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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而提出的意见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

(三)建立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

1.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力推进南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积极推进赣州、上饶、吉安、新余、九江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培育扶持赣南脐橙、南丰蜜桔、鄱阳湖水产等江西特色优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形成以南昌为中心,沿京九线、沪昆线重要区域城市延伸,辐射全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

2.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链条。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对接模式。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生产基地在城市社区建设农产品直销店,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流通企业、经销商和专业合作社,发展冷链物流。

3.大力开拓农副产品市场。在全国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举办江西优质农副产品展示推介活动,建设一批江西优质农副产品展销中心、配送中心、销售专区和专卖店。支持优质农副产品企业赴境外参展、推介,大力促进农副产品扩大出口,支持鲜活农产品进入跨国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链。

(四)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现代流通网络。

4.优化城乡流通网络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3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各地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店等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

5.全面加强城市市场建设。推进城市商业设施建设与改造升级,促进特色商业适度集聚,培育和打造一批城市商圈、商贸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积极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蔬菜直销店、家政服务、快递服务等便民商业网点,完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

6.大力推进农村市场建设。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重点在示范镇、中心镇建设一批乡镇商贸中心,改造提升乡镇农贸市场和农家店,开展联合采购、统一配送。着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

(五)着力建设现代物流体系。

7.完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围绕重点交通枢纽建设一批集仓储、配送、加工、交易、展示、信息交流、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园区,依托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建设一批功能全、层次高、集聚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区域物流中心。

8.整合物流资源提升服务水平。整合分散在工业、商贸、交通、邮政等部门的物流资源,完善功能,延伸服务。支持一批传统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

9.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加强城市连锁商业配送,推动城市电子商务配送,建立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配送中心和城市末端配送网点,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为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提供便利,解决城市共同配送瓶颈问题。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城市共同配送集约化发展。支持配送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配送效率。

10.加大流通领域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开展流通业招商,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采购、物流配送和销售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六)培育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11.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引进省外大型流通企业、推进本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资源,实现资本化扩张,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

12.大力扶持中小流通企业。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积极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营销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竞争力。

13.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促进、推介和保护等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品牌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品牌产品境内外营销网络,发展品牌产品专卖店。鼓励流通企业开发自有商品品牌,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开展江西老字号的培育和认定工作。

(七)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

14.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创5家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0家示范平台和30家示范企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增强区域引导、行业辐射和产业带动能力;促进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对外贸易;制定我省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政策,创造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15.着力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家政服务、“12312”等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八)进一步优化流通业发展环境。

16.切实提高保障市场能力。完善城乡市场运行监测体系,提高市场监测和预测预警能力。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公益性的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建立省级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落实设区市猪肉储备计划,加快建立生活必需品商业储备机制。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1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商贸领域“放心”工程建设,重点建立健全粮食、水产品、肉类、乳品、果蔬、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依法建立生猪屠宰、成品油、典当、拍卖、二手车市场的准入、监管、退出的管理机制,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加快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商务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利用,规范发展信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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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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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把流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领导小组对全省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基层流通管理部门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保证基层流通管理工作通畅有效。

(十五)夯实流通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为基础的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积极推进生猪屠宰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等流通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制定、修改流通地方标准。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加强流通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建立和完善我省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理论支撑体系。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和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各类流通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要求。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及人才培训等服务,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大力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加快形成部门、学校、企业、行业协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打造适应现代流通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多层次流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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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我省构筑“龙头昂起、两翼齐飞、苏区振兴、绿色崛起”区域发展格局的重大机遇,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建立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流通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流通产业规模明显壮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12年的4006亿元提高到1万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产业实现增加值超过4000亿元。培育一批网络覆盖面广、主营业务突出、品牌知名度高、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

——流通领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效果显著。批发零售企业流通资产周转速度加快,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规模以上连锁超市统一配送率达到80%,流通产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流通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政策法规更加健全完善,市场运行更加平稳规范,居民消费更加便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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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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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支持

(九)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优化城镇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流通业用地比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制定江西省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且符合用地相关规定的项目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并由省立项的大型物流基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在南昌、赣州、九江等地规划建设快递物流园区,实现电子商务企业仓储和配送无缝对接。

