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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意见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发展引导和管控,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思路目标,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一)发展思路。

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统筹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积极调整房地产产品结构,科学安排房地产建设时序,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同时,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其他产业的重要载体作用,形成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良性互动局面,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重点。

以本岛长居型居住地产为基本、经营性房地产为主导,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房地产产品供应体系与住房保障体系。在适度发展公租房和商品住宅等长居型居住地产,满足本岛常住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发展分时度假(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宾馆、酒店、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等以旅游度假或商业经营为目的的经营性房地产,实现与旅游、文体、健康、医疗等产业相融合,从单一产品向多元化产品转变。力争到2020年末,全省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比例不高于67%,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规划管控,统筹优化房地产业发展

(三)强化“多规合一”,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全省“多规合一”改革中,统筹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北部海口、澄迈、文昌一体化发展区,综合发展居住、旅游、商业、办公、会展等各类房地产;南部三亚、陵水、乐东、保亭一体化发展区,重点发展与旅游、文体、健康、医疗、养生结合的房地产;东部地区重点发展以旅游、会展、医疗、养生为特色的房地产;中部地区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西部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配套与旅游度假相结合的房地产。逐步形成特色各异、互补性强的房地产空间发展格局。加强对海岸带、中部生态核心区、滨水地带以及各类保护区、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关键区域的规划管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

(四)严格房地产项目核准。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把项目准入关,严防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产业附带房地产的新建项目,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进行项目规划和产业政策审查。优先满足经营性房地产的发展需要,适度控制商品住宅开发;对于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在满足本地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功能齐、配套全、环境优的高品质产品,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把好土地闸门,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和节奏

(五)加强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已供应且未动工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等情况,编制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经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市县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未经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县政府不得供应商品住宅用地。对已供应且未动工商品住宅用地面积较大、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较长的市县,要减少直至暂停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因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建设,以及农垦用地转为商品住宅用地的,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六)强化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划管理。

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商品住宅用地优质优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建设内容和标准等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文件,市县政府也不得批准土地供应方案。

(七)引导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城镇地价的动态监测,分市县、分用途编制和发布全省地价动态监测指数表,更新房地产用地基准地价,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加大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供应。

四、加快结构调整,构建多元化的房地产产品体系

(八)鼓励发展经营性房地产。

各市县要加快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增加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宅开发比例,改变以住宅为主导的单一房地产产品结构,全面提升房地产产品品质,实现产品附加价值最大化。加快发展我省十二大产业、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六类产业园区,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有效需求,带动经营性房地产发展。在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反映房地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考核指标。

(九)支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有条件的市县可在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等区域,直接建设或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一批配套设施齐全、智能化管理先进的办公楼,出租出售给高端科技企业、企业总部、企业研发中心用于办公,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各市县政府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加快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鼓励成立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旅游、健康养生地产等。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十一)多渠道消化库存商品住宅。

各市县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上购买或租赁商品住宅用作保障性住房,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管理。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用作安置房。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住宅改造为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等,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工作生活场所。继续加大房地产宣传促销力度,创新促销方式,打好“健康岛、长寿岛、生态岛”海南宜居牌,带动房地产销售。

五、优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氛围

(十二)调整收费环节。

对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建筑垃圾处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50%应缴款项,属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前缴清。

(十三)进一步放宽市场行为。

社会投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由开发企业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放开全省环评、能评、水评、安评等各类中介服务市场,开发企业可面向全国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各项评估,各审批机构对相应评估结果须予以认可。

(十四)实行区域整体评估评审机制。

以区域性评估评审替代单个项目的评估评审。各市县(含园区)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等专项评估评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不再做专项评估评审。

(十五)提高审批效率。

试行行政审批企业承诺制,对企业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经修改后可达到审批条件的,可由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给予先行办理审批手续。试行企业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企业具体承诺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

在2013年11月1日前已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含)以上资质并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60号)之前的标准执行。2013年11月1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具有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并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全资或控股隶属关系的,可由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出具对开发项目提供人员、技术支持,对开发项目质量安全负责的承诺函,按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的资质等级标准开发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项目。

(十七)完善设施配套。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提供相应的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配套设施。在项目建设时,由政府主导并统一规划预留管道或廊道,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通过预留管道或廊道建设至项目红线,并预留接口。新建城镇小区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城镇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集贸市场(商场、商店)、社区管理、金融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市县要加快建立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加快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构建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在内的完整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对开发投资、资金来源、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对于银行贷款占比较高、资金紧张、建设进度缓慢、销售异常、矛盾纠纷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商品住宅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要根据情况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及早化解市场风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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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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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LCC-A品种:促进剂 容量:20kg/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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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长风化工厂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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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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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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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LCC-D品种:促进剂 容量:20kg/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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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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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K-12品种:促进剂 容量:25kg/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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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P-4品种:促进剂 容量:20kg/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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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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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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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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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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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庆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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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一般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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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简易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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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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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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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 视频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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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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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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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地区定额人工费用

  • 2011年9月-12月
  • 1工日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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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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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 不锈钢意见箱,户外画面内容;36×26×10cm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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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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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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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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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61KB

