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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单位:元/亩
市县 |
区片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中:土地补偿费 |
其中:安置补助费 |
区片范围 |
---|---|---|---|---|---|
海口市 |
一 |
134186 |
51610 |
82576 |
秀英街道办、海秀街道办、国兴街道办、府城街道办、滨江街道办、凤翔街道办、海府街道办、蓝天街道办、博爱街道办、海甸街道办、人民路街道办、白龙街道办、和平南街道办、白沙街道办、新埠街道办、中山街道办、滨海街道办、金贸街道办、大同街道办、海垦街道办、金宇街道办、城西镇、海秀镇、西秀镇、长流镇、灵山镇 |
二 |
116976 |
48740 |
68236 |
演丰镇、石山镇、永兴镇、龙泉镇、龙塘镇、云龙镇、龙桥镇 |
|
三 |
103296 |
43040 |
60256 |
三江镇、东山镇、红旗镇、新坡镇、遵谭镇、大致坡镇 |
|
四 |
91278 |
41490 |
49788 |
旧州镇、三门坡镇、甲子镇、大坡镇 |
|
三亚市 |
一 |
145600 |
56000 |
89600 |
吉阳区、海棠区、天涯区、崖州区 |
儋州市 |
一 |
83329 |
36230 |
47099 |
那大镇 |
二 |
73458 |
34980 |
38478 |
东成镇、白马井镇、兰洋镇、新州镇、和庆镇、南丰镇、中和镇、王五镇、排浦镇、木棠镇、光村镇、峨蔓镇 |
|
三 |
64911 |
30910 |
34001 |
海头镇、大成镇、雅星镇 |
|
洋浦 |
一 |
73458 |
34980 |
38478 |
新都社区、高山社区、太平社区、公堂下社区; 三都村、南滩村、漾月村、旧州村、德义村、西照村、冠英村、棠柏村、颜村 |
琼海市 |
一 |
108468 |
47160 |
61308 |
嘉积镇、博鳌镇、潭门镇、中原镇 |
二 |
93681 |
44610 |
49071 |
塔洋镇、长坡镇、万泉镇、大路镇 |
|
三 |
88452 |
42120 |
46332 |
阳江镇、龙江镇、石壁镇、会山镇 |
|
文昌市 |
一 |
105547 |
45890 |
59657 |
文城镇 |
二 |
87066 |
41460 |
45606 |
东郊镇、文教镇、昌洒镇、东阁镇、冯坡镇、会文镇、锦山镇、龙楼镇、铺前镇、翁田镇、抱罗镇、东路镇、公坡镇、潭牛镇、蓬莱镇、重兴镇 |
|
万宁市 |
一 |
103776 |
45120 |
58656 |
万城镇 |
二 |
97240 |
44200 |
53040 |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
三 |
89964 |
42840 |
47124 |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 |
|
东方市 |
一 |
82570 |
35900 |
46670 |
八所镇 |
二 |
69489 |
33090 |
36399 |
四更镇、新龙镇、三家镇、大田镇、感城镇、板桥镇 |
|
三 |
67263 |
32030 |
35233 |
东河镇、天安乡、江边乡 |
|
五指山市 |
一 |
62951 |
27370 |
35581 |
通什镇 |
二 |
51261 |
24410 |
26851 |
毛阳镇、番阳镇、毛道乡、南圣镇、畅好乡 |
|
三 |
48825 |
23250 |
25575 |
水满乡 |
|
定安县 |
一 |
85882 |
37340 |
48542 |
定城镇 |
二 |
81356 |
36980 |
44376 |
龙门镇、黄竹镇、龙湖镇、雷鸣镇 |
|
三 |
75873 |
36130 |
39743 |
新竹镇、富文镇、龙河镇、岭口镇、翰林镇 |
|
屯昌县 |
一 |
68747 |
29890 |
38857 |
屯城镇 |
二 |
62118 |
29580 |
32538 |
新兴镇、枫木镇、坡心镇、乌坡镇、南吕镇、南坤镇、西昌镇 |
|
澄迈县 |
一 |
83421 |
36270 |
47151 |
金江镇、老城镇 |
二 |
75600 |
36000 |
39600 |
桥头镇、福山镇、大丰镇 |
|
三 |
74382 |
35420 |
38962 |
瑞溪镇、永发镇、中兴镇、加乐镇、文儒镇、仁兴镇 |
|
临高县 |
一 |
80178 |
34860 |
45318 |
临城镇 |
二 |
72093 |
34330 |
37763 |
博厚镇、东英镇、调楼镇、新盈镇 |
|
三 |
65625 |
31250 |
34375 |
波莲镇、皇桐镇、多文镇、南宝镇、和舍镇、加来农场 |
|
昌江县 |
一 |
80546 |
35020 |
45526 |
石碌镇、叉河镇、昌化镇、海尾镇 |
二 |
67683 |
32230 |
35453 |
乌烈镇、十月田镇 |
|
三 |
62139 |
29590 |
32549 |
七叉镇、王下乡 |
|
乐东县 |
一 |
75854 |
32980 |
42874 |
抱由镇、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佛罗镇、莺歌海镇、尖峰镇 |
二 |
69027 |
32870 |
36157 |
千家镇、大安镇、万冲镇、志仲镇 |
|
陵水县 |
一 |
103546 |
45020 |
58526 |
椰林镇、黎安镇、新村镇、英州镇、三才镇、光坡镇 |
二 |
92673 |
44130 |
48543 |
文罗镇、隆广镇、提蒙乡 |
|
三 |
84945 |
40450 |
44495 |
本号镇、群英乡 |
|
白沙县 |
一 |
60835 |
26450 |
34385 |
牙叉镇 |
二 |
49329 |
23490 |
25839 |
邦溪镇、七坊镇、打安镇、荣邦乡、阜龙乡 |
|
三 |
42357 |
20170 |
22187 |
金波乡、青松乡、南开乡、元门乡、细水乡 |
|
保亭县 |
一 |
72634 |
31580 |
41054 |
保城镇、什玲镇、三道镇 |
二 |
65373 |
31130 |
34243 |
毛感乡、响水镇、新政镇 |
|
三 |
64512 |
30720 |
33792 |
加茂镇、南林乡、六弓乡 |
|
琼中县 |
一 |
62031 |
26970 |
35061 |
营根镇 |
二 |
54159 |
25790 |
28369 |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 |
|
三 |
47439 |
22590 |
24849 |
红毛镇、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什运乡 |
基准日: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2100433B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琼府〔2020〕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我省组织制订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实施,2014年7月以琼府〔2014〕36号文件印发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四、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五、本文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老政府是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就是南亚下去那边了。新政府是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就是以前老机场那边过去一点。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而设立的,集行政许可审批、要素资源配置、行政效能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省级综合政务服务平...