(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设立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并根据财力情况和商贸流通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将流通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和采用先进专用技术设备纳入技术改造专项给予大力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流通产业发展,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发挥价格调节资金作用,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信贷业务,推动发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等新兴融资方式。建立流通产业重点项目推介制度,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项目,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建立省现代商业发展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第三方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加快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担保、典当等行业作用,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鼓励、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等形式融通建设资金。

(十一)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从2013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在本省注册的连锁企业所属的直营门店可以作为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具体设立由企业自主决定,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加快落实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符合企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新办小型微利流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流通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十二)降低流通环节费用。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逐步实现工商用电同价。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面免缴车辆通行费,并结合江西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同时做好与周边省市的对接。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并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大型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交易收费行为。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优化银行卡费率结构,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

(十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新开办的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流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用电增容、城市内运输等,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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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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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r\n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产业改革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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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 “六个一”工程的实施 意见 2009 年 6 月 30 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 见》(国发〔 2009〕9号)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保 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技术 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省政府决定在 2009-2012 年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 工程,即主攻 10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100个创新型企业、实施 100项重 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建设 10个国家级研发平台、 办好 10个国家级高新 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组建 100个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江西崛起新跨越战略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在新能源、新材料、 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等领域,着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 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293号),实施国家“数控一代”示范工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产业跨越发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重点和目标。以实施“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广泛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与系统、工业机器人,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并在泉州传统优势产业领域推广应用,提升产业装备数控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到2016年底,泉州的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重点应用领域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创新管理机制,突破技术瓶颈。在智能制造装备整机、零部件生产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间组建泉州“数控一代”产业联盟,建立协同创新和互利共赢的运行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公开招标等形式寻求解决行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以及实现产业化。从2014年至2016年,每年除省上筹措3000万元外,泉州市县两级按3:7比例配套资金4000万元,其中:由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各筹措 4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2800万元,重点支持国产数控系统开发,工业机器人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和智能装备、关键智能基础件、重大智能成套装备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及转移转化,行业示范应用以及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强化平台建设,支撑“数控一代”发展。着力引进境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数控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数控技术和装备研发机构、设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数控技术和机械产品创新发布和展示中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二期)泉州市“数控一代”科技创新中心运营管理给予经费支持,对进驻科技创新中心的各类技术服务平台(包括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以及其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在建设阶段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建成运营的平台,根据平台开展的研发活动、成果转化及其他科技公共服务,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泉州市企业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中试基地、新型科研机构等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数控技术及产品研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诊断、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成立由生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用户企业等组成的数控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服务工作。

对中科院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泉州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视同引进的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除省上给予每所安排500万元的补助资金外,市、县两级共给予不低于250万元配套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所得税额予以同量资金奖励。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数控技术研发合作、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对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以及纺织鞋业、建材机械、食品业等“数控一代”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系统、装备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本地企业采用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购买数量为10台(套)以内的,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购买数量为11~50台(套)的,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5%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购买数量为51~100台(套)的视同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除省上对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5%予以补助外,市、县两级再给予共5%的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数控一代”重大技术装备,对经省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省上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较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经认定,按其开发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泉州市建立智能装备租赁公司,引导现有融资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服务的功能。对租赁公司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按不高于租赁费的20%给予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台。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不高于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市、县各承担30%和70%),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支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控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新增部分的20%、25%、30%予以奖励。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数控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升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优化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市级财政出资5000万元以上,并吸引民间资本2~4亿元,共同发起设立规模达3~5亿元的泉州“数控一代”企业创业引导基金,推进泉州“数控一代”企业快速成长。支持“数控一代”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对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成功上市的,必须扣除已经享受本《意见》的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转板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必须扣除已经享受本《意见》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资金奖励。各金融机构要利用泉州“金改区”的有利优势,创新品种,支持“数控一代”转移转化及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各类“助保贷”、“万家小微成长计划”等应优先将“数控一代”列入计划。泉州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对“数控一代”企业提供“无间贷”金融服务,根据市场拓展需求,结合融资租赁,进一步优化买方信贷方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大力扶持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数控一代”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 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 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数控一代”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和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推荐列入省、市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市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贯彻落实《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实现“一站式”服务,改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资金、住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对引进的“创新团队 创新项目”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配套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数控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我市数控领域中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业绩突出的科技人才,入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组织开展“数控技术专家团队进企业”活动,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数控领域专家团队进入企业,开展科研成果对接、专业咨询等服务。以泉州科技培训中心为依托,建设数控技术培训服务网点,面向企业开展数控技术、数控核心技术研发、数控技术管理人才和数控产品应用等培训,对专家服务及培训经费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企业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合作办实训基地,建立各类产业基地培训中心,各级财政通过购买服务、培训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科技局、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兑现政策,全力推动“数控一代”产品的研发及市场推广应用,推进我市“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

