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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在2003.07.25由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简介

经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03年8月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执法工作,执法业务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是:

(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负责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城市绿化、规划、市政公用、人防、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送的案件,并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报移送机关。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执法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应当统一缴付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当场收缴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第十七条 区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报市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综合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市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者由市综合执法机关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的,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投诉、检举。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勤政,对在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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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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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文献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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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7KB

页数: 11页

第 1 页 共 11 页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 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规 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 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以下 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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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 ,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 (以下简称“城管协 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 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 (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 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任领导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宗才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廖德奇、李崇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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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各镇街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城市容貌的综合整治;负责创建容貌示范社区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负责临时户外宣传品的审批管理;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

(五)负责对全区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全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广州市制定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保洁标准,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全区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工地夜间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七)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统筹燃气供应保障、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设施运营、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指导各镇街垃圾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监督协调市容环卫、燃气行业设施建成接收后日常管理和维护。

(九)协调、监督、考核镇街和区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负责建筑废弃物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建筑废弃物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本区内因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指导并参与跨镇街执法;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工作。

(十三)负责编报市容环卫、燃气管理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路灯专项资金,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以及城市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负责全区市政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的增设、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市政路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纳入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各镇街路灯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迁移、拆除、改动申请出具意见;负责路灯、景观照明新光源等绿色照明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路灯节能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

(十六)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的调查、统计。

(十七)负责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相关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林地管理;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场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职能转变。将森林防火,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相关管理职责按规定移交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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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和配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的跨区和重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牵头、协调跨街道和辖区重大、复杂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监督考评辖区内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

深圳市南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

统筹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街道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幼儿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并协调迎检、考核等相关事务;统筹、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负责推进全区垃圾分类分流末端处理体系建设,并做好监管工作。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总站

负责城区市政道路、公共场地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和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的管理,协调、指导全区环卫管理工作。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管理所

负责管理北环大道以南、深南大道—宝安大道以北、南山区与福田区交界以西、南山区与宝安区交界以东的辖区内所属公园(滨海公园管理所管辖范围除外)。并负责荷兰花卉小镇的市容环境监管及花卉博物馆的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中心公园管理所

负责管理深南大道以南、东滨路以北、南山区与福田区交界以西、南山区与宝安区交界以东的辖区内所属公园(滨海公园管理所管辖范围除外、中心区管理办管理的公园除外)。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园管理所

负责管理东滨路以南辖区内所属公园(滨海公园管理所管辖范围除外)。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公园管理所

负责管理北环大道以北的辖区内所属公园(滨海公园管理所管辖范围除外)。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公园管理所

负责管辖深圳湾滨海休闲带西段、深圳人才公园、大沙河生态景观长廊、大沙河公园及周边公园。

深圳市南山区园林绿化管理所

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和绿道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公共绿化园林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督与验收;监督征占用绿地、损坏绿地、砍伐迁移树木等行为;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南山区市政管理所

为正常生产生活提供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保障;城市道路及设施维护;负责辖区便民公益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系统、人行天桥、雕塑、社区公园和绿道市政设施、隔音墙等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市政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督与验收;监督占用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果场

果场管理,促进果树种植业发展;果树种植及管理;果树种植技术开发、试验;果树种植技术推广;果树种植技术培训;生态园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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