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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让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真正公共化,成为让人信服的公共利益,这样几个前提必不可少:
一,确保其与非公共利益实现充分彻底的“切割”——如与“培训中心”切割、杜绝私益化的出租牟利;
二,严格执行既定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任何超标建设;
三,保证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过程的公开透明、可监督,严格遵守公共化的审批管理程序。
律师们的种种质疑和担心无疑有充分现实依据。
单纯从理论角度看,将“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归为“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不合理:其资金原本来自公共(纳税人资金);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并非商业性的私益牟利机构,而是纯粹的公共服务部门——它的这种性质甚至比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部门更为纯粹。既然如此,学校、医院的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当然也应属于公共利益。
在此背景下,公众依然强烈质疑和担心它的公共利益性质,那只能说明,在现实层面,一些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已大大背离其原本应有的公共性质,被严重地私化、异化。除了上面提到的“培训中心”泛滥、被大量用于奢靡享乐外,一些机关的办公用房还常被用于对外出租以牟利,成为部门“小金库”的重要来源。
另外,一些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重超标,极尽豪华铺张之能事。依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部级的办公面积“不能超过54平米”,副部及正司局、副司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面积标准分别为42、24、18、9、6平米。
以往往归属“机关办公用房”名下的“培训中心”为例,据此前新华社报道,“目前全国尚未进入商业酒店序列的各级党政机关、大型国企培训中心超过10000家”。虽名为“培训”,但主要设施并非“教室、图书室、宿舍”等,而是“保龄球房,桑拿、美容、歌舞厅等……”(《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8月28日)
如此机关“培训中心”,实在与“公共利益”八竿子打不着。
你好,你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一般来说公共利益是指的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修马路,修公园等事项是公共利益,如果是卖给开发商起房子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不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按照这种思路基本上能分清是...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
发证机关是颁发证件的机关。
有律师表示,“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还有许多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状表示忧虑。《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24日撰文报道后,“机关房”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界定
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界定 ——方法与路径 彭小兵 谭亚 (重庆大学 贸易与行政学院) 本文发表于《公共管理学报》, 2009年第 2 期 【核心提示】 近期又出现了几起城市拆迁社会冲突或群体性事件。央视《经济半小时》 2009年 11月 21日播出 “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 ” 节目表 明,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区政 府强拆;女户主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 “脑子别住了 ”;面对多人的强拆队, 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抵抗了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2009 年 12 月 2 日中国新闻网报导 “成都女企业家楼顶自焚阻止暴力拆迁 ” 的案件概览是,唐福珍率亲戚阻挠强制拆迁相持近三小时后,站立于楼顶平台 楼梯井顶端,向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 11月 21日昆明螺蛳湾商业片区拆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随着城市改造的加快 ,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的原 因。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 ,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 “公共利 益”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难。 因此应该对城 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 ,以免对“公共利益” 进行滥用。既是更好地规范房屋拆迁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 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需要。 关键词: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 权益保护 行政权力 城市房屋拆迁数量在不断增加, 在拆迁过程中也激发了不少社会 矛盾。造成该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就是没有正确的界定社会 “公共 利益”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矛盾 首先了解一下在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起的矛盾。由于各地拆 迁的具体情况不同 ,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 , 我国 关于房屋拆迁中社会”公共利益”
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泛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都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审计机关是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各级政府用以实行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是实行现代管理和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一项重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的报告;(四)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决定和指示执行。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行政公署专员、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月31日上午,仪征市级机关工委召开城建片组机关党建工作督查会,以城建局为组长单位的城建片组8家单位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城建片组8家单位汇报了各自上半年机关党建工作督查情况,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仪征市市级机关党建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以及机关党建工作品牌创建进展情况等内容。在认真听取汇报后,市机关工委相关领导对城建片组8家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及品牌创建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党建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并提出了下半年党建工作要做细做实,重视党建平台创建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学习了《机关党建工作手册》中机关基层党组织以及各部门党组(党委)职责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