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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
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同上。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是社会的人,是与其他所有人都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我们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决不能以妨碍、损害甚至牺牲他人的人生幸福为手段。我们追求自己人生幸福的过程应该同时也是增进他人人生幸福的过程。因为,“害人终害己”;“爱人者,人恒爱之”。与人同乐的幸福才是真正无私而永恒的幸福!
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我们满足欲求、实现人生幸福的前提和基础。财富的匮乏,尤其是精神财富的匮乏,是社会一切矛盾、冲突和不幸的根源。因此,我们在尽享社会财富的富足给我们带来的种种便利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了自己身上的责任。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财富的增长不外乎两条基本的途径,这就是“开源”与“节流”。在社会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国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条件下,所谓“开源”就是通过各种高效而又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去创造财富。所谓“节流”就是对已经创造出来的能够称之为财富的东西进行功能最大化的利用,而不是将它们白白地浪费掉或者仅仅是低效用的利用,更不是将它们进行负效用的使用!(比如说,电脑、网络等等的效用都是很多很大的,可有些人仅仅用它们来玩游戏。这不是对财富的浪费吗?)“开源”是创造、是探索、是发现。在创造、探索、发现过程中所造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损失,不能称之为浪费。“节流”不是要省吃俭用、不是要压缩消费、不是要过苦日子。它仅仅是要求发挥现有财富的最大效用。因为发挥了现有财富的效用,就能增进人们的健康、增进社会的和谐、增进人类的幸福!而所有这一切,正是在积蓄更加强大的“开源”的力量。试想,这是一种多么美妙的良性循环啊!所以,节约是人性的要求,而浪费就是对人性的背叛。我们既要尽量避免各种有形的浪费(物质财富的浪费),更要千方百计地避免各种无形的浪费(精神财富的浪费)。因为人类长期积累起来的精神财富,如果其效用都充分发挥出来了的话,我们这个世界将会更美好。而要充分发挥财富的效用,就得藏富于民、藏富于心!在这个方面,政策和法律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天人合一”本来是我国北宋二程(程颢、程颐)提出的一种哲学思想。这里借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密切联系。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人类已经征服自然了!然而,沙尘暴、海啸、酸雨等等大自然对人类的惩罚,又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人与自然的联系竟是如此的密切!
的确,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环境的一部分,既影响自然、影响环境,同时又受自然的影响、环境的影响。我们破环了环境、伤害了自然,也一定会受到环境的伤害、自然的惩罚。我们在不经意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要消除其不良影响,恢复原有的生态平衡,往往要付出更大、更沉重的代价。因而,爱护环境、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亦是社会节约的基本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牢固树立“爱护环境,就是爱护自己;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的环保观念。时时处处讲环保!
舍己为公,舍生取义的价值观念
