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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
第五章政府引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 政府引导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三)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
(五)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第四十四条鼓励建设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四十五条建立绿色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的评价、推广制度。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四十六条鼓励在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条件具备的,可以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温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第四十七条鼓励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地下空间和城市立交桥、护坡等构筑物上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八条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鼓励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减,可以专项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提升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节能改造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者设计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未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六十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条例实施。
鼓励工业厂房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五、对《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与模式、近零能耗建筑、建筑新型高效供暖解决方案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基础数据系统,研发室内环境保障和既有建筑高性能改造技术加强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和运维管理全过...
十三五规划论文规划的新境界、新要求“十三五”规划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贯彻“四个全面”的新战略布局,将中国发展置于世界的大背景下,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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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目前,不少发达国家都已先后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绿色建筑法律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建筑。2006年我国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江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迅速,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增大,城乡居民对生态宜居的要求日益提高,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立法,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十分必要和迫切。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年年初,专门听取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条例草案起草准备情况汇报,对条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7月中旬,组织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我省绿色建筑领域和经济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立法拟解决的重大问题、主要规范事项进行研究和论证,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大部分已经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被吸收。10月下旬,我委会同有关方面赴苏州、泰州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有发改、经信、住建、科技、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建材生产、物业服务等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委认为,现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还有一些方面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修改和补充,为此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的内涵。由于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起步较晚,社会上对绿色建筑还缺乏普遍了解,建议条例草案参考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表述,对绿色建筑的内涵作出界定。
二、要强化政策激励和扶持。在绿色建筑发展的初始阶段,制定有效的激励和扶持政策,非常重要。调研中,大家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设立扶持资金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形式,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参照外地做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一定条件下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拓宽建筑节能资金来源;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也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和技术扶持。
三、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力度。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条例草案对大量行为规范和法定义务,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处罚;在法律责任设定上,条例草案主要使用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行为等柔性的手段,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力度。
此外,条例草案还有一些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江苏是全国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
条例要求,江苏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博物馆、图书馆等,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如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条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目前,建筑耗能占国家能源消耗的近一半,因此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很有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为了引导、鼓励购房人选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促进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发展。为此,条例新增了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的规定。“条例规定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但具体到各个市的比例,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比如有的地方公积金贷款可能吃紧,那么可以上浮10%。”记者了解到,在南京,目前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30万元,如果上浮20%,个人公积金贷款限额将提高至36万。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会不会增加建设成本,从而推高房价?对此,刘克希表示,从全国住宅项目看,一星级建筑平均每平米成本增加33元,二星级73元,三星级222元。“江苏的建筑标准历来高于全国,因此增加的成本低于全国,平均增加成本约为15—30元/平方米。”他坦言,成本提高了,房价肯定相应地提高,但提高的幅度应该不大。而且从长远来看,绿色建筑不仅节能环保,还能省钱,如绿色建筑与传统建筑的室内温度相差约五六度,可能就不用开空调或少开空调。
今后买的房子属于哪个等级,合同中都要标明。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若未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罚款。
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何在建筑领域落实绿色发展是江苏面临的一个大课题。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该条例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几个问题,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
记者:据了解,我省是在全国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为什么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刘克希:是的。在国家尚无绿色建筑立法的情况下,我省率先探索,在全国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下面我从“四个需要”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一是我省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绿色发展既是理念,更是发展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在地方治理中落实这些要求,让国家战略落地生根?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一条重要路径。
二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绿色建筑的推行将倒逼传统的建筑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通过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将给绿色建筑的相关产业带来转型升级的难得机遇。据测算,我省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的增量投资。
三是我省应对环境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的需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环境资源的约束日益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既是立足当下的必然选择,更是着眼长远的明智决策。绿色建筑的好处就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
四是满足人们居住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有房子住,还追求生活方式绿色化,即希望有舒适度高、节能低碳又环保的房子住。绿色建筑就是舒适度高、节能、低碳、环保的房屋,可以满足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生活方式绿色化的要求。
记者:很多人对绿色建筑不了解,请问什么是绿色建筑?
刘克希:条例第二条,对此专门作了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建筑。这也是目前通行的绿色建筑的定义。
具体来说,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这个等级是根据我省绿色建筑的地方标准来划分的。
换句话说,虽然都是绿色建筑,但是设计的标准是不同的,星级越高,建设的标准越高,相对来说,投入的成本也相对高些。
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即节约能源及资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与自然环境协调,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记者:条例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
刘克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强制推行的刚性规定,也有奖励、扶持引导的柔性规定,刚柔相济,双管齐下。
刚柔相结合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条例第十条的三款内容:
第一款: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换句话说,新建民用建筑,至少采用一星级标准设计,这是基本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即一星级标准,是绿色建筑的基本标准。这就体现了法规的刚性约束。
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这可以说是抓关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大型公共建筑,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需要这些国家投资、融资的大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的标准设计。这一款体现的是鼓励,是柔性的要求,奖励引导性的。对这类其他建筑是否设计成二星级或者三星级,由建设单位自由选择。
记者:如何保证刚性规定得到落实?