你好,2016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正>琼府[2008]8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固始县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和社会保障制度及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存在的问题,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实施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执行《河南省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方案》为基础,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注意相邻权属单位区片价相一致、相平衡,便于征地、用地工作开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区片范围,缩小因区片零星带来不公平价格的原则,对我县征地区片价进行调整。
二、工作任务
相关业务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条件、种植作物类别、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体现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和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情况,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实事求是地调查摸底、科学合理地分析测算,做到与现实补偿标准的相互衔接,增强区片价的实用性和现实性,解决现行区片价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调整建议。乡镇政府(办事处)要结合上轮区片价和本乡(镇)域范围内已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情况,对区片的划分、价格的确定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在现行征地区片价成果基础上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标准提高幅度按不低于15%计算。
三、工作方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在征地案例比较法、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和年产值倍数法的测算结果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为保证全县征地区片价调整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土地的副县长任组长的固始县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调查与测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对调整区片价的成果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由国土局分管征地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制定方案(7月10日—7月15日)。制定印发《固始县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三)资料收集、调查摸底阶段(7月16日—7月25日)。收集相关资料,绘制图纸、图表和报告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分村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调整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等相关资料。全面开展区片价实施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四)选择技术协作单位(7月16日—7月25日)。在科学统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基础上,选定技术协作单位。
(五)开展测算阶段(7月26日—8月5日)。依据方案,测算各级区片价格和各个区片价格。
(六)平衡修订呈报阶段(8月6日—8月15日)。开展区域之间以及行政区之间的接边平衡。
(七)组织听证(8月16日—8月25日)。组织召开由各乡镇(办事处)、村代表及相关用地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对初步成果进行听证,征询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
(八)成果上报。将形成的调整征地区片价成果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并申请评审及验收。
(九)成果备案、归档。成果评审及验收通过后,依据评审、验收意见,将全县征地区片价调整的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将最终成果归档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片价调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主管土地的副乡(镇)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区片价调整测算工作。
(二)做好宣传。各乡镇(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此项工作,了解自身合法权益,支持我县征地区片价调整工作,并能够推动今后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配合。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深入调查分析,要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征收土地的价值、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产生活等多方面因素,合理划定区片,科学调整价位。
(四)严格操作规范。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规范操作,为划分区片、调整地价和征地补偿提供标准尺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顺利通过。
(五)及时反馈。区片价是为当地政府征地服务,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当地经济发展,调整区片价工作要切实反映当地实际情况,随时听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映和汇报。
(六)经费保障。按照上级要求,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解决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协作费用和资料收集、标准测算、图件制做、成果汇总、评审验收等工作。
2100433B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始县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