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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路和公路的留地、桥梁、涵洞、树木以及生产设备、生活用房等一切设施,都是国家公路财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对侵占、破坏公路财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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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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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对公路加强维护,保持经常完好,确保安全畅通,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和战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以及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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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县城集镇、农村社队、学校、厂矿都应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爱路、护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积极支持、协同公路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损坏公路财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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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二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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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

为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安全:

(一)严禁占用公路及划定的公路用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不准摆摊设店、堆积物料、打场晒粮、放牧牲畜、种植作物,不准任意设置路拦,阻碍行车。有关单位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公路和堵塞交通。

(二)严禁履带机动车辆和铁轮车辆在铺有黑色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要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三)严禁超重车辆过桥。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通行。

(四)严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挖砂、开石、取土、修筑堤坝、搞建筑物。

(五)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各种标志号志。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不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任意设立。

(六)严禁任意修剪、损坏、砍伐公路上的树木。间伐、更新路树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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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五条

进行抗洪排涝,兴修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时,不准损坏公路桥涵,不准影响交通,不准破坏渡口设备。确需挖掘,占用公路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建筑物,一级公路应距离公路边沟十五米以远;其他等级公路应距离公路边沟十米以远。

(二)凡在公路两侧架设广播、通讯线,须距离路树树枝梢二米以远,电力线须三米以远;跨越公路的广播、通讯线,最低线条应高于公路路面五点五米,电力线应高于路面六米;地下电缆和管道,应距公路边沟三米以远,埋设深度,应在地面二米以下。

(三)占用或挖掘公路,使用单位要先建好便道、便桥,或按标准改建好公路及桥涵,在确保公路完整畅通后才能动工。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置红灯,完工后及时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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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积极宣传、参加保护公路财产,在与损害、破坏公路行为的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损坏盗伐路树、破坏公路的行为积极检举、告发的,可从所检举、告发的有关事件的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给予奖励;对保护公路财产有突出功绩的,除给以物质奖励外,由省、地、市、县授予护路模范、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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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七条

凡违犯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的,应在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后的三天内移出或停止利用,并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二)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设备,已造成损坏的,或因车辆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的,应按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限期修复或计价赔偿。

(三)凡擅自占用或调用公路管理部门房产的,应限期归还,或计价赔偿。凡公路上的违章建筑,应按照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限期拆除,并负责恢复公路的原有状况,逾期不拆者,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处置。

(四)凡违犯第四、第五条有关款项,造成公路及设备损坏,又没有负责修复的,应赔偿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对私自剪枝、损坏树木,尚未造成树木死亡的,经批评教育,保证不再重犯的,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亡的,除退回被砍伐或已损坏的树木外,应按“损一栽三”的原则补栽;不补栽者应负责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一至三年生树木每棵十元;三年以上的,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以及当事人的悔改表现,以十元为基数,树龄每多一年的每棵增赔五至十元。路旁灌木,无论树龄大小,每棵赔款一元。凡情节严重、或抗拒按本办法处理者,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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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公社以上单位管理的公路和专用公路,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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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第二条文献

刑法诉讼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刑法诉讼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刑法诉讼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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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 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 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 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 公路管理条例》 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含桥梁和隧道 ),包括 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 或者 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 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 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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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 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 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 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 公路管理条例》 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含桥梁和隧道 ),包括 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 或者 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 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 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大公共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解读

2009年4月7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2日,罗志军省长签署省政府第55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前,农村公路还只是一个政策名词。由于定义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保障的乏力。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资金来源等都只由相关文件规定,不利于农村公路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村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

一、立法背景

农村公路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是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基本、最迫切、惠及面最广的实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全省农村公路得到了快速发展。自2003年以来,通过加强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经过几年连续大规模建设,全省农村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有了显著改观。至2008年底,累计投入395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7.18万公里,所有的乡镇通二级公路,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上了四级水泥路,直接受惠群众近4000万。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8万公里,基本实现了交通部“到2010年东部沿海地区所有建制村通农村公路”的奋斗目标。农村公路的技术及路面结构等级得到了较大提高,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任务日益艰巨。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十分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意见》)。但是,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农村公路的建管养主体不是很明确、管养资金缺少全面、稳定的渠道、建管养的要求与评价体系不完善、管养人员不足、管养手段落后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切实解决我省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农村公路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农村公路的定义

对农村公路的定义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管理对象是否明确、职责界限是否清晰。国务院《通知》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据此,《办法》明确农村公路的范围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同时,在附则中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即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之间、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规划保留点或者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

三、农村公路的建管养责任

《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对县道、乡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其中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乡道的建设、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国务院《通知》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省政府《意见》明确乡(镇)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四、农村公路规划编制

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和总体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工作的实际,科学编制。根据《公路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并且要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由于《公路法》已经规定了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办法》对村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特别作了具体的规定: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农村公路的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地确定建设标准;根据各地交通的发展状况,地形地貌特点科学地确定技术指标。目前(2009年),我省县道、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的标准建设,而村道则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标准。《办法》确定我省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考虑安全问题,《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规范作了规定,并明确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

六、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的使用只有同科学的管理与及时、专业的养护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由于农村公路等级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建成后的养护管理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的制度标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监管力度,可以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办法》明确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为县道的养护主体,同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乡(镇)政府为乡道、村道的养护主体,由其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办法》规定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根据多年来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经验,为充分发挥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办法》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将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与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相结合,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七、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消除农村公路事故隐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确保农村公路畅通,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仅仅对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的主体和内容作了规定。而村道路政管理的主体和内容,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对于面广量大的村道而言,由目前(2009年)数量较少的路政专职管理人员对村道进行日常管理不太现实。《办法》确定了乡(镇)政府从保护路产路权的角度对村道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和公路沿线群众参与维护村道路产路权这一符合村道特点的管理方式。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针对农村公路线形差、路面等级相对较低、使用不规范等特点,《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对农村公路的保护措施,如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不得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不得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大型、超载、超限车辆不得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不得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等等。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等等。

八、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

国务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的政策规定,借鉴外省的相关做法,《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除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外,还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接受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

此外,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达不到规定要求、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侵害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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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学会组织章程

江苏省公路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苏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JIANG SU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JSHTS)。

第二条本会是江苏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及交通科技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公路交通现代化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提倡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挂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接受中国公路学会和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日常办公地址:南京市虎踞关1号宇田大厦六楼,邮编:21002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科技展览等各种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学术书刊,组织审查选编优秀学术论文;

(二)开展民间国际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五)依法积极和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有关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政府购买社团的服务工作,开展技术等级、资质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公路桥梁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奖等工作;

(六)依法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八)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5、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管理、教研、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营运、安全、机械等公路交通事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上述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单位推荐,经本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或团体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报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个人和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及科技培训、教育、讲座等科技活动;

3、优先获取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科技资料,会员在本会主办的刊物或举行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享受同等优先的原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二)团体会员权利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一定数量的学术刊物和有关技术资料;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委托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科技培训等活动;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撰写论文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间理事成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有关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至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1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定名为江苏省公路学会x x 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本学科专家在省内各部门、单位的分布情况,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专(兼)职秘书1~2人,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和提高服务能力,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学会承担的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科技成果评奖、公路工程评优工作;积极开展公路交通科技咨询工作,为科学决策建言献策;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施工及评估的技术服务,参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编写和审定等工作。专家委员在公路学会理事单位中推荐产生,其条件是公路工程专业方面的领军人才,或在公路工程研究和技术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专家型人才,一般具有教授级高工职称,并注重老中青搭配。

第三十二条各市公路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挂靠单位、上级部门和省科协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厅、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3年6月3日经江苏省公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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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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