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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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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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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文献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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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1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加强对全镇职能部门、 村(居) 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 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职能站所、村(居)委会。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信息公开机构,是否 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 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和各部门是否建立信 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 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 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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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 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 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 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 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 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本级政府 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内容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省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办公室(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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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将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文审初评。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考核细则,参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官方渠道公开的信息,对各地自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评审。

(三)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评定。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

(五)结果通报。市政府、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对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进行审议,确定考核最终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级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加分,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上级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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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8〕12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3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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