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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九条 申请时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金于2015年8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申报一次。请各市、县(区)按期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县属(含省直管县)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经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工信、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附上县级政府承诺书)。

(二)设区市属工业园区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由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联合行文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3.配套资金筹措落实情况;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等有关项目资料);

5.标准厂房需求量、存量、及建设数量有关情况说明;

6.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拨付。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分别对工业厂房、服务业用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现场抽查后,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经济发展状况、标准厂房建设数量、建设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组织保障措施等因素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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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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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八条 支持标准。省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市、县财政配套补助,其中: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的标准厂房,由设区市、县级财政各按每平方米25元配套补助;国家级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由设区市财政按每平方米50元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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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期限

第五条 支持范围。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筹建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省级工业产业基地和以电子商务、综合物流、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为主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和服务业聚集区)内,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开发业主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予奖补。

第六条 支持期限。支持从2015年7月1日起新建至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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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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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加快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厂房建设,促进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和《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赣工信园区字〔2015〕27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省工信委负责审核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并进行现场抽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负责审核服务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并进行现场抽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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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标准厂房项目建成后,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根据标准厂房建设进度、竣工面积、厂房使用率和企业入驻、功能配套等综合因素,建立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各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存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等情况的市、县(区),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的目标管理考核意见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方式,扣回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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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上级专项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相关市、县(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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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当地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〇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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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文献

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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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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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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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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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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