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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收费一般根...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要求分四级。一级工作适用于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三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除一、二级以外的大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四级工作适用于一、二、三级工作以外的工程。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布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个人,必须持有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附后),体现有偿、合理收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由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工程应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委托方(甲方)与评价单位(乙方)再按本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额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和标准一律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地震局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区域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分析 序 号 名 称 主 要 作 业 方 法 收费标准(元) 一级 工作 二级 工作 三级 工作 四级 工作 1—1 区域地震活动 性分析 收集资料、编 目、编图、计算、 分析 10000~ 15000 8000~ 12000 6000~ 9000 1-2 区域地震构造 调查与综合分 析 野外调查、收集 资料、综合分 析、编图 30000~ 40000 25000~ 30000 20000~ 25000 1—3 区域新构造 特征分析 野外调查、 编图、分析 20000~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15000 1—4 区域历史地震 影响场研究 收集资料、考 证、编图分析 10000~ 15000 7000~ 10000 6000~ 8000 1—5 区域构造应 力场分析 收集资料、编 图、分析 1000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 第 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月 4日省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3月 1日起施行 。 省长 韩寓群 二〇〇五 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 省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 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 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 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 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 (具体项目见附件 ),必须进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对象。本办法收费对象为江西省境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具体按江西省地震局、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确定我省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赣震发[2001]12号)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标准GBl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分四级。一级工作适用于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级工作适用于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和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个人,必须持有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其具体标准应在《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规定的额度内,由地震安全评价单位根据GB1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体现有偿、合理收费的原则。
六、外省(市)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本省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安排。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内容包括现场工作费、管理费以及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审查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本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对一、二、三级工作的收费予以规定。四级工作依据三级工作相应内容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地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