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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要求,我部决定今年(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治理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各类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2%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专项整治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内容是控制和预防施工中的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撑模板坍塌等;以及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
(三)专项整治依据是《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7年4月上旬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专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工作部署及实施方案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至9月上旬,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为单位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检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对重点地区(城市)或直属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予以通报,对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重大事故的,将严肃查处。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12月上旬,我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现场、核查账目、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和引导企业将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相结合,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完善制度,务求实效。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等制度,积极探索专项整治长效机制;通过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和实施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专项方案和措施,在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方面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典型引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使建筑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对隐患较多不及时整改、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工程项目要给予曝光。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将本地区、本企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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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发布了《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及《59-99安全检查标准》上有明确内容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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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要求,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 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进 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有效防范和遏制建 筑施工生产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6]263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9月下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工作,切实掌握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核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的要求,对设市城市和县(镇)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同时,核实各地“十一五”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情况。
调研核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十一五”规划项目及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及处理工艺,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要严禁以往曾出现的一些地区项目情况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调研核查中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调研核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调研核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省(区、市)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区内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进行调研核查;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可由所属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研核查。
第二阶段:抽查核查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我部将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核查(通知另发)。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水协排水委员会将承担本次调研与核查上报材料的分析汇总工作。我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三、调研核查组成员构成
(一)自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要求核查组成员应包括行政主管人员、设计人员和运行管理专家。
(二)抽查互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设计和运行管理专家组成。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建议为处级)和专家各一人,参加建设部组织的抽查互查工作。请于2006年10月13日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和201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暨上半年防范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至6月底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推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力打击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全省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大中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乡镇、城乡结合部、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城市的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管线敷设安装等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自查和对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合同约定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盲目要求赶工的现象。
3.新开工、复工或在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4.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自查和对施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非法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行为;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2.检查企业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有没有组织开展过季度安全检查,企业有没有开展春节后复工的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检查。
3.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项目管理班子,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履职到位。
4.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状况:是否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作为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消防安全状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在危险部位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洞口、临边等部位的安全防护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地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制度是否落实,板房是否使用防火板材等。
6.检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检查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严重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企业是否组织检查组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管理问题、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是否通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来解决。
(三)监理单位自查和对监理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机构的设置和监理规划及实施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照工程规模、施工特点设置项目监理班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到位,且在岗履职状况良好;是否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含有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且执行到位;
2.检查相关方案的审批执行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
3.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本单位项目监理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是否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4.检查严重情况的报告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较为严重的,是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是否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自查督查安排
(一)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自查自纠。5月20日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查。6月上旬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开展一次督查;6月中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各地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上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上半年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扎实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工作的开展,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了解有关工作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开展上半年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有效推进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要深入查清原因,认真落实整改,不能放过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对一些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甚至在大检查期间发生施工伤亡事故的,应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做好上半年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报送工作。一是认真总结并报送大检查开展情况。各地要在6月15日前将地区开展上半年大检查的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aqglc@126.com)。二是建立各地区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各地要建立本部门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开展上半年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开展、对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和查处、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督办以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等的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纳入省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工作的督查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0日
(联系人:赵航,联系电话:020-83133589,传真:020-83133587)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无锡市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6〕52号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28号)和市政府关于市钢铁行业去产能和“地条钢”整治工作紧急会议要求,现决定即日起在我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严厉打击建设工地使用“地条钢”的行为,市住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质监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和过问,检查指导“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和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特别是钢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违法违规使用地条钢行为。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从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严把建筑材料检测关入手,杜绝“地条钢”进入施工场地。全面检查进入建设工地现场钢材的生产厂家、铭牌、质量保证书、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批次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内容,对所有在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不同厂家和规格钢材进行“逐一过堂”,必要时实施抽样检测复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地条钢”建筑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严肃追究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企业责任人员责任,从严予以处罚,同时充分利用各级建设网站、监管平台等予以通报、曝光。
三、完善机制,加强联动。
各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对工地进场钢材进行抽样复检,是否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钢筋原材料进场验货把关制度。一旦发现存在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和工商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
四、及时总结,提升效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对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提炼,提升监管效能。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梳理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报送,保证工作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请各地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东亮 联系电话:81822716
电子邮箱:282206437@qq.com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