以乡愁呼吁回到乡村创业的人数不断增加,乡村民宿农家院等由此产生。民宿热潮十分激烈。因此,本文主要探析了旧民居改造的乡村民宿建筑设计,旨在给旧民居改造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建村〔2019〕12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2.《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厅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近期印发的《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规定,海南未经批准不得新建乡村民宿,严禁变相发展房地产。
相关规定对民宿开办要求、开办流程、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明确要求新建乡村民宿必须坚持逢建必报,严禁以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变相发展房地产。
根据规定,海南省对开办乡村民宿要求具有合法土地和房租使用证明、合法的房租租赁合同,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租合同,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
此外,海南省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原则上应符合如下规定:经营用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单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以内,客房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平方米(不包含洗手间),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名称和广告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使用“乡村民宿”称谓,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及使用这些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
据介绍,海南2019年将建设不少于8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3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2020年将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4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2021年将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5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
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快乡村民宿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全域旅游、脱贫攻坚、房地产调控等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海南乡村民宿,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目标要求
结合海南自然、生态和人文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通过规划统筹、政策扶持、宣传引导,吸引人才、技术、资本等市场要素参与海南乡村民宿开发建设,建成一批特色精品乡村民宿,培育一批特色乡村民宿品牌,引导创建一批特色乡村民宿集群。计划2019年建设不少于8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3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2020年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4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2021年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5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部门协作,合力引导乡村民宿有序发展。建立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做好全省乡村民宿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管理监督、考核评比等工作,指导各市县建立完善乡村民宿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和政策制定、招商引资等工作。
各市县建立相应的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本市县乡村民宿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乡村民宿现场核验、备案管理、示范点评比等服务保障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等)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备案管理程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并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乡村民宿开办条件及流程、经营、监督管理等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并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海南e登记自主申报——联合核验——‘审批一张网’备案——获取经营备案证书”线上受理、审查、备案和存档“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备案管理。各市县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核验审查工作。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
(三)统筹资源管理,建立乡村民宿管理信息平台。
2019年5月中旬前,各市县依据《办法》对现有乡村民宿进行核验、认定、备案;摸清农村、农场、林场闲置房屋和厂房、校舍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建立乡村民宿项目储备库。
201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牵头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依托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信息平台,研发乡村民宿登记手机APP系统,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等)
(四)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提供法规保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推动完成《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将“乡村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乡村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写入条例,为后期制定乡村民宿相关规定提供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乡村民宿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租合同,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各市县对签订满20年租约的规范合同文本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并监督合同执行。
加强用地保障。2019年12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盘活存量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民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加大财税支持。各市县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涉农资金,支持乡村民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省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通过省级考核认定为“示范点”的乡村民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加大对乡村民宿经营的扶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等)
(五)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民宿服务水平。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以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为契机,引导发展特色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推进“一村一品”生态农业发展,为乡村民宿提供自然、健康、特色农产品,壮大乡村民宿经济;指导各市县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动路网、光网、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垃圾、污水等处理设施,加强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以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乡村民宿的安全性、通达性、便捷性。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修订完善《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和《海南省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并依照相关规定配合省住建厅完成乡村民宿评级工作,引导乡村民宿行业发展,将乡村民宿纳入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乡村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将乡村民宿信用情况纳入海南诚信管理平台,针对存在信用问题的乡村民宿,及时公示,以标准化管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为抓手提升全省乡村民宿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卫健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总队、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等)