人究竟为什么活着?这是长期困扰着人类的一个价值观念问题。为自己活着、为他人活着、更为生生不息的社会活着!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渺小、脆弱而又有限的。我们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来到这个世界,在父母,他人和社会的关爱和教育下才慢慢懂得了生命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拥有了生命,或者说,生命让我们成了它的载体,这是一件多么值得骄傲和庆幸的事情啊,因为生命在我们这里会更加精彩!何以如此呢?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可见,我们的祖先早就明白,人之所以是天底下最宝贵的,其原因就在于,人有正义和公益之心。是的,正义和公益之心正是人的价值所在。所谓“正义”就是追求进步、谋求发展;所谓“公益”就是为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社会利益而贡献力量。
我们的生命是他人给的、社会给的,我们理应用生命的闪光、生命的精彩来回报他人、回报社会。我们为自己活着,要活得充实、活得开心;我们为他人活着,要活得安心、活得自在;我们为社会活着,要活得无愧、活得不朽!舍己为公、舍生取义是我们应有的价值取向。爱因斯坦说得好:“人只有献身于社会,才能找出那实际上是短暂而有风险的生命的意义。”他后半生从事引力与电磁的统一场论的研究,虽然遭到许多责难和嘲讽,研究也未取得成果,但他仍胸怀坦荡,愉快地说:“在科学上,每一条道路都应该走一走。发现一条走不通的道路,就是对于科学的一大贡献。……那种证明‘此路不通’的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就让我来做吧。”在爱因斯坦如此博大的献身精神面前,我们还有什么值得犹豫的呢?行动吧!2100433B
词目:节约
拼音:jié yuē
(1) [economy]∶节省
厉行节约
(2) [prudence]∶节俭
(形容词、动词)用钱等有节制
节省,俭约。
《汉书·辛庆忌传》:“ 庆忌 居处恭俭,食欲被服尤节约。”《宋书·五行志三》:“今宜罢散民役,务从节约,清扫所灾之处,不敢於此有所营造。”茅盾《清明前后》第三幕:“她主张节约材料,减低成本,加精技术,改良出品。”
犹节束。
《墨子·节葬下》:“金玉珠玑比乎身,纶组节约,车马藏乎圹。”孙诒让间诂:“《淮南子·齐俗训》云:‘古者非不能竭国糜民,虚府殚财,含珠麟施,纶组节束追送死也。’ 许 注云:‘纶,絮也;束,缚也。’案,‘节约’与《淮南》书‘节束’义同。”
节制约束。
《后汉书·窦宪传》:“ 瓌 少好经书,节约自修,出为魏郡,迁 颍川 太守。”《朱子语类》卷五二:“今学者要 须事事节约,莫教过当,此便是养气之道也。” 明何景明《何子·严治》:“法者,所以节约其散,而整齐其乱之具也;严者,所以立节约而作整齐也。”
犹节录。
明王世贞《艺苑卮言》卷二:“ 傅武仲 有《舞赋》,皆托宋玉为 襄王 问对。及阅《古文苑》 宋玉 《舞赋》,所少十分之七……岂 武仲 衍 玉 赋以为己作耶?抑后人节约 武仲 之赋,因序语而误以为 玉 作也?”
马具配件
古代马具上的圆形配件名曰节约(现确有出土的西周时期文物实物)。
巴林左旗契丹博物馆藏:
长9厘米,中宽6.2厘米,高2.7厘米。丁字形“节约”为五只飞凤,背板为铜质,银铆钉铆合。中间夹皮革带,空间填充桦树皮,至花心又焊一层鎏金银片。
鄂尔多斯青铜器博物馆藏:
虎头形银节约,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西沟畔匈奴墓地2号墓发现,一共7件。节约背部刻有“少府二两十四朱”等铭文,刻款中的“两”字,字体与战国时期的“两”字相同。节约背面上部有十字形穿纽,出土时穿纽内保留有相互交叉的皮条朽痕。这是所见“鄂尔多斯青铜器”中最考究的马具。
节约用纸 保护环境 1·4 曾凌即 纸的发明是对人类文明的伟大贡献,目前我国生产的纸约有500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步伐的加速,人们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对纸张的需求猛增。我国人均每年耗纸量约10公...
做到节约能源这个范围太广了 地球只有一个,能源不是无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节约能源成新的课题,各方面都在为节能产品的开发苦苦思索,不断的研究探索。当然,这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其实日常生活中...
1。节约资源要注意生活细节,避免浪费。比如洗个手就不要把水龙头开得哗啦啦地,先开小水流湿手,搓完洗手液再稍大水冲一下就行。或者先用盆具盛了水再洗就更节约水。家电耗能大户热水器,准备洗澡时提前几分钟打开...