十一、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本意见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不含税收奖励部分),同一年度奖励、补助资金总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税收奖励部分的奖励额度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兑现政策,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批资金。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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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简介

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4〕28号)精神,为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青川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强产业优势,做大建筑业经济规模。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 2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7%左右。力争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达到1家以上,三级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筑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以上。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实行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1.鼓励兴办建筑企业。凡在我县注册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三级资质的,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2.鼓励县外建筑企业到青川注册。对转入我县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4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在青川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对于县内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第三十四条,即: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5.减轻本地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轻装上阵。对于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信誉好的本地企业,可由业主单位代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加快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可享受同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鼓励支持我县企业刚性引进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保证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三、强化金融支持

(六)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

四、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市外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储备库,除资质资格符合外,还必须按专业将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整套人员固定,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名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必须使用入库的项目班子,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我县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3年。已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新审核。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派驻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项目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企业所交保证金应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不得拒绝或拖延。

(十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材、强租设施设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材料款拖欠、质量投诉等各类案件。加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和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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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有利于减少资源能源使用总量,提高使用效率,缓解能源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排放,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降低建筑运营使用成本,提高建筑环境质量和空间舒适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发展绿色建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体系、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体系、绿色建筑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重点推动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品住宅小区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3.因地制宜,科学指导。结合我市的气候条件和不同类型建筑的特点,以及广大群众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制定发展绿色建筑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和政策措施,研究适用技术和标准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末,全社会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绿色建筑政策措施更加完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建成较完备的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绿色建筑占新增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建设两个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节约型中高等院校。对比2010年,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力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下降15%以上;完成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应用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10%以上。城市建筑节水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有水平下降10%,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超过85%,城区建设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鼓励住宅产业化和住宅全装修有序推进,促进物业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到2020年,争取全市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设计和施工阶段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全面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着力强化各方主体的节能意识,切实增强项目业主执行节能法规标准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能力和水平。

2.结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温州地区的气候特点研究制定适宜的节能设计技术规定,注重推进外遮阳、隔热、自然通风设计以及墙体自保温体系应用,使建筑节能设计具有鲜明的地域和气候特征。

3.鼓励支持施工企业制定节能工程施工工法和企业标准,提高节能专项施工能力和工程质量水平。同时,重视做好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以及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推行绿色施工。

4.积极研究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激励,加快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

5.实施新区节能规划与建设示范工程,选取具代表性的规划新建区域(如瓯江口新区、滨江商务区、城市中央绿轴、三垟湿地公园、中高等院校),进行配套性的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以节能规划中的控制性指标实施全过程的节能管理,逐步建立针对规划新建区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基于控制性指标的过程管理机制。

6.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积超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更高标准建设运营绿色住宅小区。

(二)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1.针对温州具体情况,开展温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积极申报国家或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2.结合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资源条件及项目具体情况,全面论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合适种类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应用。落实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不断提升应用的一体化和规模化程度。

3.优先推广被动式利用技术和热泵类技术产品,包括太阳能、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产品的选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应用,推广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对于技术适用的医院、宾馆、商业、游泳馆等公共建筑,应优先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4.促进温商回归和招商引资,支持在外温州人企业通过BT、BOT、EMC等方式,在全市的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商贸市场、公共办公等建设一批绿色可再生能源中心。

(三)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1.加强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平台功能,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动态监测建筑数量,新建公共建筑要同步建设实施用电分项计量,其中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应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通过能耗计量监测不断增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深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试点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到2015年末,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完成率达50%,开展重点项目能效公示。加强对公共建筑执行能耗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重点监管。