(六)积极招才引智,培养乡村民宿人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乡村民宿专题招商活动,引进一批在乡村民宿设计、运营管理、市场开拓、品牌创建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的专业企业来琼开发乡村民宿。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管理部门、经营者、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等相关岗位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抓好乡村民宿产业专家库建设,提供定期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市县制定相关激励制度和人才引进政策,吸引返乡创业大学生、规划建筑和艺术专业人才、乡村民宿管家等,积极投身乡村民宿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等)
(七)创建乡村民宿示范点,培育区域特色品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并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结合省域“多规合一”及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成果,编制出台《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2018-2030)》。各市县结合规划,重点选择城市近郊、景区周边、文化遗存地、滨海避暑点等地,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旅游景观名村、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示范村等区域优先发展,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稳步推进我省乡村民宿发展。
各市县积极引入乡村民宿品牌企业,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签订“对赌”协议,培育区域特色品牌,创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乡村民宿品牌。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等)
(八)创新经营模式,加强宣传推介。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牵头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激励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成立乡村民宿旅游服务公司,联合农业基地、乡村民宿发展抱团经营模式,鼓励实施乡村连片开发,对农作物差别化种植、乡村民宿连锁化运营、旅游产品特色化开发进行规划,打造从农业生产基地到农旅消费一体化的特色景观旅游服务带。
各市县结合地域特色,引进高端乡村民宿项目和开发团队,选择一批综合条件好的村(点)作为开发试点,实施“一点一策”,吸引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民宿,提升乡村民宿整体品质;鼓励实行乡村民宿“合作社”经营模式,将分散的乡村民宿农户吸收为会员,由合作社实行“统一宣传营销、统一门店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的会员制经营管理,促进乡村民宿发展规范化、标准化、有序化。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加大对乡村民宿旅游资源的宣传推广力度,组织省乡村民宿示范点赴省内外开展乡村民宿专场交流、推介,提升海南乡村民宿的知名度。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通过举办乡村民宿评选活动、乡村民宿体验周活动、乡村民宿发展论坛等方式,借助“互联网 ”和节庆会展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海南乡村民宿的影响力,推介宣传我省乡村民宿资源。
(牵头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等)
(九)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并会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民宿特色村、乡村民宿综合体创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加强金融机构和乡村民宿创建主体对接,有效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依托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与房产中介、评估公司合作,根据闲置房屋的不同类型,创新处置利用模式。一是出租模式,可由村民直接出租或村集体统一出租;二是入股模式,将房屋以实物入股的形式折算到经营者的股份中;三是合作模式,将乡村民宿集中发展的村实施“村委会 公司 乡村民宿”的模式。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
任务分解表
单 位 |
任 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牵头全省乡村民宿建设工作,负责乡村民宿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管理监督、评级和奖补等工作,指导各市县建立完善乡村民宿管理机制、方案和政策制定、招商引资等工作。编制《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制定《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乡村民宿租赁合同》规范文本等。牵头建立省级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清洁家园”专项治理工作,打造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推动完成《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和《海南省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配合完成乡村民宿评级工作,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诚信档案,组织实施乡村民宿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和培养乡村民宿人才队伍工作。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盘活存量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民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省公安厅 |
负责建立统一的乡村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全省乡村民宿住宿人员的信息掌控。负责乡村治安管理,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配置必需的治安防范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人员信息登记。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省税务局 |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负责指导做好乡村民宿的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
省卫健委 |
负责乡村民宿改建区域公共卫生管理。 |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
研究我省乡村民宿融资难和经验风险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加大乡村民宿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推进乡村民宿投融资和经营保险工作,积极探索鼓励设立乡村民宿发展低息贷款、担保资金。 |
省农业农村厅 |
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发展特色农业,组织实施“清洁田园”专项治理工作,打造靓丽田园风光,助力乡村民宿发展。 |
省生态环境厅 |
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污水排放监管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治理工作。 |
省消防总队 |
负责指导市县完善乡村民宿消防设施建设,提出海南省乡村民宿消防管理的安全要点。 |
省水务厅 |
负责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配合开展“清洁水源”专项治理工作。 |
省通信管理局 |
推进、引导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民宿集聚区实现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
各市县政府 |
负责落实乡村民宿的属地建设管理责任,完善乡村民宿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规划,引导乡村民宿连点串线成片规模发展。制定民宿发展人才激励政策,及财政奖励政策。做好乡村民宿的指导协调工作,及时对接有意愿建设乡村民宿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政策指导。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民宿建设、运营管理、招商推介等工作。 |
各市县年度乡村民宿创建任务分解表
(2019-2021年)
市县 |
2019年创建 乡村民宿数量(个) |
2020年创建 乡村民宿数量(个) |
2021年创建 乡村民宿数量(个) |
海口 |
21 |
53 |
53 |
三亚 |
27 |
66 |
66 |
琼海 |
4 |
11 |
11 |
万宁 |
6 |
15 |
15 |
文昌 |
3 |
8 |
8 |
陵水 |
4 |
9 |
9 |
五指山 |
1 |
3 |
3 |
定安 |
1 |
3 |
3 |
屯昌 |
1 |
2 |
2 |
琼中 |
1 |
2 |
2 |
保亭 |
1 |
4 |
4 |
白沙 |
1 |
1 |
1 |
儋州 |
3 |
8 |
8 |
东方 |
1 |
3 |
3 |
澄迈 |
2 |
4 |
4 |
临高 |
1 |
2 |
2 |
乐东 |
1 |
3 |
3 |
昌江 |
1 |
3 |
3 |
合计 |
80 |
200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