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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规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稳评工作”),实现规范化、流程化操作,提高稳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控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省发改委、省委维稳办关于印发<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2〕1749号)和《市发改委、市委维稳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汉发改投资〔2013〕154号),结合汉中实际情况,就全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稳评范围
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市境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细则。
二、项目稳评责任主体
1、由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或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该企业可作为评估主体;外资或民间资金投资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作为评估主体;职责交叉、难以确定的由市、县区维稳领导小组指定评估主体。
2、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按照稳评工作的程序规定,组成评估小组,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提出评估结论,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稳定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防范控制的对策措施。评估主体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参与评估,承担部分环节的工作及稳评报告编写。委托开展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加强对评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进行把关,保证评估工作质量。
三、项目稳评适用程序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形式。
(一)简易程序:凡不涉及征地拆迁或拆迁量10户及以下或安置人口不超过50人、没有污染或污染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应批项目环评登记表或环评报告表)、项目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100亩、没有其他利益关联或关联程度较小的项目,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项目,由项目报建单位填写《汉中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审核表》(见附件1),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维稳办备案,经报备确认后进入审批(核准、备案)流程。
(二)一般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适用一般程序。
1、由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
2、由市、县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对生态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需批复环评报告)、对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投资项目;
3、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
4、涉及征地拆迁超过10户或安置人口超过50人或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亩,与项目建设地人民群众、周边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联系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
5、项目建设地有关利益方出现过因工程建设发生矛盾和稳定问题,出现过大规模集访、群体性事件的;同类项目在其他地方发生过不稳定问题的。
适用一般程序的项目,由项目评估主体组织专门小组、制定评估方案,采取项目实施前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项目风险结论,委托有相应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并编写项目稳评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主体填写《汉中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程序审核表》(见附件2),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规划、土地、环保、安监、人社等相关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县区维稳办备案,经报备确认后进入审批(核准)、备案流程。
四、项目稳评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过当地财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等。项目选址、规划、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矿产资源配置、环境影响、施工影响、安全生产、资金筹集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是否到位。具体包括:1、项目在规划选址、规划调整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及对群众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等。2、项目实施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征地补偿价格、征地政策、征地程序和补偿款发放等。3、项目实施前涉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包括资源转化涉及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地上建筑物拆除、拆迁安置情况等。4、项目开工及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招投标环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劳资纠纷等。5、项目建设后期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就业、社会保障、集体资产处置等。6、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等。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于风险很大或风险较大的事项,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及可控范围,是否需要作出“不实施”或“暂不实施”的决定;对于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
五、项目稳评风险等级
高风险:反对意见超过33%或群众反应特别强烈,或稳评结论认为项目实施风险很大,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
中风险:反对意见占10-33%或群众反应强烈,或稳评结论认为项目实施风险较大,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反对意见低于10%、少数群众有意见,及稳评结论认为项目实施风险较小,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六、项目稳评结论运用
评估主体作出的项目稳评报告及结论和维稳办备案意见,是发改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评估结论认为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项目,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并化解矛盾、问题、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审批(核准、备案)。无化解措施或措施不力、实施条件尚不具备、不能降低风险等级的项目,维稳办不予备案,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暂缓审批(核准、备案)。