怎样节约
How to save money “对于众多消费者来说,装修是家庭生活的一件大事,也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绝大多数 的业主都希望利用手头有限的资金, 请专业设计师进行规划, 精打细算地将房子装修成自己 想要的舒适空间。那么, 怎样充分利用资金及空间,把钱花在刀刃上, 创造一个令人满意的 装饰效果呢 ?专家教您怎么“该省的一分不花,该砍的一点不留,该花的又绝不含糊” 。 [工薪族装修八大经济型法则 ] 法则 1——做好预算有目标 装修前一定要做好预算, 居家装修是个无底洞, 多少钱也能填进去。 目前装饰材料市场 上,不同品牌、不同材质的饰材在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装修中对大项的开支,比 如包工费、地板、厨卫、家具都应该事先根据业主自身的经济能力做一个估算。 此外,现在所说的预算不单单是装修过程中各种材料花费的大概估算, 还包括各种室内 装饰物开支的预算, 这部分花销虽然看上去不大,
节约材料
1 严格控制钢筋下料尺寸 2 钢筋采购,按配料单确定所需定尺长度 3 短小钢筋用于制作过梁等小型构件 4 钢筋废料用于制作板的马櫈筋、剪力墙的梯子筋 5 非承重结构采用钢筋头连接配筋 6 控制马櫈数量、防止过多 7 主体结构施工提前考虑过梁数量和尺寸、利用剩余砼和钢筋头进行预制 8 大于一米的钢筋对焊后使用 (16 以上的) 9 竹木胶板在施工前进行模板设计、先做配板图、尽可能使用整张模板 10 标准层施工,模板编号周转使用、禁止随意切割 11 梁柱支模断面尺寸采用规范负误差 12 模板切割后油漆封边处理,以提高周转次数 13 大钢模改造采用现场设计、现场加工 14 顶板支设采用部分钢管代替木方 15 小块模板用做安全防护 16 将 1.5m 以上的短木方用 1.5 米以下的木方两侧钉紧、连成 4 米木方使用 17 短木方用接木机接长后使用 18 用 40*80 木龙骨代
物资节约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强调物资节约工作重要性时可以忽略企业其他经营工作,物资节约与企业经营其他工作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在开展物资节约工作中,应把握“生产与节约并重”的原则,既搞好物资节约,又保证生产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具体来说,企业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节约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质量是产品的生命、企业的生命,物资节约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节约不等于偷工减料,以降低产品质量换来的物资节约并不是真正的节约;相反,质量低劣的产品要么没有需求,要么其寿命、功能要大打折扣,其耗费的价值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得到实现,只能是对物资和活劳动的更大浪费,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财产生命损失。因此,企业在进行物资节约工作的同时,应严把产品质量关,从物资采购到产品生产都应严格遵守质量标准。真正的节约,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使用物资,做到大材不小用、优材不劣用、成材不零用、能少用就不多用,综合利用,物尽其用。
2.企业物资节约必须有明确的经济核算。物资节约应该带来企业成本的降低,经济效益的提高;而这又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经济指标来体现的,因此企业开展物资节约活动必须制定明确的经济目标,建立明确的经济核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物资节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物资节约工作的成果得到正确的反映。
3.必须树立联系的观点,系统的观点。企业物资节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节约目标的确定、方案的论证、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节约成果的考评等一系列活动,与企业供应、计划、设计、工艺、生产、动力、财务、宣传等部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进行任何一项物资节约工作,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企业进行物资节约工作时,应树立系统和联系的观点,对物资节约工作硅行全面的综合的评价,而不是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物资节约工作,物资节约并不是单纯的某种物料的节省使用。任何一项节约计划,都可能涉及到供应、计划、工艺、设计等诸多方面,要进行全面的协调。有些计划可能需要创造一定的条件才能实施,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例如,为采用新工艺而需更新设备;有的计划可能可以节约企业某个产品的物资耗费但却可能增加另一种产品的物耗;有的计划可以节省企业物资,但可能在其它方面花费更大代价,如产品设计的更改造成产品相关部件的大规模变动以及为此进行的大量的档案、标准化工作花费的人力成本;原材料的改用、代用造成的供货商变动所带来的成本;工艺改革需要更换设备、开新模具所需的大量预期投资等等。因此,一定要全面地、辩证地看待物资节约工作,对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切忌得不偿失。
4.搞好物资节约,必须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条件。物资节约决不能以降低甚至恶化职工安全生产条件为着眼点。企业为节约而减少确保职工人身安全的必要的防护设施,在劳保用品上打折扣,不仅与法律相悖,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相悖。企业在搞好物资节约工作的同时,应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5.开展物资节约工作,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现代市场营销理论,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它在履行其经济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因此,企业的物资节约工作必须从社会大局出发,保证企业的利益符合社会大局的利益。在企业内实施某项节约措施时,必须先考虑是否会给社会资源造成更大浪费,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否有悖于国家法律政策等,不能只考虑本企业的利益。
