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装饰百科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是建设部2000年9月19日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基本信息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建标[2000]208号

【生效日期】2000-09-1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

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建标〔200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将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业务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挂靠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三、脱钩的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一)人员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兼职或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财产交割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中的财产问题。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后,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脱钩改制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四、改制的要求

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改制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申报程序

(一)期限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2000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二)申报程序

1、脱钩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工作由其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协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它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协议及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2、改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通知》精神进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六、其他有关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是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正确引导。

3、完成脱钩改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相应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办理新的资质证书手续;原资质证书同时废止。

4、脱钩改制期间,进行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原则上与脱钩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5、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

6、对于不属于本《通知》脱钩改制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资质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7、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今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脱钩改制工作的情况报建设部。

查看详情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工程射钉

  • ST50;包装规格:一盒360枚 一件30盒;说明:钢排钉(非标);
  • 13%
  • 海口广源佳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射钉

  • 规格(mm):2.8×25;包装规格:一盒360枚 一件30盒;
  • 13%
  • 海口广源佳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射钉

  • 规格(mm):2.8×40;包装规格:一盒360枚 一件30盒;
  • 13%
  • 海口广源佳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射钉

  • 规格(mm):2.8×50;包装规格:一盒360枚 一件30盒;
  • 13%
  • 海口广源佳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射钉

  • 规格(mm):3.4×40;包装规格:一盒360枚 一件30盒;
  • 13%
  • 海口广源佳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佛山市202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佛山市2022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佛山市2022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局微1个多少钱?(政府部门)

  • 铝合金贴金
  • 1个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11-01
查看价格

大型土方开挖运输工程造价

  • 立方米
  • 1000m³
  • 0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13
查看价格

IN-16部门信息功能

  • 1.规格(mm):800×450×10 2.材料:5mm亚克力雕刻成型表面喷漆;U型卡槽:PVC卡;结构胶固定 3.未尽之处详见标识标牌设计施工图
  • 1个
  • 3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9
查看价格

预算编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税前工程造价税是指什么税?

  • 预算编制收费
  • 1元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4-02
查看价格

配套建设工程

  • 1.名称:配套建设工程 2.品牌:蓝盾 3.型号:定制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天花、墙面、地板、辅材等
  • 24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查看价格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文献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55KB

页数: 3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将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业务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客观、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55KB

页数: 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部《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6]1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全省住建行业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工作部署(鄂建办[2015]258号),定于6月6日-6月16日对全省住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及内容

督查对象: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督查内容: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或与主管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以下简称“五分开”)的情况。

二、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本次督查工作分两个工作组。

第一组组长:刘中强

成员:华桦、王波

督查地区:黄石市、黄冈市、鄂州市、孝感市

第二组组长:吴青山

成员:左虹、周翔

督查地区:襄阳市、荆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咸宁市

三、督查程序和方法

﹙一﹚听取脱钩改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对督查对象逐家检查,查阅资料核实情况;

﹙三﹚督查人员填写《督查情况记录表》并由被督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实事求是汇报脱钩改制工作情况,客观真实的反映存在问题和处理办法;

(二)督查工作组对督查对象要逐家检查,对已完成脱钩改制或“五分开”的企业,要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对仍未完成“五分开”的企业,将报主管部门启动企业资质注销程序;

(三)督查对象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出资人情况;

3、企业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2016年财务账目、财务人员名单;

5、企业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

6、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五分开”证明文件。

联系人:左虹

联系电话:027-51826489

查看详情

[湖北]麻城:住建局定额站脱钩改制促“变身”

9月1日以来,麻城市住建局定额站开展招标控制计价审核、督查施工合同备案等项工作。该站实施行政制度改革,摘掉“红顶中介”帽子,由原来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变身为专职“裁判员”开展工作。

该站属麻城市住建局二级单位,承担着计价审核、造价监管、合同备案等行政监管工作。改革前,该站所属的致选造价咨询公司掌控着工程造价等重要业务。按照上级有关整治“红顶中介”的要求,麻城市住建局狠下决心,组织定额站制订改制脱钩方案,局纪检监察室组建专班全程督办,按照“合法、高效、彻底、规范”要求,于8月中旬顺利完成该站所属致远造价咨询公司脱钩改制工作,达到“五分”要求,即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局纪检监察督办组及时督促落实相关人员权益、脱钩后的工作岗位等事项,整个改制脱钩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脱钩改制后,定额站去掉了“运动员”身份,全心当好“裁判员”。以招标控制价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为抓手,全面开展招标控制价计价审核、造价监管、施工合同价款履约管理等工作,促进造价市场规范有序运作。

查看详情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简介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