评估结论认为对社会稳定无风险或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项目,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发改部门可以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应由评估主体制定,由评估主体单位自行评估的,方案应包括项目的评估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项目基本概况、涉及利益面、评估各阶段的计划进度、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及完成时限等内容。委托第三方参与评估的,除应明确上述内容外,还应明确评估主体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职责责任。
(二)项目公示
项目实施前,评估主体应在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人口集中地区进行项目实施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及性质、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必要性、项目规划及占地、拟建规模及内容、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进度、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方案、意见投诉联系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公示期为20天。
(三)风险因素调查、问卷调查、初步评估论证
在项目公示期间,评估主体应进行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各个风险因素调查,给每一户征地拆迁安置户或有关利益方发放项目实施问卷调查表,并最后收集汇总调查情况,对风险情况和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评估论证,作为评估报告编制的依据。
(四)座谈、听证会
对于群众反映激烈、风险较大的项目,评估主体应邀请有关部门及单位、涉及利益方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采取制定相应对策;如有需要,评估主体可组织召开群众听证会,邀请不少于涉及拆迁户或利益方总户数30%群众代表参加(户数太多时,也可以由群众自行推选不少于30名群众代表参加)。对群众提出的质疑、意见和建议进行答复,并认真吸收整改,直到群众满意。
(五)稳评报告编制
适用简易程序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不再编制专门的稳评报告及召开座谈会。适用一般程序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并经县区发改局、维稳办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编制;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并经市发改委、市维稳办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编制;转报省级、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并经市发改委、市维稳办认定备案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稳评报告须围绕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科学、客观、全面、如实的反映项目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具体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六)稳评报告评审
项目稳评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评估主体组织项目单位、维稳、发改、规划、土地、环保、安监、人社、综治、信访等部门和特邀专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建议,并形成项目稳评报告评审意见。专家组原则上应由5名以上专家成员组成,从市或县区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评审组组长应由评估主体结合项目情况指定资深专家担任。各专家组成员结合本人所在领域和研究专长,对评估报告内容和评估程序是否完备,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全面、真实,风险因素识别是否完整,风险等级判断是否恰当,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全面、可行、有效等进行分析讨论,对稳评工作情况进行质询、评价和审议等实体性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由评审组组长作总结结论,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项目评估主体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稳评报告进行修改后,将稳评报告分别报送维稳办和发改部门。
(七)项目稳评备案
一般按属地原则报备,项目由县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县属企业组织实施的,在县区维稳办报备;市属企业确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实施地县区维稳办报备;中央和部、省属部门单位、企业驻汉机构确立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维稳办报备;跨市、县区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维稳办报备。项目报备需提交拟建项目的投资主体、规模、选址等基本情况资料,填写《汉中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审核表》或《汉中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程序审核表》,装订成册报维稳办备案。
(八)相关责任
1、项目决策机构和评估主体对项目的稳评工作总体负责。镇政府(办事处)、规划、土地、环保、安监、人社等其他部门对稳评工作的相关风险负责,并应在项目稳评程序审核表中,对相关风险内容及等级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镇政府(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主体开展项目稳评工作,包括项目的公示、问卷调查、座谈、听证、群民代表选取等。
3、发改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权限的项目是否需要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开展稳评进行初审,并向同级维稳办报备审核;负责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指导编制稳评报告。
4、维稳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评估主体开展稳评工作;负责对职责交叉、难以确定评估主体的项目指定评估主体;负责项目稳评备案工作,备案意见将作为发改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据。
(九)风险应对跟踪和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开工回访制度。在项目开工阶段,项目主管、监督部门应主动深入工地了解维稳措施落实情况,掌握矛盾化解程度,继续帮助项目施工方细化措施,化解矛盾,确保项目平稳推进。
2、建立信息直报制度。市、县区维稳办应在每个稳评项目中明确1-2名信息员,用于了解掌握项目建设中涉稳风险化解情况,便于随时指导有关部门调整应对措施。
3、建立集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倒查机制。市、县区维稳办从信访、公安等渠道了解掌握各类集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发生情况,检查对照应评项目评估结论是否得到运用。对应评未评和评估工作不实、走过场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估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中介组织在参与稳评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导致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等后果的将取消稳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维稳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1、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总投资------------------- 费率---- 报告编制费用算例 ---费用算计 -...
