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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编制、执行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贷款申请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及归还,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进行运作;负责对新职工逐月缴存的购房补贴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其它资金的归集及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省级机关房屋置换的政策咨询、信息提供、委托代理、担保、租赁、置换、抵押及办证等工作;承办省级机关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北京西路和云南路交界处
江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和云南路交界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地址:江苏 南京 西康路47号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1 附件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 (以下 简称“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推动全省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引导资金, 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 安排用于引导各市、 县(含县级市、 省政府单独下发任务的区, 下同)、省级有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筹建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 行承租住房,不享受实物配租而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棚 户区改造项目,应纳入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 划。 第四条 省级引导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五条 对省政府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 市、县、省级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 金分配向苏北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1 -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机构。
机构职责:
(一)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市级售房、集资建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住房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及主城九区、双桥区其它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归集、使用、保值增值与归还。
(四)负责记载全市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审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指导主城外其他区县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贵州省住建厅直属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管理房改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业务范围:按房改政策核销、兑现省级单位职工的住房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审核、收取省级单位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受省房改办委托,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协同贵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管理和审批省级特困职工住房补贴;按照省建设厅的安排出资修建(购置)和管理省级单位职工廉租房,并按有关规定解决省级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的部分住房资金;建立单位和个人除公积金之外的住房资金帐户。
为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1993年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市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住房委员会的决策领导下,市中心本着服务于民,造福社会的宗旨,全力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