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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法正文

根据原国家计委《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410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215号)和省政府90号令《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县乡(国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新建、改建县乡(国债)公路工程。

第二条县乡(国债)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发改委负责组织。

第三条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建,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工程经通车试运营,符合要求;

(二)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工程决算报告;

(三)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四)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五)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通过县发改委向设区市发改委申请验收,并抄报设区市交通局。市发改委收到请验报告后,应会同市交通局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监站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审议工程决算报告;

(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七)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局、质监站、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养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2、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验收委员会检查工作。

3、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作。

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验收委员会检查工作。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设区市发改委签发。

第十一条县乡(国债)公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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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印发信息

关于印发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办字[2005]75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

按照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国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厅、监察厅、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局。

附件: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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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法正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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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法正文文献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

格式:pdf

大小:351KB

页数: 11页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公路发[ 1995]第 1081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和国 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 (工程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 第三条 1 2 3 4 5 6 第四条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 提出工程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 主要是全面考核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可分段交工, 经交工验收后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 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 85分以上者为优良; 70 分以上、不足 85分者为合格; 70 分以下者 (不含 70 分)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格式:pdf

大小:351KB

页数: 6页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51115 【实施日期】 1996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 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简介

文件原文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79)交公路字501号

【发布日期】1979-03-29

【生效日期】1979-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颁发试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79)交公路字501号

根据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予以颁发试行 。过去有关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同时作废。各单位在试行这个办法的过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初验(交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第十条初验应按下列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⒈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最大纵坡、坡长和最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主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边坡、稳定性、压实度、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检查1~2处。

⒊路面宽度、路拱每公昊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恋沉仪测定强度。

⒋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⒌检查安全设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⒍检查施工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初验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查内容分组进行。检查结果经整理后,由主持单位保存,留待竣工验收时审查。

第十二条初验中,如发现有必须返工或应做未做和工程,经验收组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修竣。

第十三条初验后,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备,并留作竣工验收时参考。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⒈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⒉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⒊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技师情况;

⒋检查时发现的重大技师问题及处理意见;

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

第十四条经过初验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养护费用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领导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

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并分小组进行检查。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养护、建设单位的代表和建设银行的代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邀请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派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要精干,不宜过于庞大。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娶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和初验情况的汇报,并审查初验报告和检查记录,以及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材料使用、财务决算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如实汇报。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的办法,具体村求是:

⒈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以及确定返工或补伏的工程应进行复查。

⒉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重点抽查和复量,检查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20%。

⒊大桥和大型构造物应全面检查,重点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可全部检查或重点抽查。

⒋小桥、涵洞、一般构造物、附属设施,一般路段的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其总数量的10~20%。

第二十条需要返工或应做未做的工程,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按期修竣不留尾工。如工程量较大,需增列投资时,应另案报请原批准设计文件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技师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根据初验检查和竣工验收抽查情况评定为优良、良好、合格;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使用,可定为不合格,并应返工重做。

优良、良好、合格的含意为:

优良―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容许误差以内。

良好―主要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容许误差以内。

合格―工程质量基本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能符合容洗误差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二条验收委员会(组)对所验收的工程应做出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一),决定应否验收,提出对工程的使用和今后管养意见。

* *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财务、材料的清理工作,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经移交后,养护单位应认真养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投资的工程,其它部门投资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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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2]275号) 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等要求,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3]53号),针对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大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对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的养护工程。

第四条 大中修工程作为公路养护工程,具有项目散、分布广、规模小、投资少、不征地、及时性强、实施周期短等特点,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及时恢复路况、方便公众出行的原则,简化前期手续,快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路况。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工作程序为:

(一)县公路养护机构对本辖区路面病害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和评定,确定需要进行大中修工程的路段。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批。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工程年度建议计划。

(四)县人民政府下达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五)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养护机构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并签订委托协议及考核办法。

(六) 县公路养护机构按受委托的范围、标准进行大中修工程实施。

(七)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大中修工程验收。

(八)办理竣工结算,报国家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六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要求,采用先进养护技术和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公路路况调查、检测结果,结合全年公路改扩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并组织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大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具备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技术状况进行详细检测,对交通量和通行车辆的轴载谱进行调查,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条件、全寿命周期成本和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条大中修工程路面结构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路段上的四、五类中小型桥梁应按有关要求同步改造,并完善交通安全和养护设施,以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大桥及特大桥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将项目核查、技术方案审查和专家现场审查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查深度,保证审批质量。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拟安排大中修工程路段公路路况检测结果,结合全县公路改建工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情况提出年度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机构签订的大中修工程协议、大中修工程项目财政评审控制价或下浮价以及项目工期进度安排、财力状况等,分期下达投资计划,筹集资金,保障大中修工程资金需要。

第十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路段,降低实施标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采购、人员设备等)报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批,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凡需调整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充分利用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大宗材料实行集中采购;所需的临时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零星材料、管理及劳务人员外聘等在财政评审控制价内自行采购。大中修工程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八条大中修工程凡涉及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工程量增(减)变更管理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大中修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大中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检测,落实质量责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实施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保通工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 3 0)的规定,合理规范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施工路段应派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大中修工程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的应制定绕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实行交竣工一次性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实施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并经委托的公路质量监督检测合格,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颁布的实施细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颁发大中修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预算需经县财政评审,下浮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以县财评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实结算,完工后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金额为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养护部门建立目标责任,对盈亏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大中修工程资金按结算价包干使用,实施单位盈亏自负。

第二十六条大中修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因公路养护机构无垫资能力,开工后预拨资金的30%,每月按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达到70%后预付款一次性扣回,完工后拨付至工程资金的85%,余款经审计结算后支付审计价的95%,留质保金5%,一年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七条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县财政将预算下达县交通主管部门,再按进度支付到实施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自有资金由支付中心代管,实施单位再支出及具体方式,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县国库支付中心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单位支付材料款、劳务费等大宗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取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施工盈余可用于公路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添置养护机械设备。

第三十条 大中修工程应照章纳税,实施单位应按票据支付要求划拨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

第三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监理、检测以及前期设计等费用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督促,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县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巡查制度,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大中修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国家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完工后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大中修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廉政、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富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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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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