刘克希:立法者的一个指导思想是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嵌入建设工程的各个程序。从规划、设计开始,就要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从规划、设计、许可、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来进行控制。条例第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都体现了这样的思想。
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又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规划建设用地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再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此外,法律责任章专门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
记者:奖励、扶持引导绿色建筑发展,有哪些举措?
刘克希: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此外,在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组合礼包”。
比如,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这个扶持政策将对房地产开发商做好建筑的保温层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对房屋的使用者来说,就意味着未来居住舒适、能源消耗费用大大降低。这是一个开发商、消费者双赢的规定。
又如,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这将激励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采用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未来公共建筑的运营能耗将因此而降低。
再如,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这将引导建设单位采用能够有效降低能源使用的地源热泵系统。
还有,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运行成本低,是吸引房屋购买者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将引导建设单位采用浅层低温能供暖制冷。
最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这将一定程度上引导开发商建造高星级的绿色建筑。毕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购房者来说,意味着贷款利息的减少,实实在在地降低了购房成本。
我相信,这一系列规定组成的“组合礼包”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其奖励引导的作用,真正助推绿色建筑在江苏的迅速发展。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建筑。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国办发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出台,将绿色建筑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条例(草案)》旨在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加快适宜技术推广、完善市场推进机制等举措,促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条例(草案)》,对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相对于传统建筑,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并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循环利用建筑材料、控制噪声扬尘等措施,实现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目标。作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江苏总体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比较突出。目前江苏新建建筑规模全国最高,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发展绿色建筑的内在需求尤为迫切。
绿色建筑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日照、隔声、采光、通风和温度等室内环境指标,以及绿地率、热岛强度、环境噪声、人行区风速、场地交通组织等室外环境指标等都有明确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环境。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绿色建筑提高了对建造水平和质量的要求,将倒逼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建材、设备制造、检测、节能服务等产业转型升级带来难得的机遇。据测算,我省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的增量投资,有可能撬动上千亿元的绿色建筑市场和产业链,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新兴产业、增加就业机会。
(三)是绿色建筑工作推进和法规建设的需要。
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2009年以来,全省开展了推广建筑节能、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作,全省节能建筑规模和绿色建筑项目数量始终位居全国之首,并创建了2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设立了3个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城市、9个绿色建筑示范县(区)、42个绿色建筑示范区,形成了一大批示范项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绿色建筑规划、建造、管理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关工作,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推广促进。同时,将建筑节能要求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整合在一部法规中,不但可以节省宝贵的立法资源,还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3年,《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与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物价、水利、编办、科技、统计等省级管理部门进行座谈交流,走访了建设、设计、施工、建材生产等重点企业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借鉴深圳、武汉等地方绿色建筑规章制定经验,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制度进行了认真调研和反复论证,于2014年5月份完成了初稿。
2014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书面征求了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为了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省政府法制办于7月21日召开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5名不同领域领衔专家,就全省范围内推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立建筑拆除备案等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拟订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讨论,形成了论证意见。
8月份和10月份,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赴连云港市赣榆区、南通市、南京市等地进行了调研,与当地相关部门,房地产、设计、施工、物业管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9月29日、10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两次召开专题协调会,邀请省编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教育、物价、统计等部门共同研究,对存有异议的条文进行了说明和交换意见,充分吸纳了各部门建议,最终达成共识,形成《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2014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计划项目更名。
该条例的名称,在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中,称为“江苏省建筑节能条例”。后来根据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将立法计划项目更名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慎重起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条例名称问题分别电话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省率先开展绿色建筑立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推广绿色建筑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江苏省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绿色建筑推进全国领先,希望地方立法工作也能在全国起表率作用。鉴于此,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审核同意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立法计划项目更名的意见。
(二)关于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可行性。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可行性提出疑问,主要担心成本增加问题。对此,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多方论证,认为我省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是可行的。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从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来看,其内容包含了一整套指标,大部分指标本身并不增加投资,如控制人均用地面积、控制环境噪声、改善自然通风、减少装饰性构件等等。相反,绿色建筑提倡通过设计优化来达到“四节一环保”效果,减少不必要的投资;二是从我省目前已有的建设标准看,现行的各类地方标准,综合起来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非常接近,如太阳能利用、雨水回收利用等要求已经强制要求并普遍执行,在此基础上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成本不会显著增加。经测算,目前我省一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造价仅增加15-30元左右,低于全国30-60元的平均水平。随着绿色建筑全面推进,其规模效应还能进一步降低成本;三是从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基础条件看,我省有关的科技研发、规划设计、材料生产、设备制造等企业实力较强、优势明显,绿色建筑的示范推广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具有足够的支撑能力满足绿色建筑规模发展的需求。
今年10月,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绿色建筑工作座谈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明确即将下文强制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同时,《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已经要求“201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当采用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二星或者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或者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三)关于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所涉条款的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制度能否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实际上,无论是《条例(草案)》明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义务,还是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职责,都是沿用了既有推行建筑节能标准形成的经验和做法,经过了多年实践检验,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条例(草案)》第十条还首次提出了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使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保要求更加细化,易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具有创新意义和可操作性。
