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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为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省编办《关于设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等事宜的批复》(赣编办发[2009]40号)、《关于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内设机构调整等事宜的批复》(赣编办文[2010]186号)等文件精神成立。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基本信息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拟定有关路政管理的办法、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3、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普通公路及其他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5、承担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的排障施救工作;

6、组织实施治理机动车辆的超限超载工作;

7、组织指导全省路政部门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8、组织实施全省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9、承办挖掘、占用、利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以及超限运输等审查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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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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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所获荣誉

2020年1月,获得“2019年度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2019年度江西省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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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下设机构

现总队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息宣传科、路政管理科、排障管理科、治超管理科、财务审计科、装备科、组织人事科、监察室等共10个科室。下设南昌、赣州、吉安、宜春、九江、上饶、抚州、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11个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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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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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文献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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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赣路路政字〔 2008〕2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路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 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路管理 局制定了《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 O O 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 路政管理 巡查 制度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 抄送:局领导、办公室、路政管理处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 12月 2 日印发 共印 26份 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职 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污染、侵 占、占(利)用、挖掘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 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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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1 9 9 6 年 1 1 月 1 2 日 省 政 府 令 第 7 8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加 强公 路 路政 管理 , 保障 公路 完 好畅 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 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本 省行 政 区域 内的 汽 车专 用公路( 含高速公路,下 同)、国 道、省 道、县 道、乡 道。 第三条 公路、公 路用地、公 路设施( 以下简称公 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侵占和破 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 路产,保障公路 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 条 公 路 路政 管 理应 遵循 统 一领 导、 分 级管 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 条 各 级 人民 政 府应 加强 对 公路 路政 管 理工 作的领导。公安、土管、建设

绍兴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

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下辖绍兴市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柯桥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诸暨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上虞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嵊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新昌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绍兴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共有路政执法人员300余人。

主要职责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境内86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和农村公路行使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公路及有关设施的管理;负责全市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事宜的审批和审核;负责全市公路标志标线的管理;负责全市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以及重大或跨县(市、区)路政案件的协调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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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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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十条 市、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协管员协助开展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聘用协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聘用协管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

聘用协管员的标准、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公路规划设计方案,并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的相关图表资料、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公路路产资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应当和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经费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其中,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时,能够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通知所属路段的公路养护或者公路经营单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路养护、公路经营等单位,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管理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检查检测方式的,可以使用便携式称重仪进行现场取证。便携式称重仪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成员单位及上级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道出入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路沿线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授权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道路,参照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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