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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丝绸之路中道考察
第一节丝路“桥头堡”——吐鲁番
第二节西域都护府故地——轮台
第三节龟兹文化中心——库车
第四节唐代“万亩屯田之地”——新和
第五节姑墨古国——温宿
第六节柯坪至图木舒克途中的古迹
第七节疏勒要塞——伽师
第八节进出中亚南亚门户——喀什
第九节叶尔羌古国——莎车
第十节返回和硕、焉耆
第十一节重返吐鲁番
第二章丝绸之路南道考察
第一节库尔勒
第二节尉犁
第三节若羌
第四节从且末到民丰
第五节从策勒到洛浦
第六节和田
第七节从墨玉经沙漠公路到阿拉尔
第八节从焉耆至和硕
第三章东天山北道及南疆的再考察
第一节吉木萨尔与北庭故城
第二节巴里坤
第三节哈密
第四节从托克逊至和静
第五节克孜尔石窟的再考察
第六节从阿拉尔至喀什之行
第四章从楼兰到尼雅
第一节通往塔里木盆地的山道和关垒
第二节孔雀河畔的烽燧与古城
第三节从若羌到民丰——楼兰古国的前世今生
第五章从北庭到高昌
第一节从上海到新疆
第二节从石河子到北庭都护府遗址
第三节从北庭都护府到巴里坤
第四节从巴里坤到哈密
第五节进出塔里木盆地的门户——吐鲁番
第六章唐安西四镇之于阗和疏勒
第一节于阗第一站:民丰和策勒
第二节于阗第二站:从洛浦到墨玉
第三节南疆重镇——疏勒(喀什)
后记
《环塔里木历史文化资源调研行纪》内容简介:环塔里木地区是西域三十六国重要聚居地,是西域文明的中心。本成果在立项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的基础上,将五年来对环塔里木南北两道及其周边地区的调研过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具有学术调研和田野调查的特性,并将塔里木盆地南北两道和河西走廊到东天山进行了对比调查。
张安福,男,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环塔里木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与研究》首席专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一般项目、教育部社科项目、新疆自治区社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多项,出版《唐代农民家庭研究》、《清代以来新疆屯垦与国家安全研究》、《西域屯垦人物论稿》、《汉唐屯垦与吐鲁番社会变迁研究》等著作,发表相关论文40余篇,目前主要从事西域史研究、汉唐史研究。
田海峰,男,河南杞县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汉唐西域史研究。 2100433B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综合篇第一章 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实践第二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体情况第三章 发挥“资源”优势,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第四章 绿色建筑委员会国际合作情况第五章 上海世博会园区生态规划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第六...
前言第一章 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现代设计的发展现代设计教育第二章 现代设计的萌芽与“工艺美术”运动工业革命初期的设计发展状况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第三章 “新艺术”运动“新艺术”运动的背景法国的“新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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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常用图书目录
1 工程常用图书目录(电气、给排水、暖通、结构、建筑) 序号 图书编号 图书名称 价格(元) 备注 JTJ-工程 -24 2009JSCS-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128 JTJ-工程 -25 2009JSCS-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136 JTJ-工程 -26 2009JSCS-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 ?动力 98 JTJ-工程 -27 2009JSCS-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结构体系) 48 JTJ-工程 -28 2007JSCS-KR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能专篇-暖通空调 ?动力 54 JTJ-工程 -29 11G101-1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 -剪力墙、框 支剪力墙结构、现浇混凝土楼面与屋面板) 69 代替 00G101
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信托、代理、居间的关系
1.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信托的不同
房地产信托实质上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此项关系中,一方拥有房屋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利益使用该房屋财产的义务,该房屋财产称信托财产。成立房地产信托有房屋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主体。
房地产行纪关系与房地产信托关系的区别如下:
1)房地产行纪关系属于合同关系,房地产信托属于房屋财产管理关系,类似于用益物权管理。
2)房地产行纪合同只有房地产委托人、房地产行纪人双方,而房地产信托有房地产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3)房地产行纪不以房屋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其委托人的房屋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房地产信托以房屋财产交付各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房屋财产所生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房屋财产授予人。
2.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代理的不同
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两者相似的地方。不同之处是,房地产代理行为在交易时房地产经纪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交易,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经济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房地产行纪行为,交易时房地产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交易,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经济风险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委托人并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3.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居间活动的不同
房地产居间中,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促成他人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它自己并不直接进行交易,纯粹起一种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的作用,所以它基本上不承担交易行为的经济风险。而在包销活动中,不管标的房地产是否能按包销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售出,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必须向房地产业主支付全额房款。这其中潜在的巨大经济风险完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不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房地产交易,其实质上已成为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一个主体。
房地产行纪合同的内容:
1.房地产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办理房地产行纪业务在我国房地产行纪业务才刚刚起步,还很不成熟。在现阶段,房地产行纪的内容还主要是包销,真正的房地产购销和寄售还没有正规发展。房地产行纪人在办理房地产行纪业务时,应选择对房地产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并应亲自办理。
(2)保管义务受委托的房地产行纪人应当妥善保管寄售或购进的房产,以免房产损坏、灭失。只有不可归责于房地产行纪人的事由发生,房地产行纪人才能免责。
(3)转移房地产收益的义务房地产行纪人应将行纪经营业务取得的收益及时移交给委托人。
(4)报告义务房地产行纪人有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及时报告委托人销售数量、销售进度、销售难点、销售价格变化等义务。
(5)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房地产经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房地产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房地产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房地产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房地产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事后协商。房地产委托人对房地产价格有特别指示的,房地产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房地产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房地产委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支付报酬。报酬数额一般由房地产行纪合同事先约定。房地产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房地产交易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支付费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地产行纪费用一般由房地产行纪人负担。但如约定由房地产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费用。
(3)验收受领房产房地产经纪人按照约定买入房地产,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房地产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的,房地产行纪人可以提存该房地产;房地产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房地产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处理该房地产,房地产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当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行纪活动时,经纪人常常被称为行纪人。
房地产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如下几项。
1)房地产行纪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要求得到报酬和手续费等。
2)房地产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时,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这被称为行纪人的介人权。
3)当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房地产行纪人依其指示所购房屋并拒付报酬、费用时,经过催告后,行纪人有权将房屋留置。
房地产行纪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2)房地产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房产。
3)及时报告的义务。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是不管每月天数的不同的。权利人在设定合同的期限时应该考虑到每月天数不一样,有28、29、30、31天的情况。有效期包括休息日。但是当到期日是休息日时,就会涉及推迟至工作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