(四)核心内容与特点。
1.确立绿色建筑发展原则和基本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明确在新建民用建筑中推行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准,从单一的节能要求扩展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的综合性要求,整体提高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水平,并引导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从建筑单体扩展到整个城乡建设活动。
2.更加注重建筑运行使用环节的管理。细化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分项计量等节能运行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相对人义务,使节能运行管理由政府推动转变为用能单位依法自觉履行,监管对象聚焦为超能耗定额的重点用能建筑,突出了监管重点,降低了监督管理成本,提高了实际管理效益。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规范。
3.更加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结合发展。对于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从优先采用更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的拆除备案制度,发挥好政府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完善财政资金扶持、落实税收优惠、实行水资源费减免等激励政策,提高社会项目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积极性。提出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进一步增加市场推动力。
4.强调因地制宜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根据江苏气候特点,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同时将国家明确推广的技术(如分布式能源、太阳能光伏、高强钢筋)以及具有一定前瞻性、并经我省实践可行的技术(如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能源供应系统、产业化方式建造技术)纳入鼓励推广范围,提升我省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水平。
5.呼应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减轻企业和百姓经济负担,《条例(草案)》确立了外墙保温层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采用地热能供暖的居住建筑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等政策,使企业和百姓直接受益,符合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立法导向。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12月22日,由省人大、省法制办和省住建厅组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宣贯大会在我市召开,全市有关政府部门、设计、开发、监理、施工、物管、科研院所、绿建咨询机构及高校等共计450人参加了本次宣贯会议。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如亚主持会议。
市政府史志军副市长到会并致辞,他指出,我市一贯重视绿色建筑发展,早在2011年就开创了绿色建筑示范引领的先河。近几年,绿色建筑发展迅猛,产业转型态势良好,前景广阔。特别是今年第八届绿色建筑大会和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场推进会相继在我市召开,更为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下一步,我市将借这次宣贯会议的东风,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到位,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合力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开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新局面。
《条例》由省住建厅费宗欣高工解读,他从绿色建筑的基本概念和意义、率先立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需要落实工作等4方面为与会人员作了详细的阐述,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绿色建筑。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抓紧贯彻落实。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迎来了重要的历史节点。笔者日前获悉,《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绿色建筑技术方面,提倡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例》规定,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企业单位推广可再生能源;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为地源热泵系统的江苏之行做好政策铺垫。《条例》还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此外,《条例》第四十六条鼓励在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条件具备的可以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温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合利用。
此次出台的《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是通过强制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建筑采用二星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者设计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目前,江苏省已发展绿色建筑项目710项,总面积7536万平方米,居全国各省区市首位。据初步测算,江苏省发展绿色建筑仅节能一项,“十二五”期间就可节约1300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节能目标的1/5。根据科学估算,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增量投资,有望撬动上千亿元的绿色建筑市场,带来强大的产业推动力。
6月29日,江苏省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副省长张雷,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夏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顾小平出席会议。夏鸣主持会议。
会上,刘永忠指出,《条例》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江苏生态文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转变经济发展增长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需要。此外,《条例》体现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的要求,总结了江苏绿色建筑推广示范工作的经验,回应了广大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诉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刘永忠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张雷在讲话时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城乡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为做好绿色建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是有效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他要求,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贯彻《条例》,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此外,还要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及执法监管,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
顾小平指出,《条例》是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多年来江苏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实践工作经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的地方法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系统性。它在全国的率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江苏绿色建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力增强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与参与,对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引导向全社会推动、由示范创建向整体提高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他表示,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同时,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省市有关部门及建筑企业负责人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城建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近日,由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联合主办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宣贯会议在盐城市图书馆隆重举行。市人大副主任谷家栋出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等13个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等部门,全市住建领域相关管理机构和生产企业近500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韦频深刻阐述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并对盐城市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他强调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力;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严格执法,加大《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省住建厅副调研员韦伯军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宣贯。
此次宣贯,使盐城各界对《条例》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了解,相关各方主体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了执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