6.开展物资节约工作要树立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思想。企业物资节约工作不是某个部门某些个人某些生产环节的事,它涉及企业的每个职工,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始终,从采购到仓库管理,从设计、工艺到生产,每个生产环节物资节约都大有文章可做,每个职工对物资节约都有相应的责任。如供应部门应做出节约目标、制订节约计划,科学组织采购和供应;设计人员应根据目标不断改进设计;一线职工是物资节约的最直接实现者;工会团体有责任宣传物资节约;财会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物资节约的经济核算制度等。因而,物资节约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对节约用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生产自用水量比率应当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非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二)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
(三)加大节水投入,加强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及时整改;
(五)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报表。
除使用海水的情形外,设备冷却水、锅炉蒸汽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产、生活用水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设备。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节水建设的财政投入,扶持、引导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广耗水少、效益高的农作物和农业项目;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立、完善农业节约用水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设施,对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中有节约用水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搞好物资节约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
1.搞好物资节约工作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物资节约最直接的结果是物耗的降低、单位成本的减少,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投入产品总价值不变的条件下,产量能够增加,因而所获得的经济价值就大,在销售能力相应提高出前提下,企业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大。
2.搞好物资节约工作,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物耗的降低推动了产品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了产品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产品成本降低,企业在价格策略上就能占取主动地位,容易经受住市场变幻的冲击,甚至能左右市场局势。虽然传统的价格竞争的重要地位已日益为各种非价格竞争所取代,但产品成本的降低依然是商家施展各种竞争手段的前提,甚至是越来越重要的前提,如何降低产品成本依然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管理课题。
3.搞好物资节约工作有利于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一方面,现代企业生产是个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过程,从物资采购、供应,到组织生产、产品销售,整个过程都有严格的计划安排,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生产环节之间在人、财、物、时间上都有严密的衔接性,任何方面不能按计划进行都将破坏整个计划的衔接性、整体性,从而影响整个生产的顺利进行。物资的超计划使用是制约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企业搞好物资节约工作,避免浪费,就能避免物资超用现象的发生,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冶金、化工企业,生产流程时间衔接性强,不允许中断,而每道工序物料的使用都有科学严格的定额配比,一旦某个工序发生物资超用从而造成物资供应的中断,都将给整个生产造成损失,因而这些企业更应做好物资节约工作。
另一方面,企业生产的物资来源依赖于社会物资供应,资源紧缺是一个普遍现象,企业注意节约物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供求矛盾,为自己的生产经营创造相对宽松的物资供应环境,避免因供应不及寸造成的停工待料,减轻因社会物资供应紧张而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各种不便。
搞好物资节约工作,也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要求。按照现代市场营销理论,企业不仅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
1.搞好物资节约工作,不仅增加了企业利润,提高了企业效益,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财富。企业物资的节约就是社会资源的节约,企业利润的增加就是社会财富积累的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2.企业做好物资节约工作,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正是实现了从大局出发,节约社会资源,保障国民经济综合乎衡发展的职能,
3.物资节约工作中的许多措施,如综合利用、修旧利废、节约代用等,一方面节省了宝贵的资源,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化工企业中“三废”的综合治理便是极成功的例子。
4.企业搞好物资节约工作,还有利于形成勤俭持家、精打细算的良好社会风气,自觉杜绝大手大脚、奢糜浪费的坏风气。对物资节约意义的宣传,进行物资节约所取得的成果对于企业职工树立爱惜企业财产、勤俭治厂的观念都将起到现实而又生动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勤俭节约风尚地形成。
总之,搞好物资节约工作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