需要资质由国家(地方)主管部门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应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程序:先由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管理部门指定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开展工作,之后出具评估报告。
由乡镇级政府办公室或综治办出具,到县级政法委加盖公章。
重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若干问题的探讨
本文介绍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作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要注意的问题。建议加强组织与领导,形成完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实行拆迁风险评估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探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有关拆迁文件精神,我市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全面实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初步探索。
2015年,阜宁县住建局深入学习贯彻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省维稳办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县《关于重大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阜委办发[2013]92号)要求,健全住建系统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创新稳评工作举措,强化风险动态监控,加大督查力度,努力推动住建系统维稳源头防范和治理工作,切实提高住建系统稳评工作水平。
一是健全稳评组织建设。阜宁县住建局不断加强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根据职务变动,及时调整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充实基层稳评队伍,建立健全系统稳评组织网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稳评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规范稳评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房产证办理、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类敏感项目的稳评工作。总结农民工保护、物业管理、房产维权等不同类别重事项的规律特点,查找风险点,研究对策措施,组织编写稳评工作分类指南,为一线开展稳评提供规范指导。
三是推动重点部门稳评工作。局法制办加强政策类事项稳评工作研究,督促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特点开展稳评,指导督促拆迁办将稳评纳入房屋征收前置程序,实行房屋征收事项稳评报备和评估结果报告制度。
四是强化稳评信息完善。充分依托局网站信息平台,大力推进开展稳评信息工作,鼓励各相关具体科室逐步建立符合住建系统工作特色的稳评信息系统。
五是加强稳评业务培训。加强稳评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住建系统稳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在不同层面创建稳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六是组织督查考评活动。由局信访办牵头开展稳评督查考评活动。切实做好专项督查迎评工作,抓紧做好稳评组织网络、制度规范、稳评结果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以及重大事件稳评工作等自查自评。(孙小丽)
《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绕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研究,回顾了工程项目建设评估理论,探索将复杂系统理论应用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系统稳定中,并在分析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影响、利益主体博弈及其社会风险主要因素与特性的基础上,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系统失稳成因和机理进行了研究,探讨将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系统稳定的脆弱性和协同性纳入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并从政府的社会稳定评估管理转变入手,建立了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水利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理论、方法和评估机制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相关评估方法和评估机制可以为中央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决策支持和操作工具。《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供水利项目评价、工程项目评价、社会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项目投资管理从业人员,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相关领域研究人员,以及关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的广大社会公众学习和参考。
《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对现有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进行剖析,提出了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的6大转变,即:①由“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转变,②由“一评了之”向“全程跟踪”转变,③由“善后”向“预防”转变,④由“被动维稳”向“主动维稳”转变,⑤由“保稳定”向“促稳定”转变,⑥由“政府治理”向“政府—民众共治”转变;在此基础上,从评估目标、基本原则、评估内容、执行主体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程序,提出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多元参评机制、工作机制和支撑机制组成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所开展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无论对于完善工程项目影响评价、工程项目社会风险分析,还是对于丰富社会系统理论、项目社会评估理论和社会风险管理理论等都体现出重要的理论意义;围绕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进行的理论、方法和管理的探讨,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拓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对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条 为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前化解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确保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立项且涉及移民占地、区域间水资源调配、洪涝灾害转移或对项目邻近区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水利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是指项目单位通过调查分析及征询相关地方和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独立篇章。
已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但少部分群众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国家审批立项的,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省审批立项的,根据审批主管部门要求相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主体需与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评估论证应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的意见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在合法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是否已列入国家和省批准的相关规划。环境影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及项目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合理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可行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在可控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八条 国家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和由省审批立项且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的水利建设项目,各单位在向国家或省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报文件中说明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范风险的意见。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高、中风险的项目,国家和省不予安排审查。
第十条 国家和省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审查。
对国家审批立项的中央直属项目和省审批立项的省直属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内容:总体评价;内容完备性和方法合理性评价;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估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风险等级评价;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
对国家审批立项的地方项目和省审批立项的地方项目,审查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内容完备性进行审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不完备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过程中,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开展工作,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直属项目为水利部直属单位、流域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省直属项目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流域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地方项目为市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