3.抓紧建立健全公共建筑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体系,督促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激励制度。

4.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按年度分解落实,积极开展节约型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公共机构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各类既有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数据库,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2.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通过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对高能耗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切实降低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

3.开展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节能改造的思路和方案,结合城市街道整治、既有住宅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工程,逐步推进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五)继续强化建筑集约用地。

1.深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布局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减少城市出行交通,减轻城市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提升城市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研究制定并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使地下空间成为整个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安全、高效、系统的地下空间系统。鼓励结合广场、操场、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3、积极倡导建设城市地面基础设施公用走廊,通过规划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等及河道两岸防护绿地的空间复合利用。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稳步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提高城市空间复合利用水平。

(六)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1.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监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坚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建设非天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城市居民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2.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研究和推广耐旱性树种和节水型植物群落,推广使用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提倡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应用。

3.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和城市公园等项目应充分利用天然河湖水资源,鼓励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积极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再生水、雨水、河湖水在园林、绿化、洗车、环卫等行业的使用。

(七)大力推动建筑节材。

1.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和生产能耗。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建筑废弃土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江河湖海淤泥等废弃资源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利用各种保温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的防水技术性能。积极推广各类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配套材料和技术,大力推广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砌筑砂浆和提高墙材性能的外加剂。

2.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探索将房屋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拓宽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应用市场,提升垃圾处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监管。

1.逐步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检测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切实落实各方主体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责任。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2.健全大型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周边地面和建筑变形监测制度,确保周边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大型市政设施和地下建筑物等倾斜、变形、沉降定期监测机制,加快建立城市建筑运行安全监测防范制度,加强建筑运行安全监测。

3.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优化建筑群体尤其住宅小区的合理布局,改善风热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以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和景观环境建设,合理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科学配置乔、灌木和草坪,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形成良好的住宅小区植物群落,发挥绿色植物清洁空气、利于健康、降低噪声、调节气候的作用。

(九)探索住宅产业现代化。

1.探索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模式,以保障性住房为示范,引进成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工业化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为重点,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尝试从半手工半机械化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争取创建国家或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2.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倡导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实施住宅全装修,有效减少装修过程的资源浪费。到“十二五”期末,争取全装修住宅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3.加快物业服务业快速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功能,保障建筑物正常使用,维护和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推进建筑物的节能减排等。到“十二五”期末,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通过智慧城市的创建,吸收物联网、楼宇智能化、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智能化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建设智慧家居、智慧社区。

(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1.通过规范市场、制度创新和政策财税支持等措施,引导建筑节能相关产业、科技型节能企业的快速发展,在现有基础上,着重扶持引导新型墙体自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保温砂浆、节能门窗、太阳能利用及建筑一体化产品材料、各类热泵产品的发展,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结合温州市建筑节能的发展需求,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包括建筑节能科研机构、建筑节能技术推广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建筑节能投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讨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筑节能的途径和方式。

3.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及市场的监管,组建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规范竞争行为,为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确保目标落实。

成立市发展绿色建筑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制度措施和激励政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等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对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作用,将绿色建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二)实施有效监管,加大政策扶持。

完善覆盖绿色建筑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工作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对于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要求,并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环节把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通过。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商品住宅全装修等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引导政策内容,加大推进力度。对于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建筑面积奖励,调整现有工贸类建筑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开展以绿色建筑技术引进与项目合作为内容的招商引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企业落户温州。积极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

(三)加强科学研究,完善技术体系。

编制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绿色建筑工作开展。针对温州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充分调动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的科研积极性,大力培养建筑节能科研人才队伍,积极联合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先进适用技术体系以及新材料、新产品的科学研究与开发,并在示范项目中试点应用,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实际、具有鲜明地域特点的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体系。重点在源头上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水平,将绿色建筑的理念和技术应用于具体工程项目中。

(四)加强宣传培训,夯实工作基础。

建立持续有效的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机制,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建设、规划、设计、评估、施工、监理、检测人员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针对用能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咨询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节能运行管理技术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管理队伍,提高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各相关单位参与的绿色建筑合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倡导节约型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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