页数: 未知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格式:pdf

大小:161KB

页数: 未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琼府〔20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乡村民宿是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和院落,结合地域性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风情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以慢节奏生活、家庭服务、乡野体验、亲近自然为特色,为游客提供乡野生活、休闲度假的居住空间。科学引导乡村民宿发展,有利于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提高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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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省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带动了城镇建设与更新改造,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关键期、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机遇期、经济长期保持平稳增长的重要窗口期,全省房地产市场潜在需求巨大,发展空间广阔。但也要看到,全省房地产业发展还存在规划引导不到位、产业无序发展,制度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产品低端化、设计同质化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提出的新定位和新要求,把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位置,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更好地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现就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一)突出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一区、一带、五群、七廊”城镇总体构架和“统筹城乡、做强滇中、搞活沿边、联动群廊”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云南省房地产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滇中经济圈房地产业的支撑作用,努力挖掘滇西、滇东南、滇西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群房地产业的增长潜力,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房地产业发展,扶持县城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步伐,加大对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力度,迸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空间布局。各地要以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城市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房地产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和比例,引导房地产市场合理有序开发。(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动房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科学把握房地产业发展的时序与节奏,坚决制止优质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适当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比重,保持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构筑以经营性房地产为主导,居住、商业和办公地产协调发展的多元化产品体系。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支持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逐步形成与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相适应的房地产供应类型和规模。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严格划定房地产开发的限建区和禁建区,严格控制各地核心生态保护区等区域房地产开发,确保生态底线和生态安全,实现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三)加快发展精品特色房地产业。竖持走精品特色发展之路,充分结合和发挥云南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民族风情浓郁、风光景色迤逦的特色和价值,重点发展具有云南特有风情的各类房地产精品产品,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城市组团、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等跨界地产项目,促进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精品特色、价值丰富”的房地产业发展格局。(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四)加快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各地要加大对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摸清底数,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予以与城镇棚户区改造同等的财政资金补助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老旧小区采取改建、扩建、翻建和综合整治等方式加以改造,不得大拆大建。全省2015 - 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不低于42.6万户。(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五)完善棚户区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精神,尽快编制2015- 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对纳入计划的与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危房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种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红线内”和“红线外”),务必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2014年底前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列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清单,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基础建设计划。(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六)大力推广住房保障货币化。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推动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逐步向货币化保障转变。要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差别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也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确需新建、配建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或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要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地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棚户区住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40%,并可适当加大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入的补助、奖励幅度,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与新建安置住房享受用地指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等方面的同等支持政策。对以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或司法拍卖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时给予一定的倾斜。(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部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七)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办理及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同时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逐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新购买商品住房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探索定向限价商品房政策,允许教师、医生等部分特定行业人员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三、鼓励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

(八)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具体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职工即可在购房地申请贷款,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本行政区域外购房,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对结余资金多、个贷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统筹调剂资盒,供结余资金少、个贷率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及以上房屋折旧,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四、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并允许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发行专项建设债券。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

(十一)进一步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对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住房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迟至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经抵押权人同意,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项目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差别化监管,对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不可预见费监管比例。(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扣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二)促进房地产业与“互联网+”相融合。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把房地产业列为推进“互联网+”行动的重要领域,纳入各地行动落实方案,加快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本地区房地产业的基础数据库,形成全省房地产业运行大数据。要推动房地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数据高效共享交互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社会征信体系,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等信息的在线披露,促进互联网与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能力的深度融合,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市场监测手段和科学调控能力。鼓励各地开发建设房地产综合交易服务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辟微信等移动网络营销新渠道,积极推广房地产中介在线租售房屋,构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房地产营销新模式和物业服务新业态,不断拓宽房地产市场,大力提高房地产市场化水平。(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提高商品房建设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住房产品的建筑质量、使用功能和居住舒适度。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广泛采用住房产业化、住房全装修等成熟技术,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完善住宅区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强化社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住宅产品升级换代,激发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和新型铝材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销售和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各县、市、区可对销售、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予以适当补贴。(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十五)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地落户,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鼓励我省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突出我省建材优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合作,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六)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快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审批、建筑施工许可、环评等环节的审批进度,合并简化消防、人防、防雷检测等环节的审批程序。(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

(十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要强化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禁建设“小产权房”。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受处罚企业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竞买,并控制好住房用地供应的规模和节奏。对在售商品住房库存过多,消化周期超过2年,或在建待售、土地已出让待建的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非住宅房地产供应用地规模大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减少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十八)建立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研究制定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使用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土地收储、供应和管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闸门作用,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能力。省级土地储备可采取合作储备及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省级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应及时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供地。(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九)加强重点开发项目跟踪服务。各地要建立房地产业重点开发项目领导联系挂钩机制,对棚户区改造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情况,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立以城市为平台、政府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城市房地产推广营销工作机制,通过城市房交会、商品房项目巡展、网上商品房营销等方式,重点做好“去库存化”工作,提高商品房销售率。(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强化房地产市场研判和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强化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省级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各地房地产管理业务系统,进一步整合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反映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共享和预报预警系统占完善房地产信息发布机制,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实时发布商品房供应、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营造有利于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新闻办)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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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足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四)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八)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地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二、多措并举,鼓励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九)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三、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十二)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六)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十七)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十八)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市州政府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四、强化服务,全面落实各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一)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发展壮大。

(二十二)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市州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市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

(二十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四)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级建设和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十五)强化责任考核。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考核,要对市州所辖本级、县市区列入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考核办法,以责任促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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