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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5%比例计算,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存储。

工程造价按工程中标价和工程承包合同总额确认。未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价格和市场价确定。

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保证金可减半存储,但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由施工企业与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资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专业转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报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要求分包商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申请开工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款凭证》。

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核实该工程项目办理保证金的相关手续、《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该施工企业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等情况。

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处理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许可。

第九条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经查实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工人与施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启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启用保证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启用保证金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保证金专户银行收到《启用保证金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从该保证金专户划出需要启用的资金存入《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因工人身份证件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未办理施工报建或施工许可项目且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企业,由建设工程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未结清工程款项内先行垫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足已启用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责令其补缴,并可从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缴存或因启用保证金后未补足保证金,或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生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竣工证明、工人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凭证;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应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建设工程项目工人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应当批准退还其保证金,并通知开户银行。

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报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

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员工名册等用工手续,或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且拖欠民工工资不积极清欠的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在竣工验收2年后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后,应及时办理用工登记,编制员工名册、并依法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备查。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其在我市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以追讨工人工资为名编制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煽动工人集体上访,或以追讨工资为名骗取保证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及保证金开户银行按照各自职能将该施工企业记入系统管理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发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不按章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开户银行因工作失误导致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对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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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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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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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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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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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支付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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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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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1999年建安工程平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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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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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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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 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 办发 []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粤人 社规 []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范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 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 保函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20201022130847)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20201022130847)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2020102213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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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 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 办发 []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粤人 社规 []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范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 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 保函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受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其进行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异常信息包括当月未发生工人工资支付情形、专用账户余额不能完全支付当月应付工人工资、已销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以及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划账进度包括定期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占合同约定总金额的比例信息及支付进度信息。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名录。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

第十条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第十四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

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未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施工企业或者工人投诉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改进服务;逾期仍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商业银行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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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含厂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四条 县人社局是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务工人员工资投诉,并依法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保证金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并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同时抄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

施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台账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保障制度、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务工人员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招用之日起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中单位所持劳动合同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程款与工资分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单独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统一代发给务工人员本人。

第十条 县人社局在查处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案件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举证责任,不举证或无法举证的,县人社局可以责令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发生时同岗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单位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县人社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第四章 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均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建设领域的报建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由县住建局征收;工业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乡镇)征收。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六条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时限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总投资的2%以现金形式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房屋预售前缴纳,其余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政府性工程建设单位无需缴纳现金,但要在开工之前到县财政局备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其中现金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金额50%,剩余部分可由担保公司出据担保函。为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函的担保公司应为依法成立并在住建厅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承诺就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价的5%以现金形式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分包单位不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总投资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包括场平、基础、主体、绿化、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土地和机器设备。建设领域报建工程项目总投资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县住建局确定,工业项目总投资标准由所在的园区(乡镇)确定,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缴纳的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已用于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务工人员工资后,应当在10日内向原账户补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县财政局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持县财政局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无县财政局开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一律不得核发许可证。本办法实施前未竣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补缴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后主管部门方可允许其开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施工许可材料的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划支: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单位负拖欠工资的全责。当出现此类直接发包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先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再向直接发包施工单位追偿支付款额。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可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和履约(工程)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支付:

(一)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其分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造成承包人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分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可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支付:

(一)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分包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造成班组长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报送上一季度已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县财政局向各职能部门通报一次保证金的缴纳、动用和退还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按以下程序先行划支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一)务工人员因拖欠、克扣工资,向县人社局投诉,经县人社局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联合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二)经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单位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联合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三)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施工单位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后,方可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审定,并在施工场所公示15日后无异议再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克扣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克扣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克扣现象的。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在核实该工程项目没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在处理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收取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此证明到县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人社、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且未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行为,有权向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有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人社局要及时将该企业通报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积极主动存入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企业;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十二条 对已被划支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账户补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县财政局通报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由其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由县人社局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不予开具《未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证明》。对没有经县人社局开具《未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证明书》和县财政局开具《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不得超越本规定,擅自发放施工许可证手续。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企业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该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依法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各职能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为该项目建设发放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业主。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具备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不属于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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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汉台区启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

近日,汉中汉台区按照《汉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收缴总承包施工单位陕西东方建司承建的“天台山灵官垭改扩建”和“徐望幸福家园建设项目工程”农工工资保证金7.05万元,标志着汉台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